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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醉驾入刑已多年,虽然刑事实体法能够起到一定的规制效果,但醉驾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且实体法严厉规制方式已经产生边际效应。在醉驾案件中合理适用不起诉制度,一方面可以为解决醉驾入刑导致犯罪圈过大的问题提供相应的程序出罪机制,另一方面可以实现醉驾等轻罪案件区别于重罪案件在审前阶段的繁简分流。目前,醉驾案件还存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标准不完善,起诉裁量权适用范围狭窄,行刑衔接不畅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使不起诉制度在醉驾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统一和完善醉驾案件中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标准,将公共利益纳入起诉合目的性的考量范围,进一步协调行刑衔接关系,并构建适用于醉驾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随着《新的道路交通道路安全法》的公布实施,注意与行政法的衔接是合理划定犯罪圈,限制刑罚权适用的必然选择.醉驾入罪的标准决定刑法规制的醉驾行为的范围和醉驾的处罚方式,因此采用刑事立法的方法确定醉驾的标准是合理划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制范围应有之义.醉驾...  相似文献   

3.
在刑事立法的进程中,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作为刑法理论对风险社会的积极回应。虽然抽象危险犯立法式的工具化特征契合防控因醉驾而引起的交通风险的现实需要,但对其拓宽刑法打击半径,扩张犯罪的界限仍然要保持警惕。因此,应从入罪限缩及出罪扩张二元机制进行限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扩张范围,以此保持刑事司法的谦抑性品格。  相似文献   

4.
对风险社会的治理是庞大的系统工程,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其中作用重要,直接影响着我国刑事立法的走向,刑法机能也因此发生相应变化。伴随刑事法网日趋细密,犯罪圈呈扩大态势,入罪标准选择性降低,刑罚的设置和执行将总体趋宽。这并不意味着犯罪的危害性在缩小,而是对犯罪的认识更为理性所致,是刑事政策的调控目标从一元走向多元的必然。  相似文献   

5.
从刑法修正案(八)“一律入罪”的定性立法现实到最高院的“勿一律入罪”,从通知收集案例拟进行案例指导到将来的司法解释,从公安部的“醉驾一律刑事立案”到“酌情取保候审”,均反映了醉驾“定性”式立法在中国“定性加定量”式刑法框架下的尴尬,国外醉驾定性立法其实在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下是不兼容的,“醉驾一律入刑”的争议必然产生.尴尬之解决、行政规制和刑事处罚的不同意义指向以及“醉酒”之模糊性需要对醉驾进行入罪和量刑解释.入罪解释的基础在于作为刑事处罚的醉驾之醉酒标准应高于作为常识的醉酒和作为行政规制的醉酒之标准,应把醉驾出罪因素解释为阻却违法事项,这并不是变更入罪条件,因此仍可由最高院进行.量刑解释需要考虑行为人本身、醉酒和驾驶等三个层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6.
醉驾入刑一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查处的酒驾案件同比下降四成多,而毒驾作为道路安全的另一重大隐患,已经日渐显现。吸食毒品后,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下降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力,以致诱发交通事故,其危害性极大。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部分地方醉驾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滞后,而对于毒驾,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制。为此,应尽快出台对醉驾的司法解释,明确入罪及量刑标准;应明确规定毒驾为犯罪。此外,在执法实践中,要健全毒驾检测、查处机制,加强禁酒驾、禁毒驾宣传,强化驾驶员源头监管,加强有针对性的路检路查,最大限度地杜绝酒驾、毒驾。  相似文献   

7.
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意图不仅仅是要惩罚出现醉驾并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发生行为,同时还包括通过刑法的震慑作用来遏制醉驾行为,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醉驾入刑不应有情节上的要求。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的具体执法过程中,对于当时呼气检测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一律再进行抽血检测,这样才有利于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及时地取得证据、固定证据。同时应进一步收集其他的证据材料。  相似文献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有区别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影响该罪刑事政策选择的因素包括刑法的谦抑性、金融管制的缓和趋向及选择性司法的负作用。未来我国对该罪的刑事政策取向为:重新确立入罪标准,提高刑罚确定性并制定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9.
实践中,执法、司法机关在运用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对运输企业、行政机关中远离事故现场、负有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进行责任查纠的过程中,存在刑事归责行政化、结果化、粗放化的误区,导致刑事司法裁量出现犯罪认定扩大化、随意化的问题。为回归刑法理性、规范案件办理,应充分运用监督管理过失理论,合理界分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肇事驾驶人为切入点,综合考量位于其上位的监督管理者的职责权限、履职能力、履职行为及其对驾驶人交通违法并引发事故的原因力等因素,判定其刑事违法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实现入罪与出罪的双重评价。  相似文献   

