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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范汉云 《知识产权》1990,(1):42-43,8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签立合同,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商标,但是商标权仍归商标权人所有。商标使用许可属于许可证贸易(也称为许可贸易)的范畴。所谓许可证或许可贸易是指无论在外贸或内贸经济活动中,根据法律规定经许可后,才能进行的行为。许可让贸易包括专利许可,商标许可,计算机软件技术许可以及其它技术许可等内容。关于商标许可,各国商标法都规定有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是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条款。  相似文献   

2.
商标权是企业对注册商标享有的财产权,但要使注册商标成为一项工业产权,为企业创造现实或可得的利益,则必须通过使用.商标的使用首先是指商标直接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而行销于市.此外,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同样构成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所有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运用得当,可使企业获益多多.对此,企业应予重视.  相似文献   

3.
田源 《法制与经济》2013,(10):97-99,101
在商标许可合同中,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被许可的商标商誉严重受损,导致许可人原来希望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扩大商标影响合同目的落空。被许可人希望借助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良好声誉更快地开拓市场的合同目的落空时,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当商标许可合同中的主要债务,一方提前表示不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其它情形,判断能否解除时,应该根据是否使原商誉落空进行判断。当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商标商誉随着商标的转移而转移。包装、装潢的归属则需要根据包装、装潢在使用的过程中是否获得独立商誉进行判断。在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可以向被违约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4.
商标、商号是特许经营体系中许可使用的主要对象,但因我国相关规定不完善,对于商号的许可使用有待进一步理顺关系.无论何种特许经营,特许人都可将已有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作为许可使用对象,但服务商标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是否可为许可对象我国实践中认识模糊.对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许可的效力应分别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5.
指明商标权人的合理使用制度是由美国司法判例创设的,它不同于传统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判断是否构成指明商标权人的合理使用中,我们除了要考虑使用商标是否必要外,还要判断商标使用方式是否超出了商标权应该受到限制的范围,使用商标的结果是否会带来消费者就商品来源之间存在赞助或者许可关系发生误认.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对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规定不充分,关于其构成要件的认识不足.司法实践亟待法律法规对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类型进行总结,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明确.  相似文献   

6.
尽管《商标法》将服务商标的保护与商品商标等同对待,但服务商标有其独特性,因而其保护与商品商标的保护有巨大差别.服务商标在商业使用中的跨类使用是法律许可下的一种常态,其注册类别与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所感知的类别几乎必然存在差距,服务商标的侵权救济也与商品商标的救济有明显不同.对非诚勿扰案及相关中国司法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正视这些差距,跳出法释[2002] 32号第十一条的框架,有利于避免服务商标司法保护中的偏差.  相似文献   

7.
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所有人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企业行为。商标使用许可主要发生在名特优新产品产地与非名特优新产品产地间以及大、小城市企业间。 最近我们对盐城市范围内商标使用许可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调查,发现全市共有134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被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其中:全民24户,集体102户,个体8户。共有12户企业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具体有下面几个类型:  相似文献   

8.
一、引言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制度。商标许可使用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许可使用后,许可人并不丧失商标权,被许可人只取得使用权。商标权使用许可协议终止后,在协议期内被许可方所生产但仍库存的相关产品如何处理,尤其是被许可方能否继续销售该产品的问题,已引起理论界同司法界的注意。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只要产品是许可协议期限内生产的,在协议终止后,被许可人仍旧可以销售,此种销售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是合法的。同样持产品可以继续销…  相似文献   

9.
李扬 《法学》2009,(10)
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发挥识别机能的使用,该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含义不同于商标侵权认定中商标使用的含义。商标使用对象的商品不以对价性和相互交换性为前提。下列情形不构成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使用;在指定的部分商品上的使用;单纯的广告宣传;单纯在商品包装上的使用;在零部件上的使用;单纯的许可和转让;无权使用者的使用。而功能相同但表现形态不同的商品上的商标使用,以及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该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应当区别对待。违反行政法的商标使用应当视为该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我国应借鉴日本相关立法经验,规定法律拟制的商标不使用制度。在注册商标进行了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连续3年不使用的时间应该连续计算,应当废除责令限期改正制度。  相似文献   

10.
无论是委托创作,还是许可使用,要取得作品的专有使用权都必须基于合同的明确约定,仅因在先的注册商标经过许可,难以得出该许可当然是专有许可的结论.在1993年以前,在先著作权不是申请注册商标的一个障碍,不是审查商标是否符合注册要求的必要条件,在先的注册商标经过公告,与该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先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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