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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标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注册人或持有人等方面的关联性,可被认定为在在先商标的基础上获得的延伸注册。虽然被异议商标标识与异议人商标标识相似,但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拥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相似,且异议人不能证明其对该商标标识享有著作权或其他在先权利的,应当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相似文献   

2.
根据《商标法》第31条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商标异议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商标审查机关和法院在裁定审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往往过度重视在先权利的保护而忽略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先著作权的载体已经被注册成为商标的场合,如何平衡在先著作权人、在先商标权人和在后商标申请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往往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竞合、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判定、在先作品著作权认定,以及申请商标是否抄袭或复制在先作品等重要实体与程序问题。文章从一起代表性案例出发,对这些实体与程序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对商标审查和法院裁决形成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3.
科技日新月异的迅猛发展,让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彰显出雄厚的实力.两年的“微信”商标之争有了新的进展,创博亚太公司申请在先的微信商标被驳回.通过对微信商标之争来研究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发展情况,指出分析商标注册中“其他不良影响”的释义、法院判决时的时间界定标准,比较分析先申请原则与公共利益平衡的重要性.稳定的市场和消费群体能够构成“不良影响”的事实认定基础,也要兼顾个案突破与法律均衡之间的关系.为了解决商标注册中类似的问题,应当重视在提交商标申请时与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时的差异、商标延迟公开的漏洞等.本文指出通过完善商标延迟公开制度来完善商标立法,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4.
对商标权取得原则和商标“反向假冒”的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晓海 《知识产权》1999,9(1):16-19
一商标权取得原则① 1.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的绝对性 按现行中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一条确立了我国商标权只有基于注册才能取得的原则。商标注册取得原则包括下列内容: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在先申请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核准注册在先使用的商标②;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核准注册由各申请人协商一致确定一申请人,核准注册该人的商标;如达不成协议,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一申请人,核准注册该人的商标③…  相似文献   

5.
商标先用权制度是商标法为克服登记注册制度的缺陷,弥补申请在先原则的不足而设计的一种补救措施,其目的在于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商标先用权设立的意义在于保护在先使用人因对在先商标的持续使用而赢得的商誉,不至于因注册商标的出现而使其商誉归于无效。因而在奉行  相似文献   

6.
一、域名争议案件的司法现状域名与商标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商标注册与在先域名的争议,另一类是域名注册与在先商标的争议。前一类争议涉及到域名的保护问题。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但由于“域名权”及其内容目前并没得到法律确认,问题仍然没得到妥善解决。本文讨论的是第二类争议。域名注册与在先商标的争议可以分为以下情形:(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注册为域名,并用于经营相同或类似的  相似文献   

7.
张志弘  张赫 《人民司法》2023,(11):19-21
<正>【裁判要旨】商标能否注册应当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拥有的在先驰名商标并非是其申请注册的在后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所谓在先商标的合理延伸注册,并无法律依据。案号一审:(2019)京73行初1730号二审:(2020)京行终3563号再审:(2022)最高法行再3号  相似文献   

8.
商标先用权的立法确认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既体现了“使用”的价值得到了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认可, “使用”在商标权取得过程中的地位藉此得到了明确,也充分弥补了我国商标注册制的缺陷与不足.但由于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局限性,商标先用权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可能出现困难.为此,应当将对“商标”的保护延伸至“商业标识”,并强调商标的实际使用及其在先性而非其影响力,同时应当正确理解商标在先使用的主观状态.  相似文献   

9.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这种标记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而商标争议则是指在先商标注册人发现商标局审定公告的商标与自己的同在一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在后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争议由当事…  相似文献   

10.
赵凤梅 《山东审判》2003,19(2):81-84
目前我国和绝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的商标立法都采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这一原则,“近20年来,中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对在先使用者的利益,未予以应有的考虑”。①因此注册原则本身也隐含了某些不合理的因素。实行注册原则的商标立法一般不将实际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既导致出现大量的注册而不使用的被称为商标“垃圾”的注册商标的出现,又在客观上助长了危害不小的“商标  相似文献   

