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并由此产生权钱交易,破坏了社会发展的公平性、有序性。正由于此,世界各国对受贿罪的构成及处罚的规定都是较为严厉的。如在受贿罪的构成上,有的国家规定,国家公务员只要接受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罪。在我国刑法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中,除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外,还规定以行为人为他人谋利益为构成要件。在量刑上,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对受贿罪从重打击,就我国国情而言毋庸置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刑法规定的“收受他人财…  相似文献   

2.
刑法典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及其处罚。 单位受賄罪与自然人犯受贿罪相比,涉及面广,案值巨大,危害后果严重,且查处起来难度较大,此次刑法典的规定对我们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单位受賄罪在  相似文献   

3.
应统一法人犯罪的处罚规定杨善良我国刑法对法人犯罪的处罚规定散见于单行法规和全国人大的补充规定中。其中,对法人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可分为两种:一是宽松型,一是严厉型。这两种类型的认定及处罚存在相互不协调之处。宽松型的规定是在...  相似文献   

4.
不久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研讨会纪要”的形式下发了《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该意见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是否从宽处罚,则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自首或悔过等情节。而受贿财物用于公务支出就可从宽处罚,则是上海市首次规定的。因此,“受贿用于公务从宽”的规定至少可以说是于法无据。…  相似文献   

5.
受贿罪是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议的热点,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之一。修订后的刑法基本上沿用了原刑事法律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认定的矛盾仍较为突出,本文拟就行为人接受他人财物后用于单位活动的性质以及受贿心理的认定期限等问题提些看法。一、接受他人财物后用于本单位活动的性质认定问题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接受他人财物后未据为已有,而用于本单位的日常开支,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它活动,是否构成受贿罪,“两高”原司法解释没有涉及这一问题,刑法修订后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  相似文献   

6.
我国目前对受贿犯罪的处刑标准集中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这一单行刑事法规之中。该法规对受贿罪的处刑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1)能适用的刑罚种类较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等;(2)根据受贿的具体数额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3)对法人犯受贿罪一律采用两罚制,并且对法人的处罚限于罚金;(4)规定了索贿的从重处罚的情节;(5)对在执行具有公共权力性质的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而受贿的“公务受贿罪”与在经济往来或营利性服务领域中收取…  相似文献   

7.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受贿案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触犯受贿罪的同时也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不正当职务行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否认定为数罪存在着较大分歧。笔者认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行为收受了他人的财物,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已经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实际侵犯,因此,如果行为人由此进一步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则说明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另外的、不同于受贿罪的客体。换言之,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两个罪的构成要件,对此理当数罪并罚。否则,如果只认定为受贿罪,一方面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另一方面会使得受贿罪负担的内容过于庞大,使大多数数罪变成一罪,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相似文献   

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规定对法人犯受贿罪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在具体执行上述规定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处理法人犯受贿罪的案件,不能搞“单打一”,也即不能只追究单位的责任,而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或者只追究后者的责任,而不追究前者的责任。因为在法人犯受贿罪的案件中,法人与自然人是一个互相依  相似文献   

9.
刑法确立的受贿罪由于规定本身的不科学性,导致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疑难问题。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废除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要求,将动用行贿手段谋取不确定利益纳入不正当利益范畴进行评估,对受贿罪的主观形态应肯定存在间接故意,以数额确定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的模式存在较多缺陷,建议对受贿罪的刑罚处罚应建立以情节为中心的标准体系,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  相似文献   

10.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成立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成立,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本文提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受贿罪的保护客体是否受到侵害无直接关系,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不同情况下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价值评价相反,因此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型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不具有合理性。依据受贿罪的保护客体之设定以及规定该罪的价值追求,应当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从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中删除,同时依据受贿的同时是否枉法作为划分不同受贿罪类型的根据,以使受贿罪的立法规定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1.
法言法语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将97年《刑法》对商业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即97年《刑法》中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务受贿罪公务受贿罪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公务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公务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公务受贿罪具有两种行…  相似文献   

