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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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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顾媛媛 《人民调解》2018,(12):38-40
纠纷背景1998年,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A村村民赵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村里136亩土地,期限30年。因前几年种植粮食不挣钱,加上承包的土地靠近B村,灌溉用水不方便,赵某便放弃了种植土地。村委会为了不让土地荒芜.将土地再次发包给了B村村民张某,双方没有履行任何承包土地手续,张某已种了四年。  相似文献   

2.
随着农业税免征,农村子弟上学免交学杂费等一系列利好消息的出台。过去哪些撂荒、抛荒外出打工者纷纷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可当初撂荒的田地在二轮承包中已由别人承包经营,并依法获得30年的土地承包权。但一些人认为当初二轮承包没有经过2/3村民讨论,村、组当初与承包经营的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处理不当,确认合同无效,就会直接侵害二轮承包中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这又可能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  相似文献   

3.
【案情简介】 通州区宋庄镇某村村民刘某与本村村委会于1999年5月1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期限30年,至2029年5月1日。由于经济原因,刘某想转包给住在朝阳区太阳宫乡某村村民信甲。双方和村委会一致认为需要公证以保护权益,遂于2002年4月27日来到公证处,对转包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协议中写明:刘某把原先承包的所有土地及地上物转包给信甲,由信甲每年交承包费给刘某所在的村委会,承包期限到2029年5月1日,原刘某的承包协议作为本转包协议不可缺少的附件。事隔四年,刘某却认为,原先自己与村委会签的承包协议应归自己保存。并且由于土地价格的上涨不愿再转包给信某。而其实此时信甲已死亡,其妻和儿子信乙想要“继承转包权”。但是由于其居住地距承包地太远,且不方便经营,所以想再转包或与第三人合作经营。  相似文献   

4.
随着农业税免征、农村子弟上学免交学杂费等一系列利好消息的出台,那些外出打工者纷纷回乡承包土地,可当初撂荒的田地在二轮承包中已由别人承包经营,并依法获得30年的土地承包权。但一些人认为当初二轮承包没有经过2/3村民讨论,村、组当初与承包经营的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处理不当,确认合同无效,那么直接侵害了二轮承包中依法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利益,这又造成了新的社会不稳定。  相似文献   

5.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土地仲裁法》)进一步从以下十个方面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6.
两年前.村民陶某将其承包的部分土地转包给我,我们双方签订了流转协议,约定转包期限为6年.并明确了各项条款,但未到村委会备案。后陶某提出转包费过低,要我增加转包费。由于遭到我的拒绝.陶某就说该协议未按法律规定经村委会备案.是无效的,他有权随时收回土地。请问.土地转包协议未报村委会备案就无效吗?  相似文献   

7.
王某、李某、王某某(一家人)原系甲村人,1997年三人将户口迁到乙村,并在该村购买了三问平房居住.王某靠经营一个生产资料门市部维系一家人的生活。期问,1999年6月至2001年6月曾借种该村村民张某承包的0.8亩地,并代交了一年提留款60元。2006年1月乙村“撤村建居”。7月,王某、李某、乇某诉乙村村委会要求给付其土地出让金每人1万元。  相似文献   

8.
本文论述了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民就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起诉村委会、村小组,人民法院是否主应当受理;村民诉村委会、村小组的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属于行政案件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法庭内外》2006,(12):58-59
我3年前进入县城打工,经过几年打拼,终于在城里有了一块立足之地,妻儿也搬到了县城,但是我们还是农业户口。当我准备将责任田、责任山转包给他人时,村委会却告知,我已迁居县城,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责任田、责任山应收归村里,不能由我转包他人,而应由村里重新分配。请问:定居城里的农民工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相似文献   

10.
王甲,男,40岁,山东省A市B镇C村人。1986年三甲承包了本村34亩苹果园,承包期限为10年。合同履行期间.A市财政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开征农林特产税。B镇政府财政所向C村委会下达了具体的纳税指标。鉴于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农林特产税由谁来缴纳,于是C村委会向王甲等承包户提出由村委会负担60%,剩余的40%由王甲等承包户负担。王甲等以承包时国家未开征农林特产税,承包投标数额高为由,提出特产税应全部由村委会负担。如要承包户负担,就应降低上缴给村委会的承包费。因双方坚持己见,经多次协商未果。1987年9月7日晚,经双方再次协商,村…  相似文献   

