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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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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中止是犯罪停止形态中的一种具有特殊性的犯罪形态,而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即行为人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就是犯罪中止的特殊性所在。因此,对"自动性"的理解和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相关理论辨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具体讨论了近年来有关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些疑难问题,认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在于故意犯罪行为的"停顿",考察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应该坚持"静态"的标准;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种犯罪形态,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在危险状态出现后确实可能存在实害犯的中止形态,但是,这种中止形态不能理解为是犯罪既遂以后的中止,而应该理解为是"排除犯罪未遂"以后的中止。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动放弃"高位犯罪"并以"低位犯罪"代替的犯罪形态,提出了应该采用"高位犯罪"吸收"低位犯罪"的方式处理,即对行为人以"高位犯罪"的中止认定,并将"低位犯罪"作为犯罪中止中"造成损害"的因素加以考虑的观点。  相似文献   

3.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确信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停止犯罪行为,或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自动性表明行为人不仅在主观上放弃了犯罪意图,而且客观上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积极实施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因此,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意味着: 1.行为人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这是认定自动性的前提条件。只要行为人自己确信有条件将犯罪进行到底,即使在他人看来不可能完成犯罪,或者客观上确实存  相似文献   

4.
杨轩 《法制与社会》2015,(5):250+252
收受型受贿罪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属于故意犯罪,存在犯罪停止形态.本文从四个方面,即第一,应界定收受型受贿罪的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的关系;第二,分析收受型受贿罪犯罪预备及犯罪中止状态;第三,探讨收受型受贿罪既遂标准的认定;第四,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对于犯罪既遂与未遂认定的影响,从而分析行为人主观心态及外在行为,秉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界定收受型受贿罪停止形态.  相似文献   

5.
犯罪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犯罪停止形态 ,即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 ,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即遂四种形态。毒品犯罪在主观方面须出于故意 ,这是不争的定论 ,但对于毒品犯罪中有没有既遂和未遂问题 ,如何划分既遂和未遂 ,这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 ,因此 ,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6.
单位故意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整体性,形式特征是程序性。单位故意犯罪意志具有整体性、程序性和双重性三个特征,具有一般形态和特殊形态两种犯罪意志形态。单位犯罪意志的实现机制由于单位犯罪意志形态的不同而不同。  相似文献   

7.
一、概述 既遂犯和未遂犯,并不仅仅是指犯罪既遂形态和犯罪未遂形态,而是包括了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这四种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在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日本刑法理论中,后三种犯罪停止形态通常都被划入未遂犯的范畴之内,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对犯罪停止形态的内容及其分类的不同导致的。...  相似文献   

8.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形态。区别两者的界限,掌握不同的处罚原则,对于正确定罪与量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共同点是,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其不同点表现在:1.犯罪未遂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既遂以前,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不存在来遂;而犯罪中止则发生于犯罪结果之前整个的犯罪过程  相似文献   

9.
<正>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种犯罪形态。在理论上,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时间性、有效性的特征似乎不难理解,而在实践中,人们对某些案件的中止性质却常常产生歧义,复杂的现实对犯罪巾止的有关理论提出质疑,促使我们重新思考犯罪中止的特征问题。 (一)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关于自动性的涵义,一般并无异议,系指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继续进行犯罪或者积极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观意志。但是,在确定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界限时,有些人却忽视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这一核心,惯于  相似文献   

10.
韩哲  张津 《中国检察官》2012,(24):49-51
某晚甲男在某公交车站附近劫持乙女后,意图进行奸淫.遂用暴力将其制服,在抠摸其阴部时发现乙女尿便失禁,顿觉恶心,遂放弃奸淫逃离现场。乙女颈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几天之后,甲在该地再次实施强奸行为时被事先布控的民警抓获。经审判,人民法院判决甲男构成强奸罪(未遂)。二、分歧意见在办理该案时。司法人员对甲男构成强奸罪没有争议,但对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根据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在被害人尿便失禁的情形下,强奸行为仍然能够继续进行,甲男在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愿放弃强奸行为。完全符合中止犯“自动性”的本质特征。第二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理由是:本案出现了不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客观障碍。即发现被害人尿便失禁使其产生厌恶之情。此障碍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因而行为人放弃强奸并非自愿,而是属于典型的障碍未遂。三、评析意见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但理由有所不同。本案认定未遂的理由在于甲男放弃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嫌恶被害人,停止犯罪的动机中缺乏真诚悔悟、同情、怜悯等伦理要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未降低,人身危险性并未减小.因而不符合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刑罚的立法原意.不能认定为自动中止犯罪。(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判断的三个关键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前者是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后者则是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动放弃犯罪。  相似文献   

