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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法律》2006,(4):108-12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VIACOM INTERNATIONAL INC.)于2005年4月22日针对域名“mtv.com.cn、mtv.cn、nick.com.cn、nick.cn”以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mtv.com.cn、mtv.cn、nick.com.cn、nick.cn”域名争议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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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法律》2006,(3):99-11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四季酒店(巴巴多斯)有限公司[Four Seasons Hotels(BARBADOS)Ltd.]于2005年1月13日针对域名“fourseasons.com.cn”、“fourseasons.cn”以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上述域名争议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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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2006,(3):5-5
2月14日.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与原争议解决办法相比,新《办法》修订案重点关注注册人权益保障问题,着重突出三点重大变化:一、限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域名争议的范围.明确“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二、限定了“恶意”认定的范围。“出售域名”不再被一概认定为“恶意”明确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三、明确了何种情况下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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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日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管理中心)正式发布了《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争议解决办法”)两部关于网站域名的《办法》。其涉及到国内中文域名的管理,对1997年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英文)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有不少的突破。公证工作近年来已开展这方面的业务,对这两部《办法》中体现出的互联网立法的动态,我们应予以必要的关注。总体来说,两个《办法》的内容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注册申请人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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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使用他人商标名称不构成侵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于国际互联网络是一项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对抢注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实践中有不同认识。国际互联网域名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谁先申请,域名就归谁所有。我国域名注册兼采申请在先与商标特殊保护原则,域名不得与已注册商标冲突,否则要被停止使用。从立法规定推论,我国立法认为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一种侵权行为。但笔者以为,将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不认定为侵权,将更有利于保护域名使用者的权益,更符合信息时代快捷、方便的特点。互联网域名命名简况目前,互联网域名采用层次命名系统,即按不同的层次分配域名。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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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CNET8月22日消息,微软针对“域名抢注者”(cybersquatters)和“域名仿冒者”(typosquatters)者提起了三桩诉讼,据说,他们靠上千个网址获取非法的不义之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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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的纠纷最早产生于1995年左右 ,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 ,这种纠纷越演越烈 ,引起各国的深度关注。我国域名纠纷最早产生于1996年下半年到1997年初 ,比发达国家晚一年左右 ,到目前有关域名与商标争议的现象大量存在 ,一些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互联网上纷纷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域名 ,这些纠纷严重地考验着现行的法律体制。一、中国已结及未结域名纠纷案例回顾中国的“域名注册纠纷第一案”是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诉广东新会永安制衣厂(被告)注册Kelon域名”案(“KELON”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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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中国车网”(WWW.CNCAR.NET,又叫世纪车网)是武汉市华佳企业下设的华佳广告信息有限公司开办的专业汽车网站,在功能划分上共分为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网上交易三大功能板块,是目前国内功能最完善的汽车电子商务平台,同时它也是湖北省汽车行业协会的网络窗口。它是华佳广告信息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13日委托武汉XX信息网络公司(以下简称A代理商)在VersSign注册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s),时间为两年。自2000年初正式开通营运以来,不仅拥有了数量巨大的会员群体,而且通过在传统渠道发行《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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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是指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域名权是指域名持有人对其注册的域名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是专有使用权。域名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程序,即必须经过注册申请并经注册服务机关初步审查核准,当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持有人和管理人,域名权也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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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2001)沪高知终字第4号不正当竞争案解决了以下问题:第一,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产生的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第二,法院在审理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的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认定;第三,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标准。案情原告:(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1976年5月,(瑞士)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在中国注册“SAFEGU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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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本来只是连接到互联网上计算机的地址,但由于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和繁荣,域名已经获得了超出它本身的巨大的商誉价值。一些投机分子和不法之徒也乘机将他人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并开口向商标权人漫天要价。那么,抢注域名行为究竟有没有侵犯商标权?应该如何适用法律?本文试加探讨,以求教于知识产权界的同仁。 一、抢注域名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所谓抢注域名,按照国际商标协会在1999年5月召开的关于解决域名抢注问题的会议上提出的定义,是指“出于从他人商标(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这种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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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吴永安,永安制衣厂业主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获得“K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1997年9月,被告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keloncomcn域名,并取得注册登记证书。1997年底,原告科龙公司曾与被告吴永安商谈有关“KELON”域名注册事宜。1998年元月,被告吴永安发送传真给原告科龙公司,称:“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域名的争议权,永安制衣厂要求对方作为补偿现金5万元,即放弃争议权”。本院受理此案后,被告吴永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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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以来,实施了还不到一年的中国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陷入了争议的漩涡之中。4月下旬,北京某律师因认为交强险存在数百亿元的暴利而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在被拒绝受理之后.该律师乾脆一纸诉状将保监会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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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个全新的网络时代正在向我们走来。但是,网络在给我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在制造着许多新的麻烦。象什么“黑客”、“电子邮件炸弹”、计算机病毒、有害信息、计算机犯罪……无不在向网络世界的秩序发出挑战。其中,“域名抢注”就是一个由网络带来的新问题。 一、域名抢注问题的产生“域名抢注”一词最早见诸于国内大约是在1995年底。此时距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的开通仅仅半年。据有关统计,到了1996年,我国已有600多个著名企业和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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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呈请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呈请人”)在2003年5月21日发出本案的破产呈请书,申请法庭颁令债务人招天盛先生(“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反对申请,其所持抗辩理由是呈请人较早前执行法庭判决时不当地毁灭了他的财产,令他蒙受损失,同时导致他无力偿还欠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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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科学统一的域名管理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特网作为一个全球网络,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必须是科学的、统一的。而因特网的科学统一取决于域名管理体系的科学统一。以此标准衡量现行的域名管理体系,就会发现它还存在许多问题。现行域名管理体系创始于非商业网络时代,由于当时域名仅仅是与IP地址相配对的易识易记的因特网地址,没有其他意义,完全可以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当因特网进入商业领域,域名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