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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多当今热点问题的提出并对一系列西方历史上不同学者关于动物权利的著名理论进行概括分析。列举西方有关动物权利保护方面法律上的发展结合我国当前国内立法对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提出对动物权利保护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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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全社会热议的"活熊取胆"事件引发人们对动物权益保护极其限度的思考,目前取缔"活熊取胆"面临影响我国传统产业发展、法律资源不足等多方面的阻力,但是这些阻力并非不可逾越,从长期来看取缔活熊取胆是应当并且可行的;西方思想史对动物权利多有论证,本文对以汤姆雷根为代表的动物权利论进行批判,而将动物福利作为动物保护与人类权益之间的平衡点,并对我国的动物福利立法建设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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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类的动物是否能够拥有法律权利、行使法律权利,是否能够作为第四类财产在动物保护法学研究领域是一个新兴的课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一旦活的财产从其他类的财产中分离出来,那么一个新的法学领域将会产生,而在这个法学领域的演进中,至少某一些动物会获得法律上的权利,从而使动物受到更好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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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论由于其理论基础中有诸多同传统法理相悖的困境,故遭到很多学者的反对。动物福利是现行学界普遍接受的理论,实际上是动物权利论在人类现阶段历史条件下的合理选择。对我国现阶段来说,将动物福利相关规定引入是必要的,而动物保护立法的第一步就是出台反虐待动物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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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动物保护模式探析——兼论动物福利的现实可行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代动物保护运动思潮可以分为动物权力论和动物福利论两派。动物权利论奉行激进的废除主义,要求人们改变现有的对动物的利用体制,将道德的关怀平等地施予动物;动物福利论则是温和的改良主义,同意给动物一定的权利,但这权利是部分的,是在不改变现有体制、生活方式的前提下,在保障并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大目标下,对动物的生存环境、运输条件、死亡程序进行优化,尽量使动物按其天性生活和减少痛苦。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两种理论模式的可行性,认为动物福利论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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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论或者动物主体论是一个受人们关注的话题。保护动物是否意味着要赋予动物权利或者将动物上升为法律主体?动物权利论或动物主体论在理论和实践中是否站得住脚?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动物权利论和动物主体论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但是也不能忽视对动物的法律保护,应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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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范围内动物福利立法已成为一种趋势,而我国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几乎空白。探索动物福利立法的宗旨,不应仅局限于保护动物自身,而必须上升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高度,故本文着眼于这种思路,试图从动物的法律地位、动物福利与人权的冲突等相关视角探讨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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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权立法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动物福利发展的重心不应仅是立法,也不应停留在法学和司法判决上,而应体现在在社会和市民观念本身。动物福利权立法应当注重自下而上的生态道德习惯之教化和自上而下强制法律的制约,二者相辅相成,自在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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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国颁布了《动物权利保护草案》,提出了我国的动物福利理念和具体措施,这部迟迟而来的动物权利保护草案中所遵从的立法精神、道德依存,早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年代就已经被认知并有了相关的论述。笔者拟从自然法的思想源流中探知动物福利保护的精神和意境,用自然法的福泽加被我们这来之不易的动物权利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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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出现的严重虐待动物行为的增多,动物疾病的频繁爆发以及西方国家动物福利贸易壁垒的影响,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动物保护立法已经势在必行。针对我国动物保护法的立法构建,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有关动物保护法律的梳理与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主要有三点缺陷:一是忽视动物自身利益,功利性强;二是相关法律规定少,立法分散;三是监督机制不明晰,执行力差。针对这三点问题,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提出三项建议:一是以保护动物福利为前提,明确动物法律地位,二是结合国情规划动物保护立法框架,三是整合社会公益组织力量提高执行力。因此,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构建不仅需要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更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从而真正达到维护动物福利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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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反对虐待动物和保护动物逐步成为近现代动物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和发展潮流.我国目前动物福利现状虽不乐观,但福利保护意识已经觉醒.本文以动物福利的法律归责为切入点,探讨我国在保护动物方面所建立的法律规范,并明确虐待动物所应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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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的权利肯定说,旨在说明人类必须给予动物某些基本权利,从根本上保障它们不受到无谓的伤害。动物的权利否认说坚决反对动物法律人格化,反对动物享有人格和人格权。而是在法律上作为客体保护必须加强。目前在民法中应当将动物作为一类特殊的物来对待,当人类和动物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时候,才可以考虑将动物的权利纳入立法体系,这就是本文的主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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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物的权利主体地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从生命伦理、生态价值角度来看,动物在法律中应具有权利主体地位。动物成为权利主体不仅为国外立法实践所证明,在法理上也是可解释的。坚持动物的权利主体地位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动物权利不是单纯的立法问题,贯彻动物权利主体理念要符合国情,不能超越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和忽视人们的接受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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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体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的变化。因此有学者认为随着人与生态环境的矛盾不断加剧,我们应该赋予大自然的生命物质,尤其是动物以主体的地位,来突破传统环境法中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观,他们从自然权利,道德权利,诉讼权利来进行论证。但笔者认为在环境法中我们调整的利益关系表象上十分复杂,不仅有人与人的关系,还有人与动物的关系,但从本质上说,在利益关系的背后,人的关系仍然是其本质。我们实现动物保护的理念可以通过动物保护立法,但这并不是赋予动物主体地位,因为立法的目的还是保护人类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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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3):3-11
从道德和道德法律化的角度看,给予动物福利其实就是科加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而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便是把这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实现动物道德的法律化。不过,动物并未就此获得法律主体地位,它只是一种"物格"弱于一般客体物的"准物"而已。由于道德法律化是有条件的,动物福利立法也应有限度,只有那些获得社会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基本动物道德,才可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此,我们可用"利益关系分析法"和"利益层次分析法"来大致界定"基本动物道德"的范围;用自卫原则、对称原则、最少损害原则、分配正义原则以及补偿正义原则,来对动物福利立法进行较明确的定位,以妥善处理动物福利和人的利益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