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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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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务犯罪轻刑化成为普遍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职务犯罪轻刑化主要表现为立案起点高,自首适用标准宽泛,缓、免刑率高及刑罚执行不严格。这一现象成因包括对该类犯罪的认识不到位、审判人员被干扰、执行阶段标准控制不严等。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路径是要强化对职务犯罪立案及侦查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刑罚执行阶段的监督等。  相似文献   

2.
职务犯罪轻刑化成为普遍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职务犯罪轻刑化主要表现为立案起点高,自首适用标准宽泛,缓、免刑率高及刑罚执行不严格。这一现象成因包括对该类犯罪的认识不到位、审判人员被干扰、执行阶段标准控制不严等。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路径是要强化对职务犯罪立案及侦查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刑罚执行阶段的监督等。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犯罪立案数额门槛越来越高;从轻、减轻认定宽泛,缓免刑适用率过高;刑罚执行缺少必要监督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司法畸形现象降低了职务犯罪成本、削弱了预防效果、违反了社会公平,对反腐败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将立法严厉的法条逐步架空,导致各种变形的职务犯罪轻刑化样本。如何规制职务犯罪轻刑化成为摆在司法改革面前的重要课题。可以从轻刑化的现象、根源、规制入手,以检察权内在侦查权、监督权为路径,探讨化解轻刑化困境的制度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4.
缓刑作为我国重要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在职务犯罪中适用比例较高,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有违刑罚公正的要求,容易挫伤人们反腐败的积极性。究其原因在于自首认定宽泛化、减轻处罚不当使用、缓刑适用标准模糊化、人情因素的影响,应从细化操作标准、把握自首情节、严格减轻处罚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我国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以供求证”。新形势下,尤其是新《刑诉法》的实施,使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从“以供求证”到“以证促供”的转型迫在眉睫。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但是,实践中少数侦查人员对该制度重视不够,少数案件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全程性、与讯问笔录同步性存在瑕疵。需要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的操作规程,增强侦查人员的规范意识,保证录音录像与讯问过程、讯问笔录的同步性,加大制度执行的内部监督力度。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路径是要强化对职务犯罪立案及侦查过程的监督、用量刑建议权强化对审判的监督、落实上下两级院对案件第一审判决同步审查机制及加强对刑罚执行阶段的监督等。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警察本身职业化程度以及制度性腐败等问题使得警察职务犯罪日益严峻,逐渐成为了社会进步的绊脚石。呈现出内容上多贪利与侵犯私权,手段上更隐蔽、专业性更强且颇具群体性,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等特征。针对新形势下警察职务犯罪的新特征,有必要加强预防机制的针对性与科学性,建立“观念反腐”与“制度反腐”的创新型机制。借鉴国外立法,促进我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建议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改为“概括数额加其他犯罪情节”的模式;将非特定公物纳入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将贿赂的范围从“财物”扩大至“不正当好处”;取消被动型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和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适当前置贿赂犯罪的构成条件,只要实施要求、期约、收受贿赂的任一行为即构成受贿罪或行贿罪且为既遂;增设利用影响力行贿罪;对贪利型职务犯罪增设相应财产刑,对行贿罪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6.
刑事执行一体化主张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建构单一的行刑主体来负责刑罚的执行,它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优越性,是刑罚执行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刑罚的执行是实现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目的的关键环节,这个阶段的良好运行迫切需要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的设置。非刑罚化主张通过刑罚之外的刑事制裁措施来替代刑罚的执行,具有轻刑化的合理因素。  相似文献   

7.
一、职务犯罪轻刑化在实践中的表现 (一)立案起点把握太高 职务犯罪的立案起点刑法有明确规定,以受贿罪为例,我国((刑法》第386和383条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相似文献   

8.
刑罚,是国家基于刑法条文的规定,对犯罪人做出的最为严厉的惩罚性措施。对其目的的讨论,在理论界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宏伟格局。刑罚轻刑化有深厚的理论作为支撑,在我国也有适宜的生存土壤。我国刑罚体系需要从刑种、刑期以及执行方式上作出改变以求应对全球刑罚轻刑化的思潮。探析刑罚轻刑化发展的理论根基,研讨刑罚轻刑化完善的路径,最终使得刑罚与时代、与人类普遍价值观相接轨,为打击犯罪,完善社会治理提供有力后盾。  相似文献   

