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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2004,(3):i014-i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第 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 0 0 4年 8月 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2 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 0 0 4年 11月 1日起施行。二○○四年九月十六日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 ,及时解决纠纷 ,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节约司法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 ,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 ,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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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从法院业务考核角度来讲,调解率是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而从调解结案的意义上来讲,调解结案不仅能够及时、快速地平息纠纷,避免诉累,而且能够平衡当事人的心理,使当事人容易接受调解结果,甚至此种结案方式为当事人未来进一步合作也留有余地,在客观上不仅促进了交易数量的增多,而且增加了社会总财富。在法律规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是关于调解的相关条文,而于2004年8月18日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又对调解有关程序和内容作了相当详细的规定,其中部分内容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关调解内容的创建性补充,特别是关于调解协议的相关内容。鉴于此,对调解程序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即调解协议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地探讨,就显得具有现实性和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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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先行调解规定的理解及实施还存在较大争议。调解之"先行"必须与特定的时间节点相比较才有意义。从体系解释及术语使用规范的角度解读,先行调解是当事人将纠纷起诉至法院之后,在立案之前进行的调解。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适宜调解"强调的是不能违法调解或不应在案情复杂、当事人对抗激烈之类的纠纷上徒劳消耗资源,是否"适宜调解"宜采取个案判断的方法。人民法院既可以通过立案庭或专门机构实施先行调解,也可以将纠纷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构,在先行调解中实现三调联动。调解协议只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效力,但通过诉调对接,即当事人自愿选择立案签发调解书和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两种方式,能够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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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从法院业务考核角度来讲,调解率是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而从调解结案的意义上来讲,调解结案不仅能够及时、快速地平息纠纷,避免诉累,而且能够平衡当事人的心理,使当事人容易接受调解结果,甚至此种结案方式为当事人未来进一步合作也留有余地,在客观上不仅促进了交易数量的增多,而且增加了社会总财富。在法律规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是关于调解的相关条文,而于2004年8月18日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又对调解有关程序和内容作了相当详细的规定,其中部分内容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关调解内容的创建性补充,特别是关于调解协议的相关内容。鉴于此,对调解程序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即调解协议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地探讨,就显得具有现实性和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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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4):39-41
案外人在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其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不涉及案外人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案外人提起再审申请的规定,应予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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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当事人之间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达成的调解协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就完善诉讼机制以促进和谐社会之构建所作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就诉讼法理而言,当事人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达成的调解协议,可被看成是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对方当事人的认诺。鉴此,受诉法院对之作出的确认,并非典型意义上超诉请范围之不当处置,而是充分体现了诉讼调解的合意基础、开放原则以及"瞻前顾后"等特质,同时亦为实现调解与判决的"无缝对接"提供了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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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次审议稿中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关法院调解的新规定,我有以下几点理解。一、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不明确,也不符合民诉法的原理根据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先行调解的概念界定模糊,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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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一种方法和形式,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如果在人民法院庭审组织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依法调解,可以使当事人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从而服判息诉,取得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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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协议和民事调解书是法院进行民事调解的重要法律文件,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以下简称《调解若干规定》)等均未对民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与民事调解书的法律关系予以界定。而且笔者认为,从法理上来看,现行法律对于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的规定本身存在着诸多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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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原告、被告当事人就双方民事权益的争议,通过自愿、平等地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称之为民事诉讼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因此,法院调解应建立在“双方自愿”和“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但在实际工作中,调解虽然是“双方自愿”,但不见得完全“查清事实”。那么这种调解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本文就二者的关系,作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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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的颁布,为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推动诉讼调解的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仍有一些规定不甚合理,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当事人达成和解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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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调解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具体来说: (1)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与诉讼外调解不同。一是诉讼外的调解无论是哪种形式,都不具有诉讼性质。而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的制度;二是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活动,由法官主持,是人民法院审理活动和当事人活动的结合;三是法院调解协议,经法院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2)法院调解必须依法进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定形式,经法定程序才能生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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