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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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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续期,其中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经申请而续期。续期的期限应综合考虑土地收益率与土地还原利率、土地估价误差、房屋的结构与耐用年限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续期的次数以一次为宜;续期时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但也不排除土地所有人放弃此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地上物享有补偿请求权;土地所有人不予补偿的,应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愿意延长的,丧失补偿请求权并应在合理期间内取回地上物;逾期不取回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地上物所有权。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期限不受合同法最长租赁期限20年的限制,但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和同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土地转租期限超过原租赁期限,人民法院裁判之前原租赁合同租期尚未届满,超过部分合同效力待定,法院不宜直接认定该部分无效。  相似文献   

3.
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是土地的基本分类,正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要贯彻城乡统一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这就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将成为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制度,与之相适应,就需要发展出统一的、体系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体系。但《物权法》并没有完成这样的任务。为完善《物权法》,尤其是为建立规范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体系,需要我们在理论上梳理现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类,提出未来建设用地使用权基础分类体系。  相似文献   

4.
一、对于闲置建设用地概念的界定所谓闲置建设用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一般而言,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称之为我国法定概念下的闲置建设用地:(一)对于已符合建设用地手续的: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  相似文献   

5.
程啸 《财经法学》2015,(1):64-78
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分为约定的存续期限与法定的存续期限。法律上不应禁止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一方面,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限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协调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可以有效地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担保物权,以便迅速了解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出现各种不必要的纠纷。此外,这种约定并不违背物权法定原则,也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况且,《物权法》也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因此,我国法上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就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期限,《物权法》未作一般性规定,只是在第202条规定了抵押权的法定存续期限。依据该规定,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的,该期限届满后,抵押权归于消灭而非仅仅是丧失胜诉权或强制执行力。至于质权与留置权的法定存续期限,由于《物权法》未作特别规定,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亦未废除,故此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担保物权的法定期限的效力,将来的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应当有更为清晰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内容系《物权法》规范的重点之一。可以说,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如何处置,一直是令立法者头痛不已的难题。人们把希望寄托在《物权法》的制定上,然而《物权法》的规定仍不能让人满意,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作者就《物权法》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内容,深入探讨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规定的制度缺陷及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孙英 《山东审判》2005,21(3):30-32
一、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义务及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履行期限的确定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买卖合同对义务履行期限有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如果买卖合同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或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的履行期限未作约定的,是否应当按照《合同法》总则的上述…  相似文献   

8.
文章通过分析当前全国各地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以及制定的相关地方性规章、办法,对比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中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看出二者之间早已形成了巨大的鸿沟与冲突。在社会经济规律的作用下,现实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已经越来越多地得到全国各地许多地方政府的响应,在民间也因此获得了应有的肯定。但是作为规定该权利和行为的具有权威地位的《土地管理法》,却迟迟不肯松口。文章试图通过分析权利流转的现状及其产生的负外部性,来剖析立法所面临的困境。  相似文献   

9.
建筑区划内绿地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所有,不可能由业主共有;绿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小区的共有部分,只能由业主共有,但可以在其上设定专有使用权.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能约定绿地的使用权归属,规划文件也无权规定绿地的使用权归属.  相似文献   

10.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本文结合办证实践,针对该类公证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法人》2005,(9):1-1
广东省近日制定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将合法化。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在南方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并转用于工商业用途,似乎已经相当常见。可以说,经济增长本身带动了对农村土地的需求,并  相似文献   

12.
肖黎明  吕斌 《法人》2014,(1):24-25
正农村集体有效经营管理建设用地需要从法律上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颁证的确权制度。还需要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地位,并确立农民的成员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3.
我国实行的是区别于土地私有制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我国城镇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可以自由流转、开发利用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且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期限限制。那么,势必会产生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其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从分析现行法对上述问题规定的本身出发,梳理现行法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而提出了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若干理性思考,如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续约主体、续约的程序和条件、法定续约权的确立和保障等等,以期对解决这一冲突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合同名称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  相似文献   

15.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障碍及变革创新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完整意义上的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不应排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无具体规制,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实践中大量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之客观事实,已经昭示法律调整相对滞后的供需矛盾。在物权平等理念指导下,基于现有大量的实践探索经验,可预期相应的立法变革创新,应依法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并予以合理的规制保障。  相似文献   

16.
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与处理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保证权人)之间履行或行使债务债权的时间期限.保证期间一般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有时有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忘记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也不鲜见.对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什么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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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在解除条件成就时,都不会当然导致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后果,而是需要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该解除权,合同才能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那么当事人应当在解除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情形。相对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8.
现代化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应体现现代物权制度的激励功能以及对集约节约用地的激励;应对僵化的无偿取得、一户一宅原则予以突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他物权设定的程序——合意+公示来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并扩大宅基地使用权人取得权利的处分权能、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同时从土地利用规划、用途管制和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约束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使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的基本人权、平等、自由、效益、权利、秩序等价值分别在公法和私法框架内予以体现并得以全面实现。  相似文献   

19.
在法律上建筑物所有权为无期物权,以永续存在为其基本法律特征。因此,建筑物所有权的无期限性与土地使用权有限期性两者的冲突就势所难免,就此种矛盾,我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而从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来看,我国现行的这一规定的合理性是有所欠缺的。本文通过域外立法例的考察,借鉴域外的立法结合我国公有制土地制度,以期构建一个符合双方利益协调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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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隐形市场流转方式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前情况下,土地市场还不完善,法律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但对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较多。但在实际情况中,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除法定几种方式外,普遍存在隐形市场的其他流转方式。本文运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从法律角度探讨隐形市场中的流转方式,并分析其特点,最后提出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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