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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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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是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其中,排除危害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损害赔偿具有的事后补救功能相比,它起着预防损害之作用。传统侵权法注重赔偿损失,在环境侵权领域应倡导排除危害之广泛适用。但是,排除危害在具体适用时,又必须对侵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对立的利益进行平衡。  相似文献   

2.
本文在比较美国、德国、日本怎样使用利益衡平原则解决在适用环境侵权排除侵害救济制度中引起的法律上、经济上的冲突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排除侵害制度进行了评判,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3.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所规定的环境污染所致损害应包含环境损害,其理论依据,在目前看来,不在于环境权理论而在于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此种理解与我国《宪法》和《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将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损害解释为包含环境损害,符合我国遏制环境污染的需要,与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相协调,顺应了国际立法潮流。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就环境损害而言应定性为侵害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污染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以使受损环境恢复原状所合理需要为限。  相似文献   

4.
农民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益的侵权责任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民集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为了确保被侵权的集体及时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应当建立各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行使的代表制度、代位诉讼制度和诉讼支持制度。所有权被侵害的集体提起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请求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维护被侵害人权利实现的原则适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法律。侵害集体所有权与侵害集体成员权益是密切联系而又相互独立的民事案由,侵害集体成员权益是指侵害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权行使过程中的共益权和利益分配的自益权,不同于集体成员独立享有的财产权,应有不同的类型划分。  相似文献   

5.
随着环境侵权纠纷的频繁涌现,环境侵权诉讼成为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救济受到侵害的环境权利的一种重要制度设计。但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在损害认定上存在着很多困境与争议。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对其所遭受的损害举证困难;专家证据力图说明环境损害状况,但其效力引发争议;司法鉴定制度和机构本身存在着弊病,加之环境侵害的特殊性,司法鉴定在环境损害认定中存在诸多困境。  相似文献   

6.
《个人信息保护法》调动各种法律责任方法,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其中民事责任在制裁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该法直接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民事责任的条文是第69条,不过,其他大部分条文都与认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民事责任有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适用侵权请求权和人格权请求权的方法,应当依照《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和侵权责任构成的基本规则,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掌握好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运用损害赔偿以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全面保护好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相似文献   

7.
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的概念诠释是环境法学界的一个重要命题。两者概念内涵与外延的逐渐明确化,印证了环境法的发展脉络和原则变化。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是被包含和包含的关系,前者是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注重结果的环境保护,而后者则是基于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观、注重预防的环境保护。环境侵权应该是民法领域对环境保护的手段,而环境侵害则隶属于环境法领域。两者的并存,说明了环境保护既需要环境法,同样需要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8.
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停止侵害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权法》中只规定了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对停止侵害的适用条件和具体责任方式并没有规定。正确认识停止侵害的适用条件,准确适用停止侵害这种民事责任方式,对保护著作权,制止侵权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次生环境问题,即因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而侵害、损害他人权益乃至危害人类生存这一现象,各国立法对其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学界对此问题亦有颇多争议。事实上,次生环境问题本身的机理较为复杂,在不同语境下人们会有不同的理解。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公害"来泛指各种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行为;民法可采"环境侵权"来指代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环境法则应适用"环境侵害"的概念。  相似文献   

10.
长期以来,停止侵害的救济方式被认为是判定专利侵权后的当然结果。但是,我国专利法领域中的侵权责任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责任,并不仅仅把侵权行为视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侵权责任也不仅包括损害赔偿。因而,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宜被视为一种绝对权的请求权,而应当基于侵权责任产生。美国法上"永久禁令"制度为我国重构专利侵权救济中的停止侵害制度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应当重新思考,在限制停止侵害救济当然适用的基础上,重构我国专利法中的停止侵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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