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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推定的正当性与规则设计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事推定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合理免除或是分配举证责任、破解证明困难而造成的诉讼僵局。刑事推定具有"基础事实+常态联系→推定事实"的特定结构,其成立的条件是基础事实必须查证属实,法官所据以推定的常态联系必须可靠,推定结论不被推翻。刑事推定应在遵守基础事实与常态联系可靠性原则、谨慎适用原则、直接推定原则、允许反驳规则等推定一般原则外,还应体现有利被告人推定可普遍使用原则以及不利被告人的推定限制使用规则两个特有原则。刑事推定核心规则的核心问题在于对不利被告人的推定的法律规制问题,主要是严格限制不利被告人推定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推定的确定应规范、合理。  相似文献   

2.
刑事推定作为证据证明的补充手段,在解决司法困境、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有其独特的诉讼价值。但刑事推定也极易异化为免除证明责任和降低证明标准的借口。鉴于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推定的大量适用,防止其不当运用和滥用,需要从实体法上严格限制刑事推定的适用范围,在程序法上通过对被告人反驳权的实施与救济,以及在推定效力的认定等规则设计加以完善和规范。  相似文献   

3.
刑事推定作为一个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理论范畴,近年来颇受关注。司法解释中的"应当知道"也常常被视为推定的适用。刑事推定是在证明困难和特定的形势政策下,基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常态联系所设置的,其效力在于证明责任的转移,而非证明责任的倒置。司法解释中的"应当知道"并非全部属于推定的适用,对待刑事推定应当谨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常态联系和证明责任的转移,是判断某一规则是否设置推定的重要标准。对于推定的判断和认识,必须回到推定的本元,厘清推定的基础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刑事推定作为一个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理论范畴,近年来颇受关注。司法解释中的“应当知道”也常常被视为推定的适用。刑事推定是在证明困难和特定的形势政策下,基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常态联系所设置的,其效力在于证明责任的转移,而非证明责任的倒置。司法解释中的“应当知道”并非全部属于推定的适用,对待刑事推定应当谨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常态联系和证明责任的转移,是判断某一规则是否设置推定的重要标准。对于推定的判断和认识,必须回到推定的本元,厘清推定的基础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推定概念的使用非常混乱,而且常常将其与推论、假定、间接证据证明等概念混同。明确推定的概念,首先要明晰推定由哪些要素构成。推定的构成要素包括基础事实、推定事实和法律规定。推定即法律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在基础事实成立时,直接得出推定事实亦存在的一种司法证明的替代方法,但允许受不利推定的当事人举证反驳的事实认定规则。至此,推定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且与推论、假定、间接证据证明等概念之间的界限清晰,进而可以避免概念之间的混乱。  相似文献   

6.
刑事推定的实质,是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证明方式的问题,是部分减轻控方的证明责任和证明难度,并将部分证明义务转移由被告承担。因此,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取得对自己有利的后果,应当对其无罪或者罪轻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运用刑事推定认定犯罪,与无罪推定原则并非相互对立和矛盾的,它们之间存在相当可能的相客性。  相似文献   

7.
推定本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规则,近来有引入刑事诉讼之势。如何认定推定及刑事推定的概念,认清刑事推定的运用目的,界定刑事推定的适用条件,廓清刑事推定与相关刑事诉讼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正确适用该规则的基石。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为代表的公害犯罪层出不穷,传统的刑事司法实践对此捉襟见肘,为此有必要适度引介入刑事推定规则。实务中刑事推定常与形式推理混淆,应在理论上加以区分。在公害犯罪中适度确立刑事推定规则,作为事实认定的必要补充,同时也是刑法应对风险社会的内生需求。确立刑事推定规则必须论证其在无罪推定铁律下的正当性。在公害犯罪中适当建立刑事推定规则,与无罪推定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初衷并不必然排斥;通过降低刑事推定的反证要求,不会过分加重被告人负担,也可以被公众接受,因而能够在最大化保护法益的同时,有效地保障人权;公害犯罪中原则上只能确立可反驳型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9.
推定本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规则,近来有引入刑事诉讼之势。如何认定推定及刑事推定的概念,认清刑事推定的运用目的,界定刑事推定的适用条件,廓清刑事推定与相关刑事诉讼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正确适用该规则的基石。  相似文献   

10.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推定是通过改变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解决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查证、取证问题。由于推定的设定必然不利于刑事被告人,故应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推定只能局限于实践中确实难以通过证据加以证明的几种有限的情况,同时立法上对基础事实的设定必须严谨、科学,以防止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过度侵犯。  相似文献   

