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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单纯的报应和功利都不能全面解释刑罚正义,报应的正义是一种平均之公正,功利的正义是一种分配之公正。刑罚的正义应当同时包容这两种公正。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的关系实质就是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在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中,应以报应正义的实现作为第一目标,因为报应的实现包含了功利一定程度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公正和功利这一对范畴,是探讨刑罚制度正当化的根据时必须考虑的。以公正为主,以功利为辅,是我国刑罚正当化之理论依据的应然选择。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而言,我国刑罚正当化的实现有赖于立法、司法、执法等整个刑事司法领域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3.
对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是挽救并帮助失足未成年人的最好途径,它不仅可以矫正他们的心理和行为,也可以预防他们再次犯罪。但由于对非监禁刑价值认识不足、制度存在缺陷、司法环境困扰和部门衔接不畅等原因,我国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还存在适用比例、适用刑种、适用区域、适用属地等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悖,增加了社会风险;与平等适用法律原则相悖,影响了社会稳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侵蚀了司法正义;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相悖,减损了刑罚功能。减少、纠正这些偏差,应树立少年司法理念、完善少年司法立法、建立部门衔接机制、探索多种矫正模式。  相似文献   

4.
人为将刑罚目的分为两层次或三层次,这种刑罚目的层次理论不仅本身存在着诸多的逻辑混乱,而且在刑罚目的理论研究的路径选择方面存在着误区。刑罚目的价值定位应围绕正义和功利展开,正义是刑罚的首要价值追求,在此基础上,功利为刑罚的目的价值作出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5.
刑罚目的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层面刑罚的正确适用,即量刑均衡的实现。量刑均衡是建立在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审判机关在适用相同刑事法律的背景下,对性质相同、情节相类似的犯罪案件,作相当的刑罚裁量,对同等犯罪科处同等刑罚,对类似的事件作出相同的裁判,以保持刑罚稳定和罪刑相适应。但刑事司法裁判中量刑失衡问题颇为突出,危害到了刑罚正义的实现和社会公众对法律应有的信仰和敬畏,妨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因此,必须从立法、司法层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量刑失衡问题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实现量刑的均衡。  相似文献   

6.
公正与功利是法律价值取向的两大方面。刑法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其功能上,保护功能与功利相对应,保障功能与公正相对应。保护功能(功利性)侧重于维护秩序,打击犯罪,保护社会;保障功能(公正性)侧重于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犯罪人的权利。各国刑事立法在趋向于注重功利性的同时,对公正予以更多的关注。我国现行刑法以功利为其价值取向,并以公正性对其加以制约,使刑法在有效防止犯罪、保障人权方面发挥实质作用。  相似文献   

7.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宜适用行刑阶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恢复性司法的内生缺陷 (一)恢复性司法将“正义”推向了不确定状态 恢复性司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理念挑战在于刑罚报应主义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由此引发的关于“正义”的标准的讨论。传统司法要求同样犯罪的人在法定犯罪内受到同样对待的刑罚。刑罚是国家预定的,对于个体来说不能更改。这实质是将正义用程序来界定,强调“公正”的原则——正义是作为一个普遍的概念来运用的。  相似文献   

8.
司法正义不仅是司法从业者的职业道德问题 ,更是一个制度问题。司法的道德合理性基础是矫正正义 ,由此我们可以确立司法正当性的三个标准 ,即对等性标准、人道标准和功利标准。司法的制度性道德体现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尤以程序正义最为关键 ,其内容包括人道、公正和自主三个基本原则。司法正义的实现要有外在制度和内在道德的支持 ,因此司法独立、法官和律师的德性以及律师制度等 ,都构成了司法正义实现的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9.
正义是社会的价值追求,法是社会正义的表达,正义的刑罚是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要求的刑罚。李万春死刑二审案件的正确办理,切实落实了国家"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政策,揭示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实现依法裁决和社会正义的价值认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10.
刑法对金融安全的保护主要出于功利性的价值选择.刑法在金融安全领域适用过程中存在国家利益与个人自由矛盾的尖锐性和协调的困难性.作为和平与安全的外在支撑,刑法的功利价值表现得非常出色,但是要达到实现正义的终极目的,相对温和的刑法公正价值需要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  相似文献   

