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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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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婚姻法在我国正式确立了无效及可撤销婚姻制度,这是立法对日益复杂的婚姻现实的正确反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法律意义。笔者认为,作为无效民事行为或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种,我国现行的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制度在立法上还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及对现实问题反映的不周延性。  相似文献   

2.
建立我国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白洁*无效婚姻,即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制度,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认定、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它是一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效婚...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婚姻法中首次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并通过其后的两次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完善,这无疑是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许多的缺陷与不足。加强对婚姻家庭法制的研究,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对现有无效婚姻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的的界定;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建立健全无效婚姻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确认无效婚姻效力的程序。  相似文献   

4.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无效婚姻中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救济。无效婚姻的宣告只是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维护法定结婚要件的执行,而只有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国际立法惯例,也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应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精神和物质损害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5.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男女两性结合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为无效婚姻,一方因受胁迫违背意志而结婚的,为可撤销婚姻.  相似文献   

6.
我国内地(以下简称内地)和澳门婚姻法律都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但两地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以及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澳门的有些规定,对内地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7.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 ,但现在确认无效婚姻的机关有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对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宣告无效的决定 ,当事人可根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这“双轨制”存在很大不合理性 ,建立由人民法院统一确认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8.
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立法均设立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且各具特色。但大陆地区的相关立法还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过于单一、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分等不足,需要通过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规定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强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等来加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在 2 0 0 1年修订实施的婚姻法中 ,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 ,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这是对 1980年婚姻法的补充 ,这一补充使婚姻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0.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设的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存在的一项空白,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它对于建立、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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