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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也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确定了罪刑法定,但是却未能在法条设置上全面贯彻该原则,存在着一些立法缺憾之处,在司法实践当中对该原则的贯彻也有一些不足。本文拟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见解,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浅陋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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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斯尔江·依布拉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15(3):37-39
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排斥习惯法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我国刑法基本的原则。然而在我国一些边疆地区少数民族习惯法,仍然存在对当地较大的约束力,其内部基本按照本地的习惯法处理本族内部的纠纷、矛盾。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允许在少数民族地区对刑法的变通适用,同时,也要适当限制习惯法的变通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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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历经几个世纪,为人类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我国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表明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正式确立。然而,要使罪刑法定的精神真正贯穿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始终,还需要做很多工作。本文试图追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探究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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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荔丹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35-36
罪刑法定原则指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处罚应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对罪刑法定原则做了系统的论述。现已成为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1997年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确定了与之配套的无罪推定原则,严禁刑讯逼供,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封建传统及多年来左倾思想影响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刑讯逼供引发冤假错案还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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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英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4)
我国刑法在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实行有严格控制的类推。几年来,司法机关运用类推打击了一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及时有力地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但是,对类推的理解和适用,理论界的认识并不完全统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本文拟就类推中的几个问题作此初步探讨。一、实行罪刑法定是否绝对排斥类推对这个问题,理论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罪刑法定是资产阶级提出来的,有它特定的含义,它与类推是互相排斥的,我国刑法既有类推规定,就不能说是实行了罪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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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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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新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我国在法律中第一次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这一规定,不仅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重大发展,而且在依法治国方面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的变化罪刑法定主义,是资产阶级反对中世纪封建专制主义罪刑擅断的产物,它以人的解放为追求的价值目标,以人权保障为己任,体现了古典自然法所确立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