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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罪目的的实质是犯罪故意内的主观心理要素,它具有“法定性”,是定罪所必须查明的。法定犯罪目的贯穿于整个意志心理过程,指引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对法定犯罪目的的证明必须建立在推定的基础上,以客观方面的事实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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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目的是什么,翻开刑法教科书,就会发现都把行贿罪的目的归结为“谋取私利”。行贿罪的目的到底是不是谋取私利,不纯粹是个理论问题,它直接影响到对行贿罪的定罪、量刑。对此进行研究很有实际价值。笔者认为,行贿罪的目的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而谋取私利只是行贿罪的动机。从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概念分析。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活动,它反映着要达到某种愿望的意志。而犯罪动机则是推动或者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内在推动力量)。行贿者的目的是要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而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在直接故意中,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中不可缺少的要件,犯罪动机则不是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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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是犯罪停止形态中的一种具有特殊性的犯罪形态,而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即行为人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就是犯罪中止的特殊性所在。因此,对"自动性"的理解和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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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犯罪较为普遍地存在于多元化社会各国。它是以行为人对受害人的各种偏见为基础,以给行为人认定的某种群体的个人及其群体造成损害为目的,因此与报复特定个人和社会的犯罪不同,也与敌人刑法适用的犯罪类型存在差异。对仇恨犯罪的单独立法主要见于普通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仇恨犯罪单独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重对行为人的惩罚,这并未违反宪法上的平等原则,也未侵害言论自由,且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仇恨犯罪必然以上游犯罪为基础,同时行为动机系基于法定的偏见类型。仇恨犯罪的甄别与统计对预防犯罪、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都有重要意义。仇恨犯罪中的偏见动机往往源于社会的结构性歧视,偏见产生移位攻击。在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并不显著时,监禁消除偏见的效果不如恢复性司法措施。对仇恨犯罪也存在爱的刑法观念的适用。我国没有必要对仇恨犯罪单独立法,但对涉及民族关系等领域的犯罪,可吸纳仇恨犯罪理念的合理成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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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未完成的原因不同。一般认为,前者是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如行为人举刀杀人时,被第三人制服;后者则是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动放弃犯罪。一般情形下人们根据上述标准能够比较容易地对二者做出区分,但当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遇到障碍而放弃时,该障碍对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作用力的大小存在差别,这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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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罪:行走在法律的边缘——激情犯罪的刑法规制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是行为人在特定的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反社会的危害性行为,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在刑法中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一个系统的概念,它包含了一系列内容,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等.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最重要的因素,统称为罪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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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犯罪目的的界定问题 目的,从其存在方式来说具有主观的形态,目的的这种主观性,说明了其是人所特有的一种心理活动,因而犯罪目的也是行为人所特有的一种心理活动,它的实现离不开犯罪手段,并且也要依赖于一定的客体。因此可以对犯罪目的下一定义:犯罪目的是行为人自觉地选择客体,并希望通过对其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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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因犯罪风险而停止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进行过程中并没有遇到现实的犯罪阻碍,但是如果不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有可能在未来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行为人基于对这种不利后果的考虑而停止犯罪的,例如,行为人甲闯入乙的家中,欲对乙实施奸淫行为,甲在制服乙的反抗后,正要实施奸淫行为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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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Hai - ying 《当代法学》2007,(6)
在理论研究的层面,国际犯罪的范围包括战争罪、侵略罪、危害人类罪等31种犯罪。在对这些国际犯罪进行类分时,根本立足点是国际犯罪,即以国际犯罪的自身特性为视角。由于国际犯罪是一定的主体所实施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依据国际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在划分国际犯罪的基本类型时,可以采取如下几项标准:一是国际刑法的"两重性";二是国际犯罪的主体;三是国际犯罪的行为特征;四是国际犯罪侵害的法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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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的构成性地位决定着犯罪构成的体系编排。犯罪客体具有超规范性、价值性,即使诉讼中无独立证据,但由于它可以校正犯罪的边界,对于犯罪成立仍是不可或缺的。