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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论股权性质     
股权为基于股东资格所获得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享有的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理论界对股权的性质认识不一,通说认为股权是社员权,但社员权理论存在诸多的缺陷。股权本质上应属于一项独立的财产权,既非物权也非债权,而是以财产权为核心构建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作为一种新型独立的财产权,股权不但具有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且还具有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为维护股权合法利益而存在的一系列辅助权利的权能。  相似文献   

2.
股权为基于股东资格所获得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享有的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理论界对股权的性质认识不一,通说认为股权是社员权,但社员权理论存在诸多的缺陷.股权本质上应属于一项独立的财产权,既非物权也非债权,而是以财产权为核心构建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作为一种新型独立的财产权,股权不但具有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且还具有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为维护股权合法利益而存在的一系列辅助权利的权能.  相似文献   

3.
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质上并非民法上的所有权,由其权能体现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名不副实的所有权,应当通过构建法人土地所有权制度,以具有物权性质的使用权为核心来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相似文献   

4.
所有权就像母亲,定限物权如同子女,用"母权"和"子权"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表达,就是所有权是产生定限物权的"母权",定限物权为所有权生出的"子权"。母权—子权结构的根源,从不同的视角可有不一样的描述及理论,如所有权与其权能分离的属性和原理,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乃定限物权的母权等。所有权与其权能分离的属性及其原理,关注点在于所有权自身及其含有的权能,以及这些权能具有分离的性质和能力,至于权能分离后的去向,是否形成权利,形成何种类型的权利,则在所不问。所有权乃定限物权的母权,既关注权能的出处,又重视权能的去向,更强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派生关系。所有权的弹力性没有关心权能分离形成定限物权,在这方面与所有权与其权能分离属性相同,但它概括了权能可以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又可以回归的现象,描述了所有权有时"虚化"有时"圆满"状态。  相似文献   

5.
罗马社会根据占有事实首创了所有权制度。所有权概念出现以后,又促进了所有权权能的分离,进而又促进了用益物权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用益物权人对不动产之占有获得了最充分的占有保护。随着从重归属到重利用这一物权观念的根本转变,大陆法系各国相继增强了对他主物权人的占有保护。在我国未来的物权法上创设占有制度,确立占有诉权,使占有之诉获得物权法上的依据,乃是强化对他物权人特别是农地使用权人保护的有效之举。  相似文献   

6.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质上并非民法的所有权,由其权能体现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名不副实的所有权,应当通过构建法人土地所有权制度,以具有物权性质的使用权为核心来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相似文献   

7.
本文认为 ,公司的本义在于资本所有权的联合 ,但公司作为法人企业则应同时具备独立地享有和支配公司全部资产、并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此 ,本文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夫妻型公司、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和多人代表制度等问题逐一作了分析。另外 ,本文提出了从归属和权能两个方面界定公司资产所有权的思路。认为 ,从最终归属上 ,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于股东 ;但在权能方面 ,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则为股东与公司分别享有。股东的权能主要体现为收益 ,公司的权能主要体现为对企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因此 ,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与其资产所有权的全民性质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8.
基因属于民法之物的范畴,完全可以将其纳入所有权制度的法律保护中,创设出多重所有权主体制度,规定基因应该归属于基因源的所有权人所有,基因所有权人可以对基因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能。在基因资源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上,可通过赠予、国家征收行为,买卖合同、合成加工的方式来获得。我国对基因资源的保护上存在着立法的空白,利用物权中的所有权制度,对基因提供保护是完全可行的。  相似文献   

9.
现行法未赋予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以完整的权能,致使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和宅基地的利用存在诸多的矛盾和f*-I题,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能缺失.通过深入分析这些矛盾和问题,提出了如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其有处分的权能等若干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10.
农民住房抵押之设定方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物权权能角度考究,农民房屋财产权包括农民对其住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农民对其住房理应享有买卖、赠与、出租和抵押等自由流转的权利。对农民住房抵押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证分析,通过物权平等保护理论、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理论等三个理论维度展开探讨。农民住房抵押设定时不须要求抵押人于抵押权实现后有稳定住所,允许抵押人因无法偿还债务而实现抵押权后,仍享再申请宅基地之权利,但须以有偿方式再申请,且抵押权人应限定为国有商业银行,以降低金融风险。在农民住房抵押设立条件上,不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备案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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