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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据此,各省、自治区人大享有变通或者补充刑法规定的权力,进而使我国刑法立法的权力机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扩展到民族自治地方的省、自治区人大,但是,笔者认为,民族自治地方特别刑法的制定机关除了法条之中所规定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之外,还应该包括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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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作为我国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权限有别于一般行政区、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主要体现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变通权和补充权。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限,充分运用和行使这些特权,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不仅为民族自治地方服务,也为国家的民族立法提供实践先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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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刑法的现行制度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刑事和解既具有变通施行刑法的功能,又具有克服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变通制度固有弊端的优点,并且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传统法律文化高度契合,因此应作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刑法的最佳机制。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应采用司法机关主导的和解、司法机关委托的和解和司法体制外的和解并存的模式。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传统法律文化、民间解纷力量以及习惯法是在该地方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可资利用的本土资源,应将其纳入刑事和解的制度框架合理利用,以保障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4.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自治权中的重要内容,是民族自治法规立法的灵魂。本文从分析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法理依据入手,并着重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行使权限,使得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变通权的范围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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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关于变通的规范与变通实践的悖离,这种悖离主要体现在宪法、法律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制机关立法变通权,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实践中却并未充分行使这种变通权,而宪法和法律并未授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变通权,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出于种种目的却大量进行着变通行为。解决这种悖离现象的主要对策是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促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行使法律变通权,同时通过宪法或法律授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一定的变通权,但应明确变通权行使的目的及范围,以限制司法机关滥用变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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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西部开发中应通过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变通立法来解决民族习俗与国法之间的矛盾 ,注意把握少数民族刑事立法变通权的依据、指导原则 ,对相关的刑法条文作必要变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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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变通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有的权力,具有自主性和地方性等特点。突破是享有立法变通权的主体应有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立法主体应在法律的限度内,以国家设置立法变通权的目的为指向,对上位法进行变通规定。对立法变通权进行规制则是保证立法变通权合法、有效行使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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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变通权是我国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仅适用于本地方具体情况的灵活变通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立法变通权有两种类型一是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变通权;另一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变通权.但立法变通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而且其行使还要受到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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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前言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此作了全面的规定。刑法第九十条也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所谓刑法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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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民事法治建设中妥善处理各民族风俗习惯与国家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对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变通的权力。已经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对此项权力予以明确规定,而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又因为我国《民法典》的实施而被废止。在此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还能否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变通或者补充,是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变通规定制定权是授权立法而非职权立法,依据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有关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已无法解决我国《民法典》与《民法通则》等法律之间存在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问题。在民法典时代,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能否对《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变通或补充,尚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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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我国刑法立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新中国的刑法立法经历了孕育、诞生和发展的演进历程,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主要表现在:颁行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刑法典;逐步确立了保障人权的观念;刑罚制度改革逐渐与国际化趋势相协调;刑法修正案成为主要的修法模式;刑法立法解释作为刑法的渊源开始受到重视。今后,我国刑法的改革,应当以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强化人权保障、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为发展方向。刑法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死刑制度和有关人权保障的刑法制度上,并及时而合理地增设新型犯罪和国际犯罪的种类,在刑法中切实贯彻联合国刑事法治的基本准则。我国刑法的局部修改、补充和完善主要应限于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两种方式;国家立法机关要适时地进行刑法典的编纂工作,在适当的时机,国家立法机关还可以考虑将对刑法典集中而系统、全面的修改提上立法工作的日程,以修订出更加科学、完备因而具有更长久的适应性的刑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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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既是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实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人权的程序保障、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国际化和法治化的需要;在修改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结合我国国情之间的关系;修改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对追诉权力的控制、辩护权利的保护、保障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健全程序侵权的救济机制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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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5):3-10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是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与社会各项自治权的基础和框架下,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管理和发展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的一项法定的权利。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的研究,实质上就是探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道路、规律和途径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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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需要由"封闭式决策"转向"开放式决策",这既是保障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需要,更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的必由之路。要在民族自治地方成功推行开放式决策,一方面要借鉴发达地区成功的决策经验,另一方面要结合本民族地区的实际,探索适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开放式决策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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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风险的容忍边界——闹市飙车肇事案的刑法反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秩序共同体成员为了追求生活的便利忍受交通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是效率与安全两种价值之间的协调。个体不恰当地使用交通工具会对秩序共同体构成更大的安全威胁,当这种危险超过必要的限度,刑法就会做出反应。在成熟的法治国家,刑法会以梯度的方式做出反应。当倾向于追求安全时,刑法干预的前置应当是风险社会合适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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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法典化是统一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过程。当代中国刑法的法典化程度,与中国社会形势的变迁、法治的整体发展水平、立法技术的提升密切相关。中国刑法的法典化是历史与现实的必然选择,具有重要的法律文化价值、比较法价值、社会价值、现代法治价值和规范价值。中国应综合运用外部和内部策略,制定和发展形式合理、内容全面、科学的统一刑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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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的通過,在我國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封社區矯正制度作了明碓规定,是封多年來司法行政機關牽頭组織、具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的肯定舆法律碓認,是贯徼落實宽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