10.
对醉驾进行形式解释无法克服危险判断与抽象危险犯性质不一致的悖论,也不能为"醉驾一律入刑"提供出罪路径。从实体法层面来说,醉驾的判断应当坚持实质解释的立场,对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法定醉驾标准的,不能就此认定构成醉驾,而是应根据醉酒程度进一步评估行为人安全驾驶车辆的能力,进而确定醉驾是否存在抽象危险。从程序法角度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是法律拟制的危险,这种危险可以被反证推翻,司法实务中进行危险的判断是基于举证的需要,并不背离抽象危险犯性。  相似文献   

11.
醉驾入罪是网络舆情促推的结果,并非立法理性的必然体现.现行醉驾入罪的法律规定与刑法价值理念相冲突.应当取消醉驾入罪,或者将一般醉驾行为回归《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调整,要么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将所有醉驾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并根据情节或后果规定不同档次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2.
现行刑事立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相对抽象,导致相关单位犯罪的犯罪认定、入罪标准、刑事处罚在理论上存有争议,由此给司法实践带来颇多困扰。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从单位犯罪的认定、入罪标准的统一、对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处理等三个方面予以具体阐述,明晰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3.
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针对金融消费者的刑事犯罪主要涉及侵犯公民财产权类犯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针对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非法集资侵犯公民财产权类犯罪类案件,刑法应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针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应适当放宽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的入罪标准。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刑事保护与刑法谦抑精神并无矛盾。  相似文献   

14.
现行刑事立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相对抽象,导致相关单位犯罪的犯罪认定、入罪标准、刑事处罚在理论上存有争议,由此给司法实践带来颇多困扰。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从单位犯罪的认定、入罪标准的统一、对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处理等三个方面予以具体阐述,明晰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5.
涉黑刑事专案侦查是公安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常规工作模式。在涉黑刑事专案侦查运行之初必须熟悉其保障先决、博弈对抗和罪侦对应的特性,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采取线索启动推进法、现案深挖拓展法、另案横向侦查法和调控经营侦查法。涉黑刑事专案侦查的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全案的证据系统,以确保涉黑案件成功诉讼,而不会被拆解为个案或联系为"系列案件"。因此,明确并坚定涉黑刑事专案侦查的取证理念和取证要领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16.
醉驾是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在全国公安机关查处醉驾案件下降的大背景下,醉驾入刑三年来广州醉驾案件数量未见减少,且有犯罪主体外地化、犯罪空间郊区化的特点。对此应采取特殊预防、调整执法空间、培育代驾的针对性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理。  相似文献   

17.
醉驾纳入到刑法典之后,还需要对相关程序性问题进行研究。我国目前对此还没有完善的立法规定,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并没有足够重视。相比较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在醉驾认定程序上规定比较细致、严谨和科学。为了保证醉驾案件当事人在侦查和鉴定过程中权利受到最小侵犯,确保酒精浓度的司法鉴定准确性达到最大化,适当引入英美法国家(地区)的程序性规范不无裨益。因此我国可以设置截停程序、初步呼气酒精测试程序、人体平衡测试程序和可做证据的样本酒精鉴定程序等四个步骤构成的层次分明的醉驾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18.
"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引起了司法界较大的争议。文章认为并不是一切醉酒驾车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性和刑事违法性,故并非一切"醉驾"行为都应该入罪。应当运用当然解释的方法使刑法和行政法相衔接,避免出现"醉驾"不受任何处罚或者处罚过轻的情形。  相似文献   

19.
共谋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继续犯和合伙型犯罪,这种观念和制度设计对共谋罪的刑事司法运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法益保护的早期化,犯罪认定的宽松化,责任范围的宽泛化,外化行为要件的形式化,追诉时效的延长化,脱离共谋的困难化,传闻证据例外规则的虚置化,管辖地选择的任意化等是共谋罪独特属性在刑事司法运作上的深刻反映。共谋罪的运用,在对付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等严重犯罪,提前保护法益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同时也具有易被滥用、侵犯人权的潜在风险,值得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相似文献   

20.
醉酒驾驶的抽象危险犯立法设计,可以有效保护法益和减轻举证困难,但也面临"不当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的质疑。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司法实务中正确理解和适用醉酒驾驶的证明标准。醉酒固然要依血液酒精含量值来断定,但这并非是证明醉酒驾驶的唯一证据,还应借助情况证据来增强证明醉酒驾驶危险的证明力。对醉酒驾驶刑事处罚范围的限制可从抽象危险犯的证明标准入手,允许反证来排除刑事责任,并通过将醉酒驾驶危险的层次具体化来限制入罪条件和处理好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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