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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关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修改与适用□高憬宏刑法分则原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本次修订刑法的重点之一,本章也是刑法分则中内容较多,涉及面较广的一章。一、修改的主要内容本章共分九节,共有91个条文,121个罪名。在全部条文中,属于对刑法原条文修改的有...  相似文献   

2.
关于侵犯财产罪的修改与适用□马东一、修改的主要内容刑法对原侵犯财产罪一章,无论在条文结构、罪名设定、刑罚适用及具体文字表述等方面,都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调整,力求使之更加充实、完善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条文结构上的修改。修改后的刑法对侵犯财产罪一章的规...  相似文献   

3.
2006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原公司法作了较大修改,在总体结构上由原来的11章增加为13章,具体条文虽由原来的230条减少到219条,但如果考虑到删除的近50条有关管制性的规定,以及纳入证券法中的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新公司法在条文及内容上实际  相似文献   

4.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查阅修改前的刑诉法,在第三十九条可以见到主要内容与此相同的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内容与原来的规定相同。笔者认为,由于基本照搬原条文,现行刑诉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存在疏漏,该条文中关于行使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的机关的规定与我国宪法及刑诉法的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应根据宪法的规定与刑诉法的立法原意对该条进行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5.
2O02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作了修改。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三个罪的罪状作了修改,但罪名不变 1.对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作了修改 原条文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  相似文献   

6.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第202条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第204条明确赋予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权利。虽然这两条规定都是实现执行救济的有效途径,但是其救济的渠道不同,所涉及的执行权范围也就不同,由此对应的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也随之不同。  相似文献   

7.
李政 《法制与社会》2014,(13):154-155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经过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的激烈"博弈",经2012年8月《民事诉讼法》修改而"尘埃落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35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鉴于立法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了便于有效地实施该项制度,还需要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内容以及程序规则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从而建立一种理想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8.
孙赓 《中国律师》2008,(6):64-66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南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9.
律言 《中国司法》2004,(9):58-58
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颁布《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就该《办法》作一解读。本次修改本着“大改”的思路,根据加强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需要增加了一些内容,同时也对《办法》的结构框架、条文排列、文字等进行了修改。以设“章”的方式,解决原《办法》结构不够鲜明、条文排列逻辑性不强等问题,修改了一些不够准确的文字。(一)关于合伙人。一是提高了担任合伙人的条件。原《办法》规定的担任合伙人的条件是:具备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品行良好。很多人认为条件偏低,…  相似文献   

10.
蒋瑶 《中国检察官》2012,(21):37-39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变通自由刑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一方面扩大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严格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明确了罪犯交付执行前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审批程序,改变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法;另一方面,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由事后监督改为同步监督,同时增加了变更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应该说,新刑诉法条文的增补或修改进一步完善了  相似文献   

11.
<正>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将《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案分为四编十七章,共207条。其中第七章为“执行监督”,第九十六条至第九十九条为涉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条文。根据目前相关条文的内容,提出以下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修改的重点内容是再审和执行两个环节,其修正条文的出台无疑对着力破解"申诉难"和"执行难"等群众反映激烈的问题起了积极作用。但此次修改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民事诉讼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仍没得到有效解决,如关于公告送达的完善。本文从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方式、期限等方面出发,就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制度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3.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关于修改经济合同法的决定中,对原经济合同法中的36个条文作了删改,其中删去了10条、修改了26条.与原经济合同法相比较,改动较大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新经济合同法的首要立法宗旨和总原则原经济合同法是我国改革初期制定的.当时计划经济还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统治地位,经济合同主要是实现国家计划的法律工具.于是,“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就当然地被作为原经济合同法的重要立法宗旨在第1条里予以规定,并且把其贯穿于整个原经济合同法之中.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  相似文献   

14.
论点辑要     
《中国审判》2009,(7):53-55
加处罚款是敦促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措施,其成立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列的逾期加处条文只能视为行政告知行为,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行政处罚执行案件时,把加处罚款同原行政处罚罚款一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加处罚款部分裁定不予执行,同时告知另行作出加处罚款的行政决定,并在生效后申请执行。这样既可以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也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是目前我国执行实践中,适用最广泛也规定得较为详尽的司法解释。其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的规定主要是第53和54条。第54条直接引用了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现公司法已经修改,而"执行规定"却未作相应修改,以致执行实践中在对被执行人股权执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遇到不少障碍。  相似文献   

16.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骤,对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来说,尽快了解、熟知修订后刑法的条文内容,以达到准确理解和正确掌握、适用有关的条文规定,是迫在眉睫的新课题。本文拟对修订后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有关修改的主要内容作一简要的介绍,并对如何具体理解和适用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一、本章修改的主要内容修订后刑法对原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无论…  相似文献   

17.
经济合同法修改之比较高洪宾一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加快经济立法,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举措。这次修改共涉及原经济合同法36条,占原条文57条的68.1...  相似文献   

18.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条文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共有30多条。包括增加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确立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监所检察部门羁押期限监督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任务、新增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等。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相似文献   

19.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对刑法典共修改了10个条文,增加了4个条文。在修改的10个条文中,有一条增加了1款,有一条增加了2款,还有一条是修改了1款,增加了1款。总共是净增了4条4款,6种犯罪。内容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方面。  相似文献   

20.
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许多执行救济措施,其中执行复议制度是执行程序中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裁定,可以依法向作出该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因此执行复议制度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被“一裁终局”的现象,并且对于加强当事人对法院的监督、提高法院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对执行昨制度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应当由什么机构审查、依照什么程序审查、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为弥补《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复议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的不足,便于规范执行复议实践,本文章从执行复议的机构、执行复议的程序等提出几点建议,使执行复议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中一项崭新的执行救济措施,更好的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取得更多的权利和寻求权利救济的机会,更好的实现执行的公平正义,并更好的在执行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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