11.
推定是一种为了降低证明难度,依据法律的规定从要件事实之外的基础事实推出要件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反驳推翻的机制。推定的目的是降低证明难度,其证明原理是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出要件事实,推定的适用规程中需要遵循必须性原则、高度盖然性或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允许反驳的原则。推定适用需要三个条件,即推定的基础事实已经得到充分的证明,基础事实是要件事实以外的事实,没有相反证据或者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该基础事实。推定的适用的三个步骤分别是提出适用、反驳和裁判。在推定的适用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中,首先界定了何为证明责任,并且对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做出了区分,其次界定了推定与证明责任倒置的区分。  相似文献   

12.
在"实质真实"视角下,刑事诉讼中法律推定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事实推定则应禁止适用.刑事推定的程序效力在于缓解证明困难和推进证明过程,实体效力在于增加了证明对象和对证明责任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3.
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作为我国刑事证明体系的重要内容,要求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是较高的证明标准,由此认定的法律事实更为接近客观真实,有利于防止错案发生。但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规则也在客观上增加了取证难度,限制了司法官主观能力的发挥,还浪费司法资源,甚至放纵犯罪。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条件下,在刑事证明过程中还是应当坚持印证的标准,适当引入自由心证内容,允许一定程度上的经验与逻辑规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14.
刑事推定在诉讼证明活动中有很强的实用价值,我国理论界对此研究不够深入,司法实践中对推定缺乏必要认识和正确运用,造成了某些案件诉讼证明及事实认定上的困难。“持有型”犯罪、赃物犯罪、共同受贿犯罪主观罪过方面以及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客观行为方面运用推定时应注意一定的事项。  相似文献   

15.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4条确立了公文书的实质证明力推定规则,将作为真实公文书内容的待证事实推定为真,这在案件证明上具有重要意义。该规则具有我国特色,从应用范围和推定效力来看,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域中原则上均没有直接参考。在我国法上,应当重新审视法院裁判就其认定事实的预决效力,从解释论上限缩其范围固然有助于缓解虚假诉讼带来的危害,但是由于该规则的理论依据阙如,在立法论上应予否定。处分性公文书诸如法院裁判文书、结婚证、不动产登记簿等能够实质证明法律行为作出的过程和内容,但其证明力不应扩大到书证中对其他事实的说明和认定。报道性公文书和私文书原则上不适用该法定证明力规则,但应注意识别相关实体法规则,并可考虑依据经验法则作出事实上的推定。  相似文献   

16.
在刑事诉讼中,罪名的产生要经过认定法律事实、选定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规则与法律事实的耦合等三个环节。由于在这些环节中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法律适用的可选择性和司法主体间的角色差异,导致了刑事司法中罪名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已被刑事司法实践所证明。公诉工作要从控诉犯罪、维护正义的立场出发,充分利用刑事罪名不确定性所留下的合理空间,综合运用证据材料,提出恰当的法律适用意见,并对审判人员的个性因素施加影响,从而维护指控罪名,实现公诉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7.
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要素,是诉讼证明的对象。其证明方式主要有间接证据证明和刑事推定。无论何种证明方法,都应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但间接证据证明应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推定应坚持高度盖然性标准。非法占有目的是决定死刑裁量的关键性定罪事实之一,即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也不宜适用死刑,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立场出发,一般最终不宜考虑死刑。  相似文献   

18.
在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司法裁判的一个难题,而依据间接证据定罪的证明标准是这一难题的核心。间接证据定罪的“唯一性标准”具有合理性和实用价值,但是司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这个证明标准时要防止出现过严的偏差。认定结论的唯一性属于主观意义上的证明标准,不应理解为客观意义上的绝对真实。认定结论的唯一性应体现为证据组合的完整性和证据审查的系统性。  相似文献   

19.
讯问录音录像具有保障讯问活动规范实施和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双重功效,但实践中存在录音录像选择性录制和提供的困境。因此,必须对违反强制性录音录像要求所获供述的证据能力及审查、认定、排除程序等作出规范,以此来保证录音录像价值的实现。考虑到拒不提供录音录像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之间的高伴生性关系,可以通过推定规则的设计来实现这一目的。讯问录音录像推定规则创制后,能够达到维护法律实施及其内在正当性、统一司法实践的裁判标准、促使讯问活动与录制过程严格依法、保障程序性裁判结论与实体性裁判结论的准确等多个目的。在适用推定规则时,要注意基础事实由法官依职权启动或由被告人举证、充分保障控诉方反驳的权利,同时对推定规则中争议事实及反驳事实设定科学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指案件中依法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凡是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它具体包括三类即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我们知道,诉讼法是为了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实施,诉讼中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则主要应由实体法所规定,公安、司法人员的任务,就在于根据实体法的规定运用证据来查明条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条件事实主要由刑法规范规定,它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有关犯罪的事实,其中主要是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主要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证明对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一条文所指的“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即是案件的基本证明对象。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即要衡量其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这就要求我们用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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