9.
职务犯罪的查处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司法公信力,备受社会关注。但近年来,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愈来愈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论,轻刑化现状不利于遏制职务犯罪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轻刑化既有法律规定层面的原因,也有司法操作的原因,解决这一问题需完善法律规定,明确司法解释,严格执法,加强监督。  相似文献   

10.
法院在自由刑量刑上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职务犯罪处罚轻刑化、量刑偏轻、罚金刑代替自由刑、同类案件自由刑量刑差别较大等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可从完善自由刑立法、试行量刑建议、制定量刑指南、行使抗诉权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监督,促使自由刑量刑的公正裁量,从而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随着理论研究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肯定单位在犯罪后也可以成立单位自首,我国刑法对犯罪单位的处罚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可以判处罚金,导致在对成立自首的单位判处刑罚时没有明确的标准对单位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也无法适用。要使单位自首的适用与刑法相协调,应增设限额罚金制,对犯罪单位增加资格刑等。  相似文献   

12.
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有密切的关联,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广泛应用于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执行等环节,对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发挥积极作用。行政机关实施这些行政强制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并符合法定程序,在行政处罚程序启动前、实施过程中、处罚决定作出后,及时、正确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效保障行政处罚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提升为法定量刑情节,但其与自愿如实供述并不相同,作为自首的降格认定,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罪行,或者如实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情形。由于坦白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其仅成立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在适用上,应将其置于整个从宽处罚体系中特别是与自首的衔接上来衡量从宽的幅度,禁止对其"重复评价",还应探索坦白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14.
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按两罪并罚处理不仅能体现刑罚公平,也是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此外,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的食品而提供帮助的,按相应的共同犯罪论处;同时应贯彻刑罚必然性与刑罚及时原则,重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强化刑罚的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的整体效果,以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  相似文献   

15.
当前,随着中央及地方行政、司法机关单独和联合下发的一系列行政规章、准司法规范的相继出台与执行,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制度正逐步建立,并形成合力。但由于多方原因,实践中仍存在以罚代刑现象普遍、行政犯罪规定粗疏、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程序、证据缺乏对接的有效规则、移送案件的监督缺位、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为此,立法机关要从根本上明确案件移送规制,加强监督;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改革执法体系,建立考评制度;检察机关要完善并创新监督制度,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并全面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执法业务素质。  相似文献   

16.
“如实供述”作为自首成立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于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制度。一般自首中“如实供述”没有主观态度的要求,供述时间只能在一审判决前,供述的内容是“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中“如实供述”的特殊性在于供述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司法机关的范围应限于直接办案的司法机关,“其他罪行”宜界定为“不同罪行”。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总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由于立法的模糊,其在死刑适用的限制上存在着诸多缺陷,比如,在立法方面不能有效限制死刑适用的罪种范围,在司法方面具有重视客观因素而忽视主观恶性扣人身危险性等主观因素的裁判导向。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应该对现有死刑适用标准进行改革,强化其对死刑的引导和制约,使我国死刑制度既能惩罚犯罪又能充分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8.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由于某种原因先脱保,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为自首,这在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现有法律规定并未完全排除该种情况的自首可能性,关键在于查明嫌疑人是否仍然负有到案义务。认定自首虽然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于行为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行为的肯定评价,但是未必能因此导致刑罚的从轻或者减轻。  相似文献   

19.
我国盗窃罪实行的"定性加定量"的罪名立法模式违背盗窃罪典型行为犯的认知和无罪推定原则,以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乃至盗窃方式(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作为能否进入刑罚调整的标准,实践中还可能把定罪提前到公安机关的立案程序中,也不符合裁判消极的特征,在现实中容易纵容"小恶",违背社会正义的要求,因此,应该明确刑罚权的界限,恢复盗窃罪行为犯之定位,采用单纯"定性"罪名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0.
调高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其主要立法价值就是要协调数罪并罚的总和刑期与最终确定的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两者间的合理关系,这首先应当遵循刑事立法政策的合理性原则。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数罪并罚刑期的调高与“死刑过重、生刑过轻”存在直接关系,但也不能由“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缺陷直接得出数罪并罚刑期总和应当调高的必然结论。《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数罪并罚总和刑期的结果,可谓是“重刑化”和“轻刑化”折衷的适中,是刑事立法政策在数罪并罚立法条款上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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