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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牛强 《法治研究》2010,(1):41-46
注意义务是过失侵权责任中对具体过错的客观评判标准。在现今多发的网络侵权案件中,注意义务具有特殊的意义。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后,对视频分享网站“明知”的判断仍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法院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案件中所适用的注意义务标准极不统一。“变动的注意义务”适应了复杂的网络环境,较好地平衡了版权人、网络服务商和网络用户三者间的利益,应成为视频分享网站过失评判的新范式。  相似文献   

2.
实践中,不同视频分享网站因经营模式、服务类型及专业化程度各不相同,且用户上传视频的形式、内容及知名度等也千差万别,其所承担的注意义务亦呈动态变化状态。但如视频分享网站存在对视频内容进行编辑、整理、分类、推荐、设置排行榜等行为,或允许用户上传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作品等情形时,其应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3.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过错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8,(1):54-65
在兼顾技术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技术价值论"视野下,视频分享网站在著作权间接侵权中的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而作为过失认定的客观标准,注意义务在性质上系安全保障义务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以侵权结果预见义务为视频分享网站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并强调依据不同行为对象设置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对于过错责任形式,由于视频分享网站在承担补充责任后面临追偿成本过高的困境,形式上的连带责任异化为加重的自己责任,而根据视频分享网站的过错和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按份责任能够避免视频分享网站承担过重责任,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分配损害赔偿不能的风险。  相似文献   

4.
“避风港规则”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认定中的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案件中,避风港规则是限制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定规则。我国法院在该规则的具体适用上还存在很大的分歧和争议。应结合国内外的立法经验对于服务提供商的主观心理状态、通知删除规则等构成要件予以正确的理解和适用,特别是应当对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进行合理界定,并从立法和司法上来进一步完善避风港规则,以便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促进视频分享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免责条件仅为服务提供者免责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因此,视频分享网站不能仅因未正确标识其服务性质以及直接从侵权视频中获得利益而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反动、暴力和色情内容的传播而对用户上传视频文件进行事先人工审查,与报刊编辑部对来稿的挑选有实质区别,在视频文件中自动加入网站标识和广告也不构成对视频文件内容的改变,不应将视频分享网站视为视频文件的上传发布者。视频分享网站在审查用户视频文件的过程中以及在网站日常维护中,如不删除明显侵权的影视剧,则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专门设置影视频道会导致用户集中上传影视剧的风险,网站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应以人工方式持续监控影视频道的内容,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6.
胡岩 《北方法学》2017,11(3):46-56
通过对我国涉及共同饮酒的142个侵权案件的判决理由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根据法院判决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可以区分为"危险防范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法定附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等。通过在法理上对这些注意义务的来源进行辨析,其均存在一定问题。在与此相关的侵权案件审理中,法官通过扩大注意义务范围对社会交往规则进行调整,以司法政策为导向的过错认定有一定弊端,应当在侵权案件审理中坚持司法克制。  相似文献   

7.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注意义务都是过失判定的基准。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包括制定法、技术规范、习惯和常理、合同或委托、在先行为。在注意义务的体系中,特别要重视以内容为标准的体系构成,还要理清作为注意义务与不作为注意义务,更要突出高度注意义务的地位。在注意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其解决规则为依据注意义务的优先性。注意义务有着程度的差异,应当构建“注意程度标准人”以替代“合理人”。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8.
朱大明 《法学杂志》2023,(1):94-109
新《证券法》第88条规定了证券公司的了解义务、说明义务、匹配义务。但是,第88条的规则内容庞大、体系复杂,如果没有明确的适用标准对于其功能发挥而言将会产生巨大的障碍。该条应当定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功能中所具有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功能应当服从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要求。并在此前提下,将了解义务作为说明义务与匹配义务的前提,将说明义务与匹配义务作为两个互相独立的义务,从而构筑起清晰的适用标准,使第88条真正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利剑。  相似文献   

9.
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以及软件技术的发展,为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铺平了道路.近几年短视频的发展呈现井喷之势,然而背后却蕴藏着短视频内容著作权侵权风险.短视频内容是短视频制作者的智力成果,花费大量精力所得,应予以保护.本文从民法上的注意义务视角切入,分析短视频行业的相关主体的不同注意义务,根据短视频产业链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来尝试阐述短视频内容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10.
论董事诚信义务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美国公司法之母的特拉华州法院的司法意见主张董事诚信义务具有独立信义义务地位,打破了长期以来传统公司法上"注意、忠实"二元结构.一石激起千层浪,学界对此形成了等同合同义务说、等同信义义务说、附属核心义务说以及独立信义义务说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董事的诚信义务可以并且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信义义务予以确认,与传统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并列,从而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体系.  相似文献   