11.
“商标掮客”现象对正常的商标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需要进行规制。美国《商标法》将“实际使用”或“意图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前提,有效地遏制了“商标掮客”的生存空间,值得借鉴。我国商标局出台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来规范自然人的商标申请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效果。在未来修订《商标法》时应当将“实际使用”或“意图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前提。  相似文献   

12.
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呈现出横跨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几个领域的趋势。依据法律规定,商标可以每十年续展一次,所以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可无限期的延长,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或出于搭便车的目的,许多人把眼光转向了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诸如“作品名称、域名”等被作为商标注册,由于在这些领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处理时往往比较棘手,本文仅就如何保护“作品的名称”及其能否被“非著作权所有人”作为商标注册展开研讨。一《商标法》提出保护“在先权利”从几年前轰动一时的美国影片《泰坦…  相似文献   

13.
商标及其权利保护制度的产生基础和价值来源是诚实经营者对于商标的使用。为了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申请,我国2019年《商标法》第4条将“使用意图”作为商标注册条件之一,然而在行政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落实这一要求尚不十分明确。通过比较研究我国与美国、英国和日本商标注册制度中的“使用意图”要求,以兼顾注册效率与公平为出发点,建议在我国商标注册程序中引入宣誓性的真诚使用意图声明。在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超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等特定情形下,适用使用意图说明制度辅助查明申请人的主观目的。申请人是否具有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意图,需要结合事实因素以客观标准作出理性判断。  相似文献   

14.
丁杰 《法制与社会》2014,(12):96+100
《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与该商标冲突的民事权利。商标法中的在先权有别于在先权利,是指处理在后商标权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所遵循的原则。新《商标法》的在先权条款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所列举的在先权利种类增多;限定异议主体资格符合在先权利的私权属性;异议程序趋合理化利于高效、合理解决先后权利冲突;厘定"撤销"和"宣告无效"使法律用语准确化。  相似文献   

15.
问:某企业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规定的第37类饮料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青岛”牌商标注册,商标局以“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青岛”商标申请。试问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条款规定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商标,为什么不办理地名商标注册?“青岛啤酒”是用地名作商标,这又应作如何解释?答: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即,商标作为商品的标  相似文献   

16.
最近,日本公司将我国四大名著的名称在游戏等产品和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引起了国人广泛的注意。如日本巨摩公司在游戏产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西游记”“三国志”“水浒传”和“三国志麻将”商标;日本久诚公司申请“快乐西游”商标;日本光荣公司申请“三国志战记”“三国志驰骋沙场”“三国志网络”等大量含有中国四大名著名称的商标。有关四大名著的名称能否注册为商标使用引发了讨论,笔者认为,四大名著的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相似文献   

17.
朱姝  刘平 《现代法学》2004,26(1):61-65
商标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源于权利产生过程的违法性或者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违法性。在判断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是否现实存在以及怎样解决权利冲突时 ,既要依法尊重解决权利冲突的一般原则 ,又要充分考虑商标的特点和作用 ,不能脱离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去孤立地保护某种标识 ,也不能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在先作为判断商标权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唯一标准 ,此外还不应绝对地排除商标的并存。  相似文献   

18.
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实践中,人们对此条规定中的在先权利的范围认定、已经使用与在先权利的关系,以及与此相关联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不诚实信用的认定等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还常伴随着对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判断等问题,而这些又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下面笔者谈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19.
陶恒河 《人民司法》2012,(10):42-46,1
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如果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法律是保护该在先字号还是保护在后商标?该字号在什么情况下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0.
试论在先使用末注册商标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 ,是指时间上早于他人实际使用但自己未予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使用”是指为销售的目的 ,将商标贴附于商品、包装、容器、广告、产品说明书、价格表、服务营业物品及促销展览会之上。在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的使用人 ,法律上应该得到什么样的保护 ?它能否享有对未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或一定程度的专用权 ?正确解决这个问题 ,可对当前社会发生的商标“恶意抢注”、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等提供理论支撑点。传统理论认为 ,在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的使用人不能形成民事权利 ,而仅仅是使用人主张其不侵权或撤销注册商标的一种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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