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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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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研究方法。特别是对美国法律进行研究,没有案例的支撑,几乎是不可能的。本文以大量关于国际仲裁的最新案例为基础.力求对美国法院适用纽约公约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做全面、客观的介绍和分析。第一部分介绍美国法院审理国际仲裁案件的法律渊源.包括纽约公约.联邦仲裁法以及判例法。第二部分简单分析美国法院对待国际仲裁的态度.即遵循支持和鼓励国际仲裁的联邦政策。第三部分是关于美国法院对国际仲裁案件管辖权的论述。美国法院在确立管辖权时有一套极为复杂的标准。由于美国联邦法院最近的一些案例以法院缺乏对人管辖权或诉讼地不方便原则为由拒绝对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的受理.使得这一问题显得愈来愈重要。第四部分是关于强迫仲裁的构成要件及抗辩,第五部分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构成要件及抗辩。强迫仲裁及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是纽约公约成员国法院所承担的两项主要的公约义务,所以,这两部分构成本文的主体。其中,对仲裁协议能否约束非签约第三人、可仲裁性、临时措施的可执行性、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仲裁协议的撤消及公共政策的抗辩等争议很大的问题做了重点介绍和分析。美国法院就这些问题如何处理与解决对我国仲裁理论的研究和实务的发展具有极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一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他国并不自动产生执行力,当事人首先要向另一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的法院一般要根据条约或互惠的原则,依据法定程序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承认其效力并予以执行。对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而言,这就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方面最重要的公约。公约第5条对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作了规定。然而,在将公约的规…  相似文献   

3.
国际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主要方式。《纽约公约》使外国仲裁裁决在几乎全球范围内获得承认及执行。中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法院在判断是否应拒绝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仲裁裁决时,主要是以《纽约公约》作为法律依据。结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本文分析了中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界定标准,并系统地论述了中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相似文献   

4.
黄世席 《当代法学》2012,(6):136-144
美国法院近日审理的英超切尔西俱乐部要求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裁决的案例进一步引发了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首先,要区别仲裁裁决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的撤销以及到外国法院的申请承认与执行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其次,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是《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包括仲裁协议、仲裁庭组成、正当程序、可仲裁性以及公共政策等方面的问题;最后,美国和欧盟对待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不一,但是审查的目的都是为了创建一个全球统一适用的承认和执行体育仲裁裁决的标准。而且,该标准的建立也有助于跨国体育法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文中简称《纽约公约》)旨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成员国之间的承认与执行。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分析国际实践中的个别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执行地国法院有可能为了特定利益或目的,滥用自由裁量权而承认与执行了本不应该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其原因之一在于《纽约公约》在法规体系及立法技术等方面所存在不足,为更好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国际实践中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应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在传统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仲裁裁决被撤销即丧失效力而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以至美国法院与法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被埃及法院撤销的仲裁庭对Chromalloy案的裁决在仲裁界引起了巨大反响。在商事仲裁日益国际化与趋同化的形势下,探讨《纽约公约》框架下第5条第1款(e)项与更优惠权利条款的适用,对被裁决地国撤销的仲裁裁决能否在被申请国承认与执行问题的解决与我国司法实践的指导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传统观点认为,撤销仲裁裁决具有普遍效力,已撤销的仲裁裁决从根本上丧失效力。但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在一些判例中执行了被仲裁地国撤销的仲裁裁决,从而在理论界引起轩然大波。我国亦有学者认为仲裁地国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基本不对执行国法院产生影响,执行国执行已撤销的仲裁裁决并无不当。实际上,无论从《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国际商事仲裁的双重司法监督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来源来看,裁决是受国内法院支配的,一旦裁决被国内法院撤销,则其他国家一般不能承认与执行。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内法院对裁决的撤销权受国际公共秩序和自身管辖权的制约。  相似文献   

8.
杨桦 《河北法学》2012,(2):132-137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概念的提出是以承认仲裁的地域性为基础的。《纽约公约》提供了两种确定国籍的方法———裁决做出地标准和程序法律适用标准。虽然程序法律适用标准在理论上更为合理,但终因与实践的脱节而逐渐被各国所抛弃,裁决做出地标准成为了主流标准。《纽约公约》不仅将裁决的国籍作为承认与执行的前提,也将其作为撤销权行使的依据,而展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未来发展,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或将只适用于撤销领域,对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采取国际主义的趋势。当前,我国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及其确定标准。  相似文献   

9.
未竟的争鸣: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7,(1):156-169
在晚近三十年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被仲裁地撤销的仲裁裁决在他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屡次出现。以Hilmarton案、Putrabali案等为代表,法国法院的实践最具代表性。这种司法态度持续地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裁决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存在?对此,从裁决撤销制度的意义以及《纽约公约》相关条款的解读出发,可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结合《纽约公约》的立法宗旨以及当代国际仲裁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对于这一问题,宜采取积极的现实主义态度:回答应为肯定,操作则当谨慎。目前中国法院尚未面临相关类似案件。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即已表明,被执行人证明裁决存在已被仲裁地撤销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中国未来有必要明确:仲裁地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确立的国际通行标准撤销的仲裁裁决,中国法院才应当拒绝承认及执行,否则,中国法院将保留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仲裁裁决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0.
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依我国参加的联合国1958年在纽约订立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二是根据我国缔结的有关双边条约的有关规定;三是按照互惠原则办理。由于我国参加的《纽约公约》在世界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到目前为止已有94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因而目前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主要是依据该公约的规定进行。一、《纽约公约》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按照《纽约公约》第3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该承认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按照裁决需要其…  相似文献   