11.
学界通常将网络平台对用户侵权内容的责任认定为间接侵权责任,但对该间接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尚未达成共识。传统归责路径将其定位于帮助侵权责任或妨害人责任,但均会产生负面体系效应。网络平台的商业模式加剧了网络用户侵害第三方权益的风险,其应当负有危险源防控型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合理防范措施将这种危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注意义务,故解释论上可以将网络平台责任重新整合至基于违反注意义务的一般过失侵权责任概念中,我国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和第1197条均可统合在这一责任基础之上。以此为基点,网络平台与用户之间构成半叠加型同时侵权,网络平台仅就其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2.
吴成玉 《法制与社会》2011,(14):44-46,55
判断医疗行为过错的实质标准是医方是否尽到医疗注意义务,包括专业上的注意义务和一般注意义务.具体的医疗行为在实质上背离了注意义务的要求是判断医疗行为过错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13.
试论民法中的保护义务——"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之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下,当事人在契约发展过程中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害难以得到周全的法律救济。百年来,两大法系通过判例和学说创设了旨在保护契约发展过程中受害人完整利益的法定义务。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中,如何对这种义务进行合理的定位,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统一保护义务关系学说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可以现行法上已有的附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为基础,将二者统一于民法上的保护义务,并与契约法上的给付义务和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共同构成基本的民事义务体系。同时,从这种民事义务体系出发,形成以契约责任、侵权责任及违反保护义务的责任为三大支柱的民事责任体系,以修正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之不足。  相似文献   

14.
视频分享网站合作经营的版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随着视频分享网站的兴起,对传统的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相比于网络电视,视频网站的侵权行为更加复杂,更难界定.网络服务商为了避免诉讼风险.纷纷开拓新的合作经营模式.目前合作经营主要存在三种形式:视频网站与影视媒体合作、与门户网站合作以及与搜索网站合作.重点从这三种合作模式入手,分析合作经营的版权侵权问题.  相似文献   

15.
杨秋宇 《法学研究》2023,(3):149-167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具有无法以传统信息规制手段消解的客观信息优势,并享有对信托事务的自由裁量权,存在更高的机会主义风险。忠实义务应对受托人机会主义风险的独特机理,使其成为约束信义关系的核心规范。为受益人利益积极行事,应作为受托人忠实义务中积极面向的基础性规则,强调受托人应将实现受益人利益作为行为宗旨。衡量受托人是否勤勉的注意义务应以之为前提。忠实义务中消极面向的两项禁止性规则的规范逻辑均为防范利益冲突,故禁止利益冲突规则应当吸纳禁止利益取得规则。禁止利益冲突规则派生出自我交易规则和公平交易规则,分别约束受托人与信托财产的交易和受托人与受益人的交易。我国信托法应当以第28条为中心整合忠实义务的消极规则,扩张解释自我交易规则约束的交易类型,并将受托人的关联方作为适用对象。同时增补公平交易规则,要求受托人证明其与受益人交易时已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支付公平对价。  相似文献   

16.
2011年1月,德国法院判决文件分享网站RapidShare已尽到防范侵权的义务,不须为利用其服务而发生的盗版行为承担责任。该案的原告是视频游戏商Atari,它向法院诉请判令RapidShare承担采取充分防范措施的义务,包括过滤关键词,从而加大在其网站上传播盗版文件的难度。但是德国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裁定,此类措施已经超过了必要的范围。  相似文献   

17.
周友军 《法律科学》2014,(4):127-132
在侵权法上,生产者负有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包括狭义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和警示、召回等反应义务,它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次类型。在我国,该义务的主体应当限于最终产品的生产者、零配件的生产者、拟制的生产者和准生产者。该义务的确定应采个案判断、综合判断等原则。生产者还应当对特定类型的、他人的附属产品负有此种义务。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产品存在发展缺陷时其具有较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注意义务是医疗行为之核心,亦为判断医疗侵权责任之核心,各国关于过失的判断标准大抵都是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医疗行为之注意义务的依据不在少数,例如有关医疗侵权之法律法规、临床医疗准则、医疗惯例、因医疗契约所生之注意义务等等。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又分为诊疗义务和说明义务,而诊疗义务中的医生裁量权是为医疗侵权责任讨论之要点,说明义务中的各项内容均为现代医学与法学重视之焦点。  相似文献   

19.
医疗机构的强制缔约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形下,负有必须与患者订立医疗契约并进行救治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立法基础是契约正义对契约自由的矫正以及医学伦理道德的法律化。我国医疗机构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患者处于危重病症情况,同时,医疗机构具有正当事由时可以不承担此义务。医疗机构违反强制缔约义务造成损害时,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针对医疗强制缔约义务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医疗机构应从准确认识强制缔约义务,明确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范围,基于合理理由拒绝缔约时注意履行相关义务等方面进行法律风险防控。  相似文献   

20.
探析“避风港”规则主观要件——以视频分享网站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视频分享网站适用“避风港”规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主观上,其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不“明知”或“应知”)侵权事实的存在。对于主观要件的判断,各国立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完全交由法院自由认定。通过对“避风港”规则立法规定的诠释,探讨其主观要件的司法适用判断标准,以期对当前视频分享网站“版权困境哆的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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