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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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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刑诉法新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在办案实际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价值与实际发挥的作用等很多问题仍需厘清,建议从明确调查主体、规范报告内容等多方面对此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项制度可以全面地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平时表现以及可能被挽救的程度等,有利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有利于对未成年人正确定罪,合理量刑和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当前,宜从规范未成年入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具体内容、明确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适用方法入手,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相似文献   

3.
大庆地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实际上也折射了我国目前众多基层法院在开展社会调查制度中遇到的种种阻碍,有些问题甚至在一些走在改革前列的试点地区同样存在,在立法中确立社会调查的强制适用原则、明确其证据属性及适用规则,同时彻底解决调查主体、内容、资金支持等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它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4.
我国较早就开始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的实践探索,各地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出台制度规范、完善操作规程、加强协调配合,在工作实绩上取得一定成果。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既往法学理论成果及司法实务经验,在立法层面上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施行后,应当关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效果,进而进行相关的理论研究,以有效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在实务操作层面,立法只是对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程序、社会调查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该制度设计并不能够完全解决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实践中制度运行仍面临制度适用率不高,调查主体缺乏中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调查方式主观性较强,调查制度适用不平等,社会调查报告法律地位不明确,调查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等问题。本文结合四川省全省法院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的情况,以案例统计分析、走访座谈等实证调研为基础,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领域。我国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但是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一般理论的阐述和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现状的分析,对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提出几点建议,以期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构建的一种社会调查制度,旨在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处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把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和应具有的特征,确立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立论基础,有利于从观念层次提升对建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实践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社会调查"首次写入法中,并且相继出台了相对细化的司法解释与刑诉规则,这无疑展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是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视。文章介绍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并对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提出了新构想,提出扩大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的想法,尤其建议对将社会调查制度运用到缓刑适用前。  相似文献   

8.
目前国内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探讨多集中在调查主体及其诉讼地位、权利义务、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具备证据属性、适用范围等方面。之所以存在上述争议,是因为对社会调查功能定位的认识存在偏差。如果能够正确认识社会调查的功能定位,上述问题便会迎刃而解。在分析实务届对社会调查制度认识误区的基础上,吸收域外社会调查制度的先进理念,进一步明确社会调查的功能定位,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及运用。  相似文献   

9.
杨璐 《法制与社会》2014,(9):52+54-52,54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在检察阶段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更是重要的一环。该制度有利于全面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少年司法目标。但目前,这项制度在调查机构、人员、调查报告的全面性、专业性等方面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目前新修改的刑诉法虽然在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但是规定过于泛化,各地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做法。由于立法缺乏操作性,导致了目前未成年案件中的社会调查有流于形式的趋势,必须从根本的立法角度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最终的法律属性角度,去解决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相似文献   

11.
社会调查制度以"刑罚个别化"理念为指导,立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而建构,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强制措施适用、不起诉裁量、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及犯罪预防领域均具有重要的信息支撑功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通过探索专业化、社会化的社会调查路径,充分发挥审查、指导、监督作用,为涉案未成年人选择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有利于实现社会调查制度之目的,进而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社会调查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社会调查制度通过调查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一贯表现、成长经历等现实情况,分析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各种因素,考察其人身危险性,并进而寻求对未成年罪犯的最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的处理方式。在我国健全与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未成人的负面影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现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由有关机构或部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4.
修改后刑诉法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68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从有关法律依据入手,结合司法实践,对新刑诉法语境下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进行调查研究。  相似文献   

15.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规定了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充分肯定了社会调查报告的教育和办案参考价值,极具创新性,但是仍然存在着不足,亟需完善:一是应当进一步完善选任、培训、监督社会调查员机制,二是应注重以科学的调查原则和方法规范调查过程,三是要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并严格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6.
杨岚 《法制与社会》2014,(9):55+59-55,59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社会调查制度从未成年人个人本身入手,全面衡量惩罚犯罪与感化教育的期待,寻求适当且有效处理方式。本文以社会调查的概况简述为基础,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浅研两大法系典型国家就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立法情况,汲取其中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雄 《法学论坛》2008,23(1):25-30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质、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以补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正式性,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社会政策.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之下,这种社会调查应当适用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作为司法机关办案辅佐者的社会调查主体应由独立于控辩审三方的人员担当;社会调查报告只有在听取诉讼参与诸方的意见之后,才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及其诉讼地位,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规则.  相似文献   

18.
曾新华 《法律科学》2014,(2):193-200
未成年人全面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发展,具有正当性基础,但其中若干重要问题仍存在争议。该制度名称应为"未成年人全面调查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制度"的称谓均不准确。全面调查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可以是经三机关委托或者许可的有关组织、机构和辩护人。全面调查报告属于证据。在制定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时需要"接力",但更要"给力"。  相似文献   

19.
在当前青少年犯罪案件只增不减的形势下,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文章以忻州市法院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具体实施为研究样本,通过对该制度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20.
董颖 《法律适用》2014,(4):46-49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调查和评估未成年人的人格特征,以确定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是量刑和矫治的重要依据。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运用尚需厘清若干问题。关于社会调查的主体,从专业性和居中裁判的角度来看,在法院内部设立社会调查机构,是目前较为合理的选择。在具体实施方面,可在少年法庭内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由法院委托社会专业人士进行这一工作,选聘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社会调查员来担当社会调查的主体,并加强法院对社会调查员素质和能力的监督,从根源上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同时坚持专业化原则,保证调查报告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具有采信意义的社会调查报告将使证据链及相关事实更加完整,法官裁量更加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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