11.
故意犯罪的主观结果,是指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其意志所考虑的行为所会引起的结果。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里所规定的“结果”,就是一种存在于犯罪人意志中的主观结果。对主观结果进行分析和探讨,对解决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主观结果的存在。任何故意犯罪,其行为人都是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引起一定结果的出现,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结果,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就作为一种理念的状态而存在于犯罪人的意志中。並且,一定的行为总会引起一定的结果,这种必然的因果关系一定会反映到犯罪人的认识之中,对犯罪行为之确定必然包含着对危害结果之考虑。从  相似文献   

12.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故意犯罪,要经过一个犯罪的起意、准备、实行、完成的发展过程。但是,犯罪是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有可能完成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使犯罪得逞,形成犯罪既遂;也可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得逞,而形成犯罪未遂;还可能由于犯罪分子自动放弃、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形成犯罪中止。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犯罪形态。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标志某一犯  相似文献   

13.
犯罪目的是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自觉地追求的是一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目的本身就具有犯罪性质时,才是犯罪目的.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犯罪目的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意志的反映,具有主观性.  相似文献   

14.
犯罪过程中犯意的变化与把握舒开明犯罪行为者的主观犯意,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和主观上的罪过(故意或过失),它反映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全过程中的思想状态和心理态度。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犯意的变化而引起危害结果变化的案件,...  相似文献   

15.
<正> 所谓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竞合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发生错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不可能发生预期的犯罪结果,但行为人仍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或者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对这种犯罪行为如何正确定性,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犯罪中止,另一种认为是犯罪未遂。笔者认为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犯罪行为尚未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中止;如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未遂。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若为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即主观上的自动性和客观上的有效性。并且就客观要件而  相似文献   

16.
在现实生活中,犯罪现象是十分复杂的。特别是故意犯罪,从产生犯罪到实现犯罪,往往有一个发展过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纯的犯意表示,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时,才构成犯罪预备。在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中,既可能实现犯罪分子预期的危害结果,使犯罪得逞,构成了犯罪既遂;也可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得逞,而构成了犯罪未遂;还可能由于犯罪分子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了犯罪中止。对故意犯罪过程中出现的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阶段,在刑法理论上统称为故意犯罪阶段。  相似文献   

17.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属犯罪未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法学季刊》1984年第一期刊登了赵秉志同志题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属犯罪中止》的文章。笔者拜读后,有一些不同观点,现谈谈我的看法。《赵文》认为,放弃重复侵害(如行为人开枪杀人,第一枪未击中,但行为人出于自愿而停止射击)的行为应属犯罪中止,这点笔者不敢苟同。  相似文献   

18.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石磊 《政治与法律》2005,(5):119-122
单位形成犯罪意志的决策过程或者活动不是单位犯罪的客观危害行为,只是单位犯罪意志的表现形式,单位犯罪的实行行为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是客观存在的,单位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与自然人犯罪基本相同,其具体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单位犯罪停止形态与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停止形态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异性.  相似文献   

19.
关于犯罪过失主观特征的研究黄娜过失犯罪是现代刑法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加以区分的两大基本犯罪类型之一,它与故意犯罪一样,也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而且并不会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而使其在客观上造成的实际危害有所减轻。但是,一直以来,作为罪过形式之...  相似文献   

20.
理论上的复杂性与实践中的模糊性,使得教唆犯罪中止形态的研究成为刑法学领域的“绝望之章”。对于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表明,“教唆犯罪的中止形态”是关于教唆犯罪过程中因行为人自动中止其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犯罪停止形态的最为科学、准确的表述;从狭义的共犯独立性说的立场出发,教唆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标准应当为教唆者在教唆过程中的主动中止行为,被教唆者的行为形态与此并无必然联系;对于目前尚未引起理论界重视的“中止的教唆”与“教唆的中止”,有必要进一步予以明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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