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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09年5月,我在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并付清了全部房款。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开发商应于2010年9月15日前交房,如逾期60日未交房,买方有权退房,开发商须按合同总价的4%支付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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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飞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1):105-108
目前,关于精装房的交付标准并没有法律规范作出具体的要求。然而精装房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于装修质量有着更高的要求,比如空气质量等。但是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没有作出关于交付标准的特别约定,业主并不能以交付房屋的空气质量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为由主张开发商违约。类似纠纷在司法实务中日趋常见,相关装饰装修验收标准法律位阶较低且不具统一性,很难成为业主抗辩开发商的有力依据。所以,根据精装房的特点,修改并完善目前的住宅交付使用标准是保护业主权益,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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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2008,(6):68-68
编辑同志:
祝某和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谈合同约定:祝某购买该公司商品房一套,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情形,除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外,甲公司可凭市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祝某依法支付了全部房款。到了交房日,甲公司却未能如约交房,并向祝某出示了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函:“由干在建设施工中遇到周边居民和单位规划的矛盾,导致该项目建设拖延工期达6个月。”据此甲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延期。祝某不同意,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合同,由甲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赔偿金。请问,祝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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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注释法学的方法对商品房交付条件的规定进行解释,可以梳理出证明符合法定交付条件的文件就是竣工验收备案证。而交付条件的规定从性质上分析应是针对开发商的强行性规定,从而就能清晰地区分逾期交付与不当交付,同时对购房人来说仍有一定的选择权,更能实现经济效率。而从法理上分析,基本的交付条件应是有产权证,同时交付标准具有不断提高的驱动力。提高交付条件可以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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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商品房的交付。众所周知,卖方所交付的商品房除应当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外,还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这一法定条件的确定,对于判断当事人是否妥当履行合同义务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至关重要。笔者在多年的法律实践中发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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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2年12月9日,刘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2003年8月25日,刘某取得乌鲁木齐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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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广西钦州市个体老板徐汇与钦州市某单位签订了《商铺认租合同书》,约定将钦州市某单位一出租屋底层3至6号铺位租赁给徐汇,租期5年,自1999年12月10日至2004年12月10日,租金7.5万元,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某单位在1999年12月10日前将铺位交给徐汇使用。协议成立后,徐汇按约交纳了租金,某单位交付了铺位,协议开始履行。2004年9月16日,广东商人周期与某单位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书》约定:“某单位将商铺3至6号铺位商品房卖给他,售价为每间20万元,于2004年12月10日交房。合同成立后,周期付清了房款,并申请领取了房产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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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商品房预售制及资金监管经验包括建立与工程进度相匹配的住房按揭贷款发放模式;按节点向开发商划拨预售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管预售资金账户;建立首付款及期房保险制度;强化开发商交付主体责任,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交付风险等。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商品房预售制及资金监管经验,从统一立法明确职责、优化预售资金支付模式、强化预售资金监管及信息披露、构建首付款及期房保险制度等方面提出健全我国房地产资金监管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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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胡先生向上海新外滩花苑项目开发商(以下简称A公司)预订了新外滩花苑19楼一套朝向、景观均佳的商品房。胡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协议书》约定:胡先生预订新外滩花苑三期某楼19A室,每建筑平方米的单价为15000元,房款总价为274万元。胡先生需在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274万元。A公司承诺,收到房款后保证不再将该套商品房另行出售。待条件成熟双方依据《商品房预订协议书》,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具体内容按《商品房预售合同》执行。同日,胡先生向A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到2004年下半年,胡先生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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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对所购房屋的面积是以一个约字加一个阿拉伯数字写明的,而房屋的产权证书上确认的房屋面积又小于合同中约的面积,购房者便以开发商实际交付的面积少为由,要求开发商退还少交付面积的购买款。而开发商则以合同中的面积是一个约数,且实际交付的面积在合理的浮动幅度范围之内为由断然拒绝。那么,合同中之约,究竟是大约还是约定?江苏省苏州市的两级法院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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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本市居民杨某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杨某购买置业公司开发的本市某住宅小区的商品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40余万元,并于1997年3月交付;置业公司交付的物业必须经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建筑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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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11月5日,原告邱某与被告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商铺出租给被告公司使用。合同订立后,邱某如约将商铺交付被告公司承租。在租赁期间,因被告公司经营不善,经常拖欠租金。至2009年6月20日,双方协商一致提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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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的行为是一种商品消费行为 ,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有欺诈行为的 ,消费者有权直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 9条的规定向开发商索取双倍赔偿。该双倍赔偿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 ,二者在适用条件和赔偿责任上存在明显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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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0日,刘海洋与某风景区的产权式酒店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产权式酒店应于2005 年2月20前将房屋交付给刘海洋,逾期不交,则按已付房款50万元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04年6月2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回租合同》,约定刘海洋将该房屋回租给产权式酒店使用,每年租金为购房款的6%。合同签订后,刘海洋将购房款 50万元支付给产权式酒店,支付时扣除了一年租金3万元,实际支付47万元, 2005年2月20日,产权式酒店并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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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滞后且不完善,预售商品房市场极不规范,非法预售、面积纠纷和信贷信息不对称等现象普遍发生,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建议完善法律制度;加重开发商的责任承担,建立自行申报非法预售所得款制度;明确面积测量失误的开发商连带责任;加强房贷中的银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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