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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人生活费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项目,对于残疾(死亡)赔偿金具有一定从属性,司法解释将其纳入残疾(死亡)赔偿金范畴并无不妥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将其在残疾(死亡)赔偿金中予以单列十分必要,且按照司法解释的设计,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死亡)赔偿金累加计入赔偿总额并不会导致侵权人重复赔偿问题就审判实践而言,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主要是适格被扶养人的范围应予适度调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权行使主体应予适当扩大、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应与误工费的计发期间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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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害人残疾或死亡的情形下,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单独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为数人时,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的上限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如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未超过上限,则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即为多份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如已超过上限,则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即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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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6、17、18条和第22条的理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死亡赔偿在性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或被扶养人的财产损失补偿和精神抚慰,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物质性损害赔偿)、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参考死者生前的收入和被扶养人的扶养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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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亡赔偿范围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应限制在何种范围却是一个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有多处对死亡赔偿范围进行了规定,但有不一致之处。同时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也产生了“同命不同价”之议。本文拟从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着手,分析死者的近亲属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的来源,最终认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基础是死者的身体权、健康权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死者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这种请求权最终由死者的近亲属继承。而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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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北京南二环奥拓撞人案,2005年12月5日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奥拓车司机刘寰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吴军发等四人急救费、运尸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刘寰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刘寰终审获赔修车费664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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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被贴上“同命不同价”的标签,饱受质疑。通过探讨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以及死亡赔偿金,引出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不足。对此,应当改革“死亡赔偿金”概念,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用”赔偿项目,加强赔偿标准的灵活性,注重法律实施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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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案件中,如受害人在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前或在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因其他原因正常死亡,则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年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死亡日止。同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如不存在例外情形,也不应发生继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