11.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根基。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而言,根据我国已加入的《纽约公约》第 4条的规定,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应向执行地法院递交书面的仲裁协议,因此仲裁协议是否书面存在直接关系到已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以及仲裁裁决是否能得到执行地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仲裁协议是否书面存在,需要结合有关的事实来判断其是否符合《纽约公约》第 2条第 2款关于书面 (仲裁 )协议"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规定。笔者在最近办理的一宗案件中所涉及的仲裁条…  相似文献   

12.
通过分析国内外有关公共政策的立法与实践,特别是我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庭就永宁公司案作出的裁决,从中显示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领域,公共政策的实质在于限制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包括《纽约公约》在内的国内外立法对公共政策均未作出明确的定义,在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轻易动用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凡是能够将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理由归咎于公共政策以外的其他理由时,应当援引其他理由,只有在极为特殊情况下法院才援引公共政策的条款。ICC仲裁庭就永宁公司案作出的裁决之所以被我国法院以裁决违反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而拒绝执行,归根到底是该裁决无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犯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专属于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相似文献   

13.
联合国于1958年6月10日在美国纽约主持签订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是商事仲裁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而以《纽约公约》为核心构筑而成的确保外国仲裁裁决在公约缔约国得到相互承认和有效执行的多边体制则被誉为当今国际商事仲裁...  相似文献   

14.
区际民商交往实践呼唤建立区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委托机制,而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为蓝本的四法域仲裁立法的日渐趋同的现实是建立委托机制的法律基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机制与国内异地法院委托执行判决机制对建立区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委托机制具有可比性借鉴价值。构建这一新型机制可以在尊重各法域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分简单的文书转递机制,收案(委托)法院代理承认条件审查,受托法院直接执行及免于承认审查,受托法院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等三个阶段逐步建立。建立我国区际仲裁裁决相互承认与执行委托机制并无法理困难,需要的是区际政治的催生动力及区际仲裁同行的奔走呼号。  相似文献   

15.
体育仲裁院裁决分为普通仲裁裁决和上诉仲裁裁决两大类型。其撤销权属瑞士联邦法院所有,在仲裁庭组成不当、行使管辖权不当、超裁或漏裁及仲裁违反正当程序和仲裁裁决违背公共秩序等情形下,瑞士联邦法院可撤销体育仲裁院裁决。体育仲裁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依据《纽约公约》有关规定处理。法院在体育仲裁司法监督的实践中,一直恪守谨慎介入的原则。司法介入与行业自治在此相得益彰。  相似文献   

16.
从相关案例看ICC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以《纽约公约》为代表的一般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以及ICC规则,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属性取决于ICC规则规定的裁决地,进而由仲裁地点所在国决定ICC裁决的国籍。据此,ICC仲裁院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我国内地时作出的裁决本来应当视为我国裁决。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仲裁立法,法院并不认可此裁决是我国裁决。在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ICC仲裁庭按照ICC规则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时,尽管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尚无依据我国国内法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依据,但是根据在我国适用的《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第二句有关非内国裁决的规定,可以将此ICC裁决视为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并按照《纽约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决定此类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7.
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依照我国参加的联合国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二是依据我国缔结的双边协定的规定进行,三是依照互惠原则办理.由于我国参加的1958年<纽约公约>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因而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主要依据该公约进行.但是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法院对仲裁制度的审查已由严格的监督走向更多的支持与协助,这种趋势在承认执行裁决阶段表现得十分突出.  相似文献   

18.
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具有重大意义。这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本身缺陷的客观要求,也是公共政策自身优越性的价值体现。同时,公共政策是一个极其不确定的因素,一国为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可能会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从近来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案件来看,对公共政策的严格解释和严格适用是各国法院的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将会在更加自由和自治的基础上得到发展。  相似文献   

19.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概念的提出是以承认仲裁的地域性为基础的.《纽约公约》提供了两种确定国籍的方法——裁决做出地标准和程序法律适用标准.虽然程序法律适用标准在理论上更为合理,但终因与实践的脱节而逐渐被各国所抛弃,裁决做出地标准成为了主流标准.《纽约公约》不仅将裁决的国籍作为承认与执行的前提,也将其作为撤销权行使的依据,而展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未来发展,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或将只适用于撤销领域,对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采取国际主义的趋势.当前,我国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及其确定标准.  相似文献   

20.
吕炳斌 《法治研究》2010,(10):71-74
外国仲裁机构到我国境内仲裁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面临的新问题。我国法院过去一般以仲裁条款无效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该类裁决。根据“仲裁地”理论,该类裁决应为“非内国裁决”。根据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我国法院并无国际义务承认和执行“非内国裁决”。因此,正确解释我国在《纽约公约》下的义务将增加我国法院在执行“非内国裁决”方面的灵活性。当然,灵活性需要制定具体规则加以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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