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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作出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是刑法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笔者认为,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不应当与玩忽职守罪相同。同一条文规定两个以上犯罪的情形,为排列式罪名或者选择性罪名。排列式罪名的罪与罪之间行为无内在联系,但侵犯的客体相同;选择性罪名的罪与罪之间有内在联系,且罪质相同。但无论是排列式还是选择性罪名,既然刑法将其规定在同一条文,适用相同的法定刑,它们的…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前述第1款,司法界及学术界均无争议,都认为该条款包含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两种罪,定两个罪名。对于第2款如何定罪,司法界存在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4.
《法治与社会》2004,(1):45-4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三机关表示,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条中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渎职罪的一种,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构成条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引起了不少议论 ,有的学者甚至抨击现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已经成了某些犯罪分子逃避更重处罚的“合法武器”。笔者认为 ,现行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修改 ,以防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过于宽容的现象。我国《刑法》第 397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按照文意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 ,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  相似文献   

9.
钱岩 《中国检察官》2011,(13):38-40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0.
滥用职权罪相关问题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滥用职权罪从 1 979年刑法典的玩忽职守罪分离而来。现行刑法典以一条两款之形式 (第 397条第 1、2款 )规定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基本犯和加重犯的情形。① 关于滥用职权罪 ,学界争议纷陈。理论的微小偏差导致司法实务中执法的任意与悖谬。因此 ,结合立法与司法实践 ,学理探究滥用职权罪的诸多争议问题 ,对澄清理论认识 ,指导司法实践都极具意义。一、“重大损失”及滥用职权罪客体认识(一 )“重大损失”———客观超过要素抑或客观处罚条件刑法典第 397条规定 ,重大损失是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滥用职权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  相似文献   

11.
首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王某不符合该罪的主体特征。修订后的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该罪犯罪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修订后的刑法与修订前的刑法相比,将原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上加了“机关”一词予以限制,可见该罪主体明…  相似文献   

12.
<正> 玩忽职守罪是刑事犯罪的一种类型,其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构成的犯罪,我国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规定使我们找到玩忽职守罪分型辨析的理论依据。从犯罪结果来区分,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这是经济型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是利益型或称非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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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不宜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必备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  相似文献   

14.
《中国检察官》2007,(6):78-78
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6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次专门针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5.
滥用职权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犯罪,原刑法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罪。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实践当中,严重的滥用职权的行为都被当作玩忽职守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来加以对待。的确,滥用职权行为与玩忽职守行为在犯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有着许多相近和相似之处,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把滥用职权的行为当作玩忽职守处理,也只能是权宜之计。因此,在1997年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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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第399条第3款关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在客观方面、犯罪对象上界定过于狭窄,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充分体现审判、执行领域出现的渎职犯罪特点,因此应完善相关立案标准,以根本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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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新刑法第397条的罪名与罪过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新刑法颁布之后,关于刑法分则第397条的罪名和罪过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罪名的规定也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关于罪名,本文在评析不同意见的基础之上,结合刑法中的罪数理论、法条竞合的立法方式等进行了分析,指出该条只规定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关于罪过,文章从刑法中的罪过理论、立法意图等方面加以分析,主张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相似文献   

18.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办案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但其中关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及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之最后一项,皆规定为:“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笔者认为不妥。 该项之所以被列为立案标准之一项,是基于《刑法》第397条第2款的规定。1997年12月,高检、高法分别依据《刑法》分则规定了各罪的罪名,对《刑法》第397条第2款是否单立罪名存在分歧,后者没有将其独立成罪,而前者认为应独立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从此次公布的立案标准看,高检采纳了  相似文献   

19.
模型建构视野下的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刑法学界在涉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罪的认定时争议颇多,尤其表现在对两罪主观罪过形式及客观方面特征的界定上。实际上,刑法所建构的犯罪识别模型(犯罪构成)虽然来源于生活原型,但由于人为概念系统固有的拟制功能,法律规定往往高于生活事实本身。据此,在犯罪模型上将所有故意性的一般渎职行为统一拟制为滥用职权罪,将所有过失性的一般渎职行为统一拟制为玩忽职守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于事实原型本身,但却是十分必要和切实可行的。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397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并非特别关系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重申,而是一种重法适用的指引和提醒,属于注意性规定;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以及行为不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但符合普通渎职罪构成要件的,可以转用普通渎职罪定罪处罚;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存在竞合,必要时可将滥用职权的行为事实评价为玩忽职守罪;特殊渎职罪之间存在广泛的竞合,竞合时从一重处罚;渎职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敲诈勒索罪等相关人身犯罪、财产犯罪之间可能存在竞合,从一重处罚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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