11.
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丁文 《中国法学》2015,(3):159-178
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并得到政策确认的"三权分离",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其焦点是土地承包权应否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以及侵权形态、救济方式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两者应当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土地承包权已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与纷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超载,妨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影响承包人土地权益保护等不利影响,两者必须分离。寻求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途径,既要对现行理论进行反思,关注改革实践以形成权利分置的理论共识;又要重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或《物权法》中进行土地承包权的制度设置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完善等权利分置的制度构建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陆剑 《法学》2014,(3):95-103
"二轮"土地承包制施行以来,实践中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侵蚀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对人地矛盾的缓解路径被堵塞、失地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未定等异化现象。在"三轮"土地承包中,应以尊重并强化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实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均衡为基础理念;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由集体成员自主选择土地经营模式与地租收取方式,充实发包权和收回权,保障农民集体的处分权能;通过预留机动地和承包土地的小幅调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均分配置,有条件地展开"地租制"试验;失地农民应在承包土地或取得土地补偿费之间进行选择。  相似文献   

13.
刘洁 《中国审判》2010,(4):92-93
案情 赵瑞(女)为平山县平山镇李家庄村村民,其独生女李琴与原告程某结婚后,于1983年将户口迁至原告所在的平山镇王平村。1999年初,赵瑞与被告李家庄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0.86亩,承包期限30年,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相似文献   

14.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我国很多农村得到实践,作为一种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很多学者从多重角度对此进行了论述,本文拟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产生的原因,入股条件以及面临的困境和解决方法方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阐述,希望对相关立法规范的制定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5.
最近看到朝阳市承包土地纠纷案,发现从这一案件的发生到审理,都体现了当时我国土地承包制度的不完善,存在不少的争议。本文就此案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度提供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6.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权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采取的是用益物权说,第二部分介绍了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第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及分析,分别从法理依据、物权法立法目标和农民利益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一部分得出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设定抵押。本文旨在讨论《物权法》颁布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界定和讨论,希望对实现农村土地经营多样化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7.
当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争论的症结在于:其一,没有区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改制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制后,土地经营权内涵与功能发生根本改变,其自由流转(包括继承)当无异无疑。其二,没有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与其他流转方式的区别。继承是原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原主体丧失为前提。而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则是以原承包经营权主权生存并且往往根据其意志进行。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肩负着社会保障功能,人身性没有涤除,又鉴于中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因而不应当也不能够继承。问题的根本解决,应当消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身性:一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国家对无地的农村人口给予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相当的社会保障。二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布现状不变,但变无偿享有为有偿享有,集体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取的利益用来维护全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三是,彻底涤除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由国家负担农村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从当前中国实际来看,第二种路径最易实现。  相似文献   

18.
案情 安某系河北人,年轻时到北京谋生,现已五十有余。2000年,北京市海淀区某村委会将20亩土地及三角地一块承包给沈某。2004年,沈某将其中的三角地一块转租给安某,租期十年。安某承包该土地后,在土地上轮种玉米和大白菜,定期拉到附近的早市出售。2009年3月,村委会与沈某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同年8月,村委会将改造附近道路所需的砂石料堆放在三角地内,相关部门还在三角地上架起了一座信号塔。  相似文献   

19.
土地是人类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后,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使得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从长期不变到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本文从土地承包经营的概念及必要性谈起,论述了在法经济学视野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案由] 2001年5月初,村民黄某向其所在村提出建房申请,因黄某本人承包的土地不在建房规划区,村委会决定将黄某与同组村民沙某的承包土地进行适当调整。5月25日,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同意黄某与沙某的承包土地调整方案,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02年6月19日,沙某以不服调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乡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县人民政府受理后,经审查,查明乡人民政府已于2001年7月31日向申请人沙某送达了《调田通知》,申请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采取留置送达。被申请人在《调田通知》中明确告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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