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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2011年1月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公布2.自2011年1月5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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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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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证券类机构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证券类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事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代表处,是指外国证券类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 第三条 代表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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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指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总代表,是指总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第三条 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撤销金融机构,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撤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应当依法为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保守秘密。  相似文献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金融机构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公估行、基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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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 0 0 4 8 9[类  别 ]经济法·金融管理[施行日期 ]2 0 0 4 8 9[文 (令 )号 ][2 0 0 4 ]第 9号令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 ,防范风险 ,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外汇资金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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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6.7.31[施行日期]2006.9.1[文(令)号]〔2006〕第6号令[类别]民商法.保险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加强对非保险机构在境外投资保险类企业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境外保险类企业是指在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本办法所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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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6.7.31[施行日期]2006.9.1[文(令)号]〔2006〕第7号令[类别]民商法.保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活动,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保险类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的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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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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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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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机构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包括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中资保险机构是指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资(含外资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资保险机构是指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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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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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严肃国家财经纪律,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担保机构等(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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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证工程设备质量,提高工程设备投资效益,规范工程设备监理活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是指各类工业工程设备和其他工业成套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工程设备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在工程设备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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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航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投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有关航运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航运公司在华设立独资公司,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外国航运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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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令)号]〔2006〕第5号令[公布日期]2006·7·12[类别]民商法·保险[施行日期]2006·9·1[同时废止法规]2004年《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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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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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规范对货币经纪公司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货币经纪公司开展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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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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