11.
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应该以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为应然取向,但是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功利性质的"工具主义"却成为刑事诉讼价值的主导,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缺口。立足于我国现实社会的复杂现状,我们应该对于刑事诉讼价值取向进行重新思考:纯粹的工具性价值理念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有必要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保障性价值虽然是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的应然取向,但是在现阶段的中国法治建设的复杂现状中同样也没有市场,因此必须对两种价值观念的转化进行路径研究。具体思路是,通过制度设计全面"修正"司法实践中我们一向坚持的工具性价值理念、赋予辩护人以"实质辩护权",以推动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向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方向转变。  相似文献   

12.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工作与西方国家比较相对滞后,给司法实践带来较大难度,需进一步改进。在未成年人的犯罪认定上应坚持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思想,对一些轻微犯罪行为不做犯罪处理;在对未成年犯的刑罚适用上,应建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量刑体制,完善非刑罚处理方法;在未成年犯罪行刑问题上,进一步放宽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条件。  相似文献   

13.
二战后,由于国际人权保护观念的高涨,“死刑不引渡”原则作为死刑废止论的一个表征和限制引渡的“安全阀”之一,而引人注目.当引渡“遭遇”死刑,当死刑关涉人权,当三者聚合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时,在保留死刑和废除死刑的国家间,造成了一些互不谅解的情况.其实,就目前世界发展状况而言,生存权仍是一种相对权,保留死刑和保障人权并不矛盾,各国应抱着求同存异的态度,协商解决矛盾,实现生存权和公共秩序保护之间的均衡.  相似文献   

14.
历史上有两个相对的刑罚适用原则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体现了刑罚的公正价值;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体现了刑罚的效益价值.为了遏制高涨的犯罪现象,刑罚的适用原则由罪刑均衡发展到刑罚个别化,刑罚的价值追求由公正转化到效益.伴随这一历史变化的是一系列的变化过程.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立法不改的前提下,为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应尽可能地从司法过程中寻找出路。刑事和解能够实现有效控制死刑的目的,维护被害方利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但为避免"花钱买命"引发司法不公的弊端,有必要通过严格限定适用案件范围、明确法律后果、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加强和规范法官的引导作用,重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等,实现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最大价值。  相似文献   

16.
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设置,以及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惩处,都是为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并以此昭示法律的正义,培育法律的公信力。但在上述目标实现的过程中,由于立法、司法、媒体传播等原因,使死刑标准发生了不同程度上的异化,这种异化的表层后果是死刑适用的不均衡,其深层后果是降低司法权威、动摇法律公信力,应当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17.
Due to the absence of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the macro planning, overall layout and collaborative progress of Chinas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have been limited, resulting in incomplete legal system, large regional differences, cooperation barriers between departments and other problems.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advocates decisive determination and value of policy guidance. It differs from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and judicial organs responsibility in the aspects of subject, content and way of realiz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we should speed up the progress of establishment of the Law on Child Welfare, perfect the system of child welfare, straighten out the internal rule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refine the system of detention education, and coordinate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criminal law and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other departments. The funds needed for juvenile justice can be uniformly allocated by the state financial department. The state should coordinately develop the juvenile justice mode and vigorously develop juvenile justice social work organizations and social workers in the mid-western regions.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esponsibility distribution between judicial organs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strengthen the role of families and schools, and vigorously promote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judicial organs,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juvenile justice social worker organizations.  相似文献   

18.
由于国家责任的缺失,限制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宏观规划、整体布局与协同进步,以致法律体系不完善、地域差别较大、部门协作壁垒等问题一直存在。国家责任更具“宣誓”意义和政策指引价值,其与政府责任、司法机关责任存在主体不同、责任内容不同、责任实现方式不同等区别。从国家责任角度出发,应加速制定“儿童福利法”,完善儿童福利制度,理顺刑事诉讼法内部规则,细化收容教养制度,协调刑法、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少年司法所需经费可实行国家财政统一拨付,国家应统筹发展少年司法模式,并大力发展中西部少年司法社工组织及少年司法社工;明确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分配,强化家庭、学校作用的发挥,积极推动公安、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与少年司法社工组织的协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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