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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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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 ,对严惩毒品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非罪、区别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及窝藏毒品罪 ,我们必须正确把握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定及其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2.
关于毒品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予以完善。一方面,应对相关罪名进行废、立或修改:(1)运输毒品罪应取消,对帮助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运输的行为人应以该罪的从犯论处;(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应增设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分子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方式;(3)应增设非法制造、运输制毒物品罪;(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之欺骗吸毒行为应归入强迫他人吸毒罪。另一方面,刑法第356条应取消,在刑法总则中增设毒品犯罪累犯。  相似文献   

3.
本文针对窝藏毒品罪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上的若干问题展开探讨。笔者对窝藏毒品罪的主要及随机犯罪客体进行了区分,对犯罪客观方面中窝藏行为的含义、特征及其与非法持有行为的交叉关系进行了重点论述。就如何理解本罪罪状中的"犯罪分子"一语,以及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两个难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犯罪对象毒品和毒赃是不同性质的两种物品,不宜规定在同一犯罪之中;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的规定违背了赃物犯罪发生的时间和共同犯罪论,不宜规定为赃物犯罪。刑法关于窝藏、转移、隐满毒品犯罪的规定刑设置也不甚合理,应取消刑法第3 49条关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的规定,只保留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  相似文献   

5.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已经成为毒品犯罪中一个重要的罪名.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研究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概念、构成,与违法行为的界限,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及其罪数问题展开全面论述.  相似文献   

6.
运输毒品的行为往往是其他毒品犯罪的辅助行为,运输毒品罪往往与其他毒品犯罪存在交叉和竞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成立运输毒品罪,必须认识到运输毒品行为的本质--在国(边)境内,转移明知的毒品的地理位置.运输方式的不同,影响着该罪的既未遂形态.本罪与转移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同.  相似文献   

7.
窝藏毒品罪为毒品犯罪分子隐匿直接罪证,给揭露、查缉毒品犯罪制造障碍。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已对其开展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然而,由于刑事立法对窝藏毒品罪的罪状建构相对简略,加之与贩卖毒品罪等常见毒品犯罪相比,窝藏毒品罪发案率低、典型判例少导致研究深度不足,这些都极易引发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办理新类型案件时定罪量刑结果的混淆与失衡。  相似文献   

8.
运输毒品罪的法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运输毒品的行为往往是其他毒品犯罪的辅助行为,运输毒品罪往往与其他毒品犯罪交叉和竞合。为了更准确地定罪,必须认识到运输行为的本质是:在国(边)境内,转移明知的毒品的地理位置。对于该罪的既未遂形态,应当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别认定;与转移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必须依赖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运输毒品罪与走私毒品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移动毒品的地理位置的不同。  相似文献   

9.
试析几种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毒品犯罪与某些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 ,如 :走私毒品罪与普通走私罪 ;贩卖毒品罪与销脏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与洗钱罪等等 ,在认定时应注意区别。  相似文献   

10.
本文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中国与世界毒品犯罪立法比较。在全面收集和研究国际禁毒条约与世界各国禁毒立法的基础上,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对毒品犯罪立法的比较研究:一是毒品犯罪的立法体例;二是毒品犯罪的刑事管辖;三是毒品犯罪的罪名结构;四是毒品犯罪的犯罪构成;五是毒品犯罪的刑罚处罚。通过比较研究,揭示出我国毒品犯罪立法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第二部分:中国新刑法典规定的新毒品罪研析。分别对非法买卖制毒原料、配剂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等四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作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毒品犯罪问题日趋严重,其毒品犯罪类型多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其中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最甚。该地区毒品犯罪的产生与发展实质上是与该地区独特的经济、历史、文化与社会控制等诸多内外在因素有关。而防止此类犯罪产生与发展的对策则是从满足少数民族民众当前的迫切生活需求出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族地区的社会管理。  相似文献   

12.
吸毒者为了吸食、注射毒品而非法持有一定量的毒品,如果毒品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数量较大”的标准,应认定吸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以贩养吸者而言,按照其具体触犯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其毒品数量按照有证据证明的具体毒品犯罪认定,对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毒品犯罪,应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认定。对于吸毒者已经吸食、注射了的毒品不应再计算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之中,对于吸毒者多次持有的毒品数量不应累计计算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毒品数量。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中的毒品犯罪立法存在与刑法第 13条冲突 ,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犯罪的标准过高而法定型过低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法定刑过低 ,未将情节严重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明知其用途或目的而非法种植、生产或制造麻醉品和精神药物、运输或销售与制毒有关的设备或材料的行为未规定为犯罪以及对从重处罚的毒品犯罪基数不完善等提出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4.
"以贩养吸"是指吸毒者通过贩卖少量毒品获得利润作为其吸毒经济来源的毒品犯罪类型。贩卖毒品的核心是出卖。"以贩养吸"人员运输毒品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能成立运输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从"以贩养吸"人员的住所、车辆等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原则上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以贩养吸"人员身边或者其住处查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毒品数量之和明显少于其购买的毒品数量的,对去向不明的毒品,应当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以就其被查获的毒品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便认同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所采取的事实推定方法,也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以免轻罪重判。  相似文献   

15.
在司法实践中,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人数高居不下,这与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相抵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迥异,因此,应对刑法典第347条规定的罪名进行分解,实行条文单一、罪名单一化立法,配置不同的法定刑,并不能对制造毒品罪配置死刑。同时,从运输毒品的性质来看,其不应当作为独立的罪名,而应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而,毒品犯罪的死刑在立法上得以严格而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16.
毒品犯罪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政府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足和失误之处。应当将毒品犯罪认定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走私、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就构成了相应的犯罪既遂形态; 毒品是否最终流向社会,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主观方面,除了直接故意外,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毒品犯罪。在量刑时,涉案毒品数量不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其他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了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刑法的冲突,建议将毒品累犯扩大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五种犯罪,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毒品犯罪累犯。  相似文献   

17.
〔2009〕15号司法解释在广义的洗钱犯罪基础上,将《刑法》第312条与第191条、第349条界定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而承认其法条竞合关系。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第349条与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第312条之间,以及规定洗钱罪的第191条与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第312条之间均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是,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第349条与规定洗钱罪的第191条之间只是一种并列关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8.
毒品种类的认定、毒品数量的计量标准与计算方法是讨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基础前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在整个刑法涉毒犯罪体系中是处于基础地位的中中间性罪名。这样设置非法持有毒品罪及其量刑,其主要目的就在于避免公安机关查证困难,同时迫使涉毒当事人主动与公权力机构合作。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本身的违法性认定来自《关于禁毒的决定》第3条,同时构成此罪的要素也极为客观:查证属实的毒品存在。持有人的身份与持有事实的确证。这种设计总体上合理,目前流行的有关此罪的若干著述的论断有失偏颇。  相似文献   

19.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以及复杂疑难程度在毒品犯罪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由于对象不能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另外"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   

20.
新型毒品指主要依靠化学合成的毒品。新型毒品犯罪即指以新型毒品为犯罪对象的毒品犯罪行为。我国新型毒品犯罪具有生产消费本土化、涉案人员高知化和消费群体白领化的特征。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应当:在对制毒技术和制毒原料的刑法管制上,严格限制相关犯罪认定的标准,防止过度入罪;严格监管含有精神药物的处方药,在刑法上设立"非法出具处方罪"和"非法提供处方药罪";创新与探索戒毒领域的制度,而不是匆忙地将吸毒行为犯罪化,以更好地规制新型毒品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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