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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号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有关商号的法律文件,现行商号登记、管理与保护等制度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完善我国商号法律制度,需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统一商业的标志法,建立老字号、驰名商号的特别保护法律制度,加强商号的地方立法,构建多层次的商号保护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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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主要有商标与商号的构成和功能相似性,行政管理,权利保护的地域性,利益驱动,法律规范尚存不足等。主要解决办法是遵循保护在先权原则、禁止混淆原则、利益均衡原则、诚实信用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法律规范,加大不诚信成本;改革企业名称行政管理模式;建立全国统一商号检索系统和商标与商号交叉检索系统;加强商标与商号的一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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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标识法律保护之商号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商号是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识,本文从商号与商标的冲突入手,阐述了商号的重要性,然后,从外国的对于商号的保护手段对比我国商号保护立法的现状,探讨了怎样实现对我国商号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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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是商事主体对其商号所享有的专用权,是商号所有人依法使用、转让其商号并禁止他人滥用的权利。在我国,商号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它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的作用很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目前我国对商号权的法律保护还很薄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对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构筑起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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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商号法律保护制度。在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下切实保护商号,不仅要正确认识商号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保护现状,更重要还是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商号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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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法典》以商号的真实性原则为基础 ,对商号的确定、商号的变更与转让、商号的保护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改革后的《德国商法典》以商号自由化为基本目标 ,对商号的选用、商业信函中商号的使用说明、商号登记程序的简化等内容都进行了改革 ,通过改革旨在使德国的企业能更自由地通过商号的使用来提高其竞争力和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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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记,而商号是企业特定化的标志,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对两者的保护是相互分离的,在商标领域对商号不予保护,在商号领域则只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这使得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成为必然.冲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在先使用的商标,而且往往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他人作为商号使用,这涉及到商号权侵犯商标权;二是将他人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部分或简称等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例如上市公司的商号,这涉及商标权侵犯商号权的问题.对于商标侵权案和商号侵权案,权利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认为,法院处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要注意掌握四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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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商号(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个要素依次组成,其中商号是企业的无价之宝,通常是费尽几代人努力才在消费者心目中打下根基的。而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字号仅仅在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同行业企业中享有专用权,因此对企业商号的保护力度远不如对商标的保护力度。面对日益严重的假冒知名商号的行为,浙江省工商管理局在全国率先推出了一项保护企业商号的措施,制定了《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办法(试行)》,将在浙江省境内开展知名字号的申报注册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工商部门申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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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即商业名称,是指商人从事商行为时使用的名称,或者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用于表彰自己独特法律地位的称号或标示。本文从分析商号权的价值属性入手,探讨了我国商号权保护的现状,进一步论述了对商号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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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号法律制度的完善张秀全商号法律制度是关于商号选定、登记、使用、转让、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我国商号法律制度,对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防止利用商号进行不正当竞争,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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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同具有标明商品及服务来源或者经营主体的识别作用,在市场经济的竞争条件下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我国立法缺乏对商号的有效保护、以及商标和商号核准主体和核准程序的分离导致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显著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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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号权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认定商号概念的基础上,从商号权与人格权的区别、商号权的特征的角度进行分析,结合现有立法实践,提出应当将商号权纳入知识产权体系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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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认为,商号是商事经营主体在从事商事法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的特征,用以署名或允许其代理人使用的名称。如“北京千川隆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中的“千川隆福”,再如我国“全聚德”、“同仁堂”、“北大方正”、“联想”等驰名商号。根据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由此可知,商号应属知识产权(工业产权)范畴。商号经依法使用,商事经营主体可取得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即商号权。一般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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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即字号,具有独立价值形态,不属于传统意义上对物进行绝对支配的有形财产,是一种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性质的独立权利,是非物质化的财产权即无形财产权。在我国,由于对商号法律保护的欠缺,导致商号权与其它权利尤其是商标间存在冲突,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