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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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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分立中小股东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司会因各种原因引起分立 ,公司分立中小股东尤其应当给予保护 ,小股东应享有异议估价权、股份收买请求权、不作为及损害赔偿等请求权。我国在未来公司立法中应引入累积投票权、股东派生诉讼及股东投票权排除等制度以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相似文献   

2.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亦称异议股东股权收购,是指在公司出现法定事由时,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买回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一项制度。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救济的权利,这项权利已经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确认,如美国、  相似文献   

3.
文章简要介绍了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同时提出了在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不足:我国法律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某些问题上立法过于严格,操作性不强,而在有些方面立法过于宽松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没有规定深石原则;缺乏债权人会议制度。并且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改革建议:改进和完善债权人保护的程序设计;关于异议权的成立条件上,要进行条件限制;确立公司合并无效之述;改进和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引进"深石"原则;规定债权人会议制度,提供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相似文献   

4.
关于我国公司异议股东评定补偿权制度构建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异议股东评定补偿权制度作为一种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其理论和实践均已较为成熟的制度 ,在我国《公司法》中尚无反映。参照各国 (地区 )有关立法理论 ,构建我国的公司股东评定补偿权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5.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清求权最早出现于美国俄亥俄州1851年的判例法中.所谓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因反对公司的重大变革,异议股东享有的请求公司向其支付所持股份的公平价款,并退出公司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由代持股权造成的股权工商登记信息与实际归属不一致,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隐名股东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隐名股东享有的民事权益在实体法上的性质不同,其对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对抗效果也不同.法院在衡量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强度时,通常采用的规则是外观主义原则.但外观主义原则是对实质权利义务关系的例外与背反,其适用必须以具...  相似文献   

7.
论美国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规则构建应侧重保护以下三类主体之利益:(1)保护少数股东之利益使其免受多数股东表决权滥用之危害;(2)保护多数股东之利益使其免受公司内部人(如公司董事)权力滥用之危害;(3)保护与公司交易第三方(特别是公司债权人)之利益使其免受公司董事或多数股东对公司资本滥用之危害。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即为保护少数股东之利益使其免受多数股东表决权滥用之危害而做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①本文拟从制度的起源、发展、理论基础、适用方法和程序以及相关制度保障等诸方面对美国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进行全面而细致的…  相似文献   

8.
股权转让作为公司募集资本、重组改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和股权转让方的债权人等多方利益。本文在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理依据的基础上,对侵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现象及其救济方式进行初步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9.
张庆 《中国律师》2007,(9):28-30
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以公开或协议方式将已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广义的股份回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时,除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进行完善之外,也增加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本文主要就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如何完善展开具体分析。一、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一)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基础及各国立法比较1、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基础为了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回购股份只适用于特定情形,包括股份的强制回购及公司主动回购。强制回购,也即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对公司重大变化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持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起源于股东平等原则,由于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上,  相似文献   

10.
允许原告股东与被告之间进行诉讼和解,有助于发挥诉讼和解制度及时解决纠纷的功能,是民诉法中的处分原则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亦是美、日等国的普遍做法。由于原告股东对诉讼标的并无完全的处分权,基于程序公正等原因,公司应对诉讼和解享有异议权,并应设置相应的程序来保障和规范该权利的行使。为了避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被弱化,公司不应享有单独与被告进行诉讼和解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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