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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错误裁判也应抗诉汪世俊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理由成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法院又不予采纳,人民检察院能否提出抗诉?对此,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没有规定。由于案外人不是诉讼参与人,不具备申诉人的主体资格,一旦法院不予采纳,案外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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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中应建立第三人异议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第三人异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案外第三人要求排除对于特定标的物强制执行行为;二是案外第三人要求取消已生效的裁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判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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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确立,同时也赋予了执行机构对案外人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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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关于改革执行异议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诉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执行异议制度,学者们一般将之简称为执行异议,当事人以外的对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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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2):12-13
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以排除对该执行标的物之强制执行的,属于案外人异议,不管该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的依据是否涉及其他法院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以保护案外人和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实体救济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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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执行异议制度,学者们一般将之简称执行异议,①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依此制度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且可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我国民诉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相关案外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使法院强制执行的不当有得以纠正的可能,以达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之目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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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贵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改良大陆法系常用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借鉴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制度、依托审判监督程序,扩大申请再审的主体范围,构建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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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和执行乱是当前我国执行工作中人们普遍关心的两大问题.执行难主要表现为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各种阻力,其后果是法律文书中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执行乱表现为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实施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其后果是侵害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乱的现象已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目前大量发生且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对于执行中可能错误执行第三人财产的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专条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处理,但这一条规定的比较含糊、概括,实践中也不受重视.尤其是它没有给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发动某种诉讼程序的权利,各地法院在适用其解决问题时并无统一的做法,由此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因此我们有必要学习了解境外各地的法律规定和实务,以便从中得到启示或吸取对我们有益的东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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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共同构建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救济的完整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串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章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社会公众也越来越熟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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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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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提出的异议种类有: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实体异议①、执行依据异议等三种类型的异议,每一种异议都有不同的审查程序和救济途径。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不同的条文中将执行标的物和执行标的混用,对当事人以外的人分别使用案外人、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三种称谓,但又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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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案外人主张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是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时正确处理好执行异议,对人民法院提高执行率和执行准确度,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规范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对执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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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实务困境民事执行中,执行机关为及时、迅速地实现债权人享有的执行依据所载明的债权,遵循的是形式化原则,即在对执行标的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仅根据其外观事实判断权属,难免会将案外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从而损害案外人的民事实体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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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司法解释虽然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并没有完全解决实务中所遇到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原告、诉讼要件、诉讼请求和判决主文的塑造方面,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构造进行讨论,提出不宜将担保物权人和承租人等对执行标的享有实益的债权人排斥在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之外、现行立法将案外人异议前置并非完全没有意义、案外人异议之诉属于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其诉讼请求和判决主文应围绕强制执行合法性展开等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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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乱的现象已成为当前我国执行工作中人们关心的一个问题.表现为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实施违法或不当行为,其后果是侵害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法上所说的救济程序,就是指在执行机关因强制执行而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时,使受害人在法律上得到救济的程序.对此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只有第209条专条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处理,而这一条规定的也比较含糊、简陋,具体操作程序不明确,实践中也不够重视.对于其他执行中的违法情况,则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主要靠执行法院和上级法院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每一个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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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南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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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制恶意诉讼,强化对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实现程序公正,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与已被《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确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一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在不同条件下的三种救济途径。文章旨在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的分析以及对撤销之诉制度理论理解方面的思考,以期实践中准确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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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是案外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对特定标的物执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对于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该制度适用中出现了不少实际问题,远不能发挥其作为执行救济途径的保护和矫正作用。为了切实有效发挥该制度的应有作用,应针对具体适用中的缺陷和不足,进一步从程序上完善案外人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