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呼吁下,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引入了任意性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作为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权利。虽然立法上采取了任意性累积投票制,但实践中绝大多数样本上市公司实施了累积投票制,这与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对累积投票制倾向于采取强制主义的态度是分不开的。实证数据显示,一方面在目前的股权结构下累积投票制的实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累积投票制在上市公司中未能得以有效实施。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影响累积投票制有效实施的问题,包括等额选举、股东大会会议出席率低以及表决权的不当行使等实践层面的问题,也包括提名资格限制、当选原则、选举方法以及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分别选举等制度层面的问题。从数学的角度分析,累积投票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实施的空间和价值。 相似文献
2.
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这标志着累积投票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得到了确立。 相似文献
3.
深圳市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上市公司,该公司于2003年6月27日召开了2002年度股东大会,因投票表决程序未采用累积投票制等原因,公司股东对公司提起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决议无效案的诉讼,该案先后得到一二审法院的支持,该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依法被宣布无效,同年12月12日,重新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 相似文献
4.
我国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很不完善,本文阐述了在现行条件下,独立董事对中小股东利益进行保护的若干机制,如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及发表独立意见、向中小股东征集投票权、采累计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定期交流制度等。 相似文献
5.
6.
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世界各国公司实践普遍经历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过渡,我国亦然。在这种背景下,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对小股东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对其进行表决权救济,以增加其对公司董监人事安排的控制力。我国应当确立累积投票制度,董监采用累积投票合并选举产生,以实现对小股东权益最大限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8.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原意是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然而从两个简单的公司即可看出累积投票制的实施必然会遇到一些困难。 相似文献
9.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原意是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然而从两个简单的公司即可看出累积投票制的实施必然会遇到一些困难。 相似文献
10.
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任免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独立董事任免制度主要包括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解任程序的启动及解任议案的表决等内容。独立董事可以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会应下设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专门负责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独立董事的选举应适用累积投票制,并且应与一般董事合并选举;独立董事解任议案得由董事会提出,但不宜采用临时动议的方式;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解任议案的表决应该适用特别决议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