12.
双罚制的根据——法人犯罪的两重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世界范围内,对法人犯罪的处罚主要有代罚制(仅处罚直接责任者)、转嫁制(处罚法人本身,不处罚直接责任者)和双罚制《既处罚犯罪的法人,叉处罚直接责任者),从各国的理论与实践看,惩治法人犯罪最有效的,首推双罚制。有些国家,开始时实行代罚制,而后转变为双罚制。如日本,1986年颁行的《烟草专卖法》第28条规定,种植烟草者,当其代理人、家属、同住者、雇工,在  相似文献   

13.
犁铧 《中外法学》1986,(4):33-34
<正> 日本在许多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法人实施刑事处罚。例如《法人违反租税法规例证》(明治33年,法律52号)第一条规定,"法人的代表者或其雇用人员及其他人员就法人的业务违反租税法规,对法人适用各法规规定的罚则;但共罚则有应处罚款、罚金以外的刑罚的规定时,处法人三百日圆以下的罚金"。此后,有的行政法规规定准予援用这一法律,有的设同样规定。六十年代以后,既处罚法人代表也处罚法人的两罚规定增多。  相似文献   

14.
作为本案公诉人,我认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作为某市橡胶厂厂长,利用自己职务之便,通过让单位从个体户刘某处吃进劣质高价煤炭,而从中收受“回扣”、“好处费”,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在认定受贿数额上,直接收取的回扣1.7万元和彩电、金项链等物情节清楚,无须置疑。但对其在被“请’赌博过程中的钱财应如何认定,是否归属受贿范围?回答应是肯定的,第一,从主观上,黄某有从赌博过程取得钱财的故意,在赌博前,两人就达…  相似文献   

15.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实行三年多来,司法人员在受贿罪的法律适用上,遇到了一些困惑。首先,这类案件的隐蔽性极强;其次,犯罪证据容易灭失。这都使得这类犯罪难以认定,但主要原因还是法律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其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争议很大。笔者也想针对这个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客观要件的弊端“为他人谋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存在,使得许多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单位犯罪被追诉者之确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总结单行刑法规定法人犯罪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总则第四节用两条的篇幅规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刑罚的种类等;在分则用58条的篇幅规定了单位犯罪如何认定和处罚。对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究竟有多少法条,法学界的学者统计不一。其原因是标准不同,如有的人把总则和分则中规定有单位犯罪,并实行双罚制视为单位犯罪的才计算在内;有的主张对分则中只规定对自然人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条款计算在内;也有的把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也计算在内;有的把法条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但是以单位名义过…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有关名誉权的纠纷日益增多。为了正确、及时处理这类纠纷,最高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就名誉侵权的认定和受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解释。这也为公民、法人打名誉权官司提供了标准。一、侵害名誉权的概念及认定标准。侵害名誉权,是指以口头、书面形式侮辱、诽谤他人,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宣扬他人隐私,擅自公开他人隐私材料,或者诋毁、诽谤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名誉或给法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行为人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相似文献   

18.
法人犯罪立法方式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我国现行刑法典是1979年颁布的。由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不可能规定法人为犯罪的主体。1987年1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海关法》,率先规定了法人犯走私罪应受刑事处罚的内容。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确认了法人可成为走私罪、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罪、投机倒把罪等的主体。但  相似文献   

19.
刑法389条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此相对应,刑法385条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行贿罪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不同认识,而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议论较少,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成立的要件。因为,受贿罪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限制了检察机关对受贿犯罪的打击范围。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中对于受贿罪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丰富与发展,各种新形式的受贿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开始采取借用一些经济活动方式来掩饰受贿,或者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贿赂的时间间隔拉长,导致受贿罪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判断.正是因为新型受贿犯罪打破了传统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认识,给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犯罪案件带来了较大的阻碍.本文正是通过《意见》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认定,而非对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的论述,针对退还上交型受贿犯罪形式的认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