事实与价值是分立的,犯罪成立的要件也应是双层体系,即第一层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第二层为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犯罪故意的通说定义以结果为本位、以知—意为内容,缺陷明显,应当表述为:行为人明知构成事实而任容该事实的发生或自觉实行构成行为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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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黑产链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与传统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有较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的关联程度及行为的作用效果等方面。然而,目前对网络黑产链犯罪中帮助行为人以共同犯罪论处存在理论障碍,如欠缺共同故意且正犯行为难以认定为犯罪等。司法实践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确实具有现实需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论域应当限定在正犯、共犯分离二元参与体系的形式正犯概念之下。在我国刑法分则对实行行为明确定型的立法体制下,司法机关超越解释权限将帮助行为扩张为实行行为的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增设是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的典型立法实践,但成立该罪既不要求帮助行为人对被帮助者实施的具体犯罪内容有明确的认识,也不要求被帮助的犯罪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被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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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惹起说虽然是共犯处罚根据论的通说,但是其最大不足在于,无法有效应对新型网络共同犯罪。造成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混合惹起说以限制从属性说作为理论基础,主张只有犯罪结果对正犯与共犯而言均具有违法性,才可能处罚共犯。然而,既然共同犯罪的本质是行为的共同而非犯罪的共同,成立共犯理应只需从属于正犯的实行行为,而且,对正犯的违法性评价未必连带作用于共犯,因而可以采取最小从属性说,无须采取限制从属性说。如此,就需要对混合惹起说进行修正:处罚共犯,只要求犯罪结果对共犯而言具有违法性即可,无需对正犯也具有违法性。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应对新型网络共同犯罪等问题,也可以对共犯故意创造"利益冲突状态"的行为作出准确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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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et Warren Roland Reboussin Robert R. Hazelwood Andrea Cummings Natalie Gibbs Susan Trumbetta 《Journal of Quantitative Criminology》1998,14(1):35-59
This study, derived from a sample of 108 serial rapists (rapes=565), examin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emographic, crime scene, and criminal history variables and the distance traveled by serial rapists in order to offend. The pattern of offenses perpetrated by each of the 108 serial offenders as it relates to his place of residence is also analyzed in terms of know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ffender and his offenses. The theoretical focus of the study integrates premises derived from criminal investigative analysis, 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 ethnographic geography, journey to crime research, and criminal geographic targeting to explore the cognitive symmetry between the how and the where of serial sexual offenses. These components or dimensions of serial crime are explored in an attempt to aid law enforcement in their investigation of hard-to-solve serial crim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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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陆上犯罪与海上犯罪是应对日益增长的海上犯罪、彰显海上犯罪的基本特征和适应海上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由于特殊罪名的适用效果不佳、适用范围有限,一般罪名未能反映海上犯罪的特点,因而它们均不能适应海洋发展战略的需要。现行刑法只适用于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海上犯罪,而不能适用于领海外国家管辖海域内发生的犯罪。涉海国际公约只规定了海上犯罪的罪名和罪状而没有规定法定刑,对国际法的海上犯罪适用现有一般罪名违反禁止类推原则,也没有体现海上犯罪的特点;不仅适用程序繁琐,而且使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国际法的海上犯罪应转化为国内法的海上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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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article examines whether crimes motivated by, or which demonstrate, gender ‘hostility’ should be included within the current framework of hate crime legislation in England and Wales. The article uses the example of rape to explore the parallels (both conceptual and evidential) between gender‐motivated violence and other ‘archetypal’ forms of hate crime. It is asserted that where there is clear evidence of gender hostility during the commission of an offence, a defendant should be pursued in law additionally as a hate crime offender. In particular it is argued that by focusing on the hate‐motivation of many sexual violence offenders,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can begin to move away from its current focus on the ‘sexual’ motivations of offenders and begin to more effectively challenge the gendered prejudices that are frequently causal to such crim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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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论、法益论与规范论均认为,应将全体共同犯罪人区分为直接者与间接者。该模式符合直观的认识观念和朴素的正义情感,契合教义学中的存在论倾向和物本逻辑,因此对共犯论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直接——间接模式不仅与刑法教义学中的间接正犯、共同正犯、义务犯和未遂犯等理论冲突不断,还间接催生了共犯论中的诸多极端观点,阻碍了归责理念在共犯论中的贯彻,并抵制着共犯论方法论基础的更新。摒弃潜在影响了共犯论数百年之久的直接——间接模式,彻底走出存在论的迷思,也许是从共犯论困局中脱身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