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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对于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依据一般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正是这样操作的,如1999年“全国高速公路第一案”法院作出的判决就是由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是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民事主体,个中弊端早有学者论证过。因此学界一直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畴。而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势必要求立法中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作出相应修改。目前理论上对公有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主要有违法原则、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三种。对这三种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比较,有助于我们理论界更深一步地探讨国家赔偿的其他方面和指导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民法通则》第121条起初承担着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功能。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后,其分别构成了认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规范和补充规范。民法规范在国家赔偿中仍然具有适用价值和空间。在赔偿范围上,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行政登记致害赔偿和瑕疵行政行为致害赔偿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全案适用民法规范;在责任分配上,法院通过适用侵权法上减轻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规则,划定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在时效上,《国家赔偿法》与《民法总则》的差异为民法规范提供了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3.
公有公共设施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黄文忠 《行政与法》2004,2(4):78-80
确立公有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责任仍然是我国法律领域悬而未决的领域。参照世界各国的立法,一方面这是民法中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另一方面也是国家赔偿法中遵循合法性原则的赔偿制度。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线正在形成,因此在对公有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进行专门立法,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保障公民权益。  相似文献   

4.
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论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巍  金艳  肖红 《政法论丛》2008,(5):21-27
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专门立法,司法实践中涉及相关的案件只有民事实体法依据.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须为公有公共设施、须设置或管理有欠缺、须公民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并且损害与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请求人不完全限于公物利用者,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范围和标准也应视具体情形分别认定.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程序可通过行政程序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5.
阎妍 《行政与法》2010,(5):100-103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既是一个有待深化的理论命题,也是困扰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从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界定出发,反思我国当前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的理论及制度,建议通过完善《国家赔偿法》的方式将公共设施侵权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6.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者与管理、设置者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 ,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管理方面存在瑕疵 ,致使利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 ,适用民法规定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的原则 ,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十分必要 ,但是对于有特别法规定的公用企业造成的损害 ,应依特别法或民法解决。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曾与民事法律制度有着密切联系,当今世界诸多国家的国家赔偿法也与民法密切相关。当前,民法典正在制定之中,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也正在进行,在侵权责任法中适当规定国家机关侵权责任,并结合民法典的制定,使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民法典关于国家机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形成互补。因此,借鉴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完善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国家赔偿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8.
政府对公有公共设施设置与管理不是一种民事行为,而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管理方面存在瑕疵,致使利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我国适用民法规定,政府承担民事责任,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对于有特别法规定的公用企业造成的损害,应依特别法或民法解决,国家赔偿标准、执行措施等方面应作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9.
“国家赔偿”一词,尽管在各国立法和著述中有多种文字表达方式,如“国家责任”、“国家侵权责任”、“政府侵权责任”等,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即“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析言之,“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与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居于同一地位,就其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侵权损害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一定义表明:国家赔偿因国家侵权损害而产生;国家赔偿是国家以金钱赔偿方式就其侵权损害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赔偿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国家侵权损害情形。“国家侵权损害”是国家赔偿的发生前提。按照侵权损害的一般分类,国家侵权损害也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一般侵权损害,或称“行为侵权损害”,即国家  相似文献   

10.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已成为我国当前学界与实务界探讨的热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与救济方式是密切关联,但又可相互分离的两个问题。就我国而言,应当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其救济方式主要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其主要立足点在于如何与我国现行制度相互协调,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11.
自国家赔偿制度在各国陆续建立以来,国家赔偿责任形式趋于多样化。立法不作为侵权赔偿成为当今国家赔偿责任发展的一种新形式。国家对立法不作为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具有可能性,其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立法不作为侵权责任形式将为我们思考如何扩大国家赔偿范围提供思路和启示。  相似文献   

12.
雇员侵害他人利益,是否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现代国家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出发,一般规定雇主就其雇员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对于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各不相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未作具体规定,民法草案中的规定也不完善.本文试通过对各国雇主侵权责任制度的考察,分析民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建立雇主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13.
动物致害责任的立法历史悠久,我国现行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民事立法规定太过原则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形成利于受害人权利保护的合理的民事救济体系。未来民法典应区分不同的动物种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并预设各类动物侵权类型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14.
国家对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是国家运用公权力的一种公共事务活动。对于因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或管理方面存在瑕疵,而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司法实践中目前适用的是民法规定,由设置或管理机关承担民事责任。从现代行政的实质出发,应该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这样既有助于对公权力的监督和规范,也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论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指的是国家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一部分。自从我国1982年《宪法》对国家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后,有关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尤其是有关国家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便日益完善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本文拟对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16.
朱耀峰  吴微 《法制与经济》2010,(8):77-77,80
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国家侵权责任制度。由于立法时客观条件的制约,这部法律实施10年来。凸显出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存在原则与使用间冲突、和国际国家赔偿原则的不协调等缺陷。与民法上的赔偿原则相比,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且与国际化趋势不相统一。  相似文献   

17.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应否纳入国家赔偿的问题已经有较多的论述。我支持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由国家赔偿。本文主要论述公共设施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必要性。最后对其现实可行性谈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对于公共设施损害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方面的问题本文不再涉及。  相似文献   

18.
职务行为是行政侵权赔偿的要件之一,这在各国的赔偿理论和立法中已是共识。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赔偿应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行为,并且《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1项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职务行为的认定是受害人能否获得赔偿之关键。立法未对职务行为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实务中对职务行为的认定也缺乏科学的认识,影响法律适用的稳定性。 一、问题的提出 焦作市解放区工商局聘用赵某为农贸市场管理员,某日,张某的汽车停于该市场内,赵某认为该车的停…  相似文献   

19.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对国家赔偿理论的研究,使这部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笔者拟就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作一简要分析.国家赔偿泛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赔偿.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由国家性质和政府宗旨所决定由宪法规定的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的一部分.民法理论对民法通则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侵权责任称之为特殊侵权责任.这种特殊性不仅使之游离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之外,而且与民事赔偿中其他几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也相差甚远.因为国家赔偿自成体系,有着特殊的赔偿原则和方法,不是  相似文献   

20.
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已为现代各国民事立法普遍确立,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亦对此作了明文规定。本文拟结合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从民法理论和审判实务上对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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