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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鸿飞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5):79-85
受害公民死亡后 ,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 ,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转移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未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可将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将赔偿请求人没有提出诉请的行政主体追加为赔偿义务机关 ;若赔偿请求人不同意追加的 ,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成为刑事赔偿诉讼的被告。国家赔偿中的共同侵权只存在于行政赔偿领域在刑事赔偿领域比较罕见 ,可以忽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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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告请求判决被告B公司据实付清下欠原告的工程承包款12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B公司在承建该小区1号楼工程后,将其转包干没有资质的个人甲,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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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汪某与被告粟某系夫妻,原告于2010年2月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粟某离婚,2010年5月10日被告粟某将其名下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坐落本市河东区某公寓底商经第三人(中介公司)评估为195万的情况下,以130万元低价卖予被告徐某,现已过户,产权变更至徐某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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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在被告某汽车修配厂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因被告没有给原告办理工伤保险。所以。被告没有为原告申报认定工伤,原告自身不懂法律。也错过工伤认定时间。没有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原告知其按工伤处理。会被驳回诉请。故其坚持以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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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院提出以和解方式解决行政诉讼案件有法律依据,且符合我国的传统文化观。笔者认为,法院可以采用和解方式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该条规定,赋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和解等方式协调处理行政诉讼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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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0日,原告福建省顺昌文华生物研究所、武夷山文华茶叶科技研发中心与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武夷山支行、第三人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行政许可、行政赔偿一案在武夷山市人民法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认为被告故意违反行政许可法第74条第2款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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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陈××与被告中石化某分公司因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2年7月开始受雇于被告至今,双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遂依法做了实体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某中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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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2,(7)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宣判的原告梁某诉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某村委会、被告尹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拿到的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诉称”及“被告辩称”,均是原、被告自己起草后直接写入判决书中的。这家法院为了推进法院审判改革,率先推出在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有关当事人诉辩主张的叙述,直接由当事人自己归纳,以准确反映其诉讼主张,将“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以及“第三人陈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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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债权转让他人后,债务人拒绝履行被起诉。2012年12月5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杨文井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易一萍偿还借款3万元。杨文井与第三人吴耀发以介绍工程项目来往相熟。2010年8月10日,杨文井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吴耀发借款3万元,吴耀发当天给了杨文井3万元现金后,杨文井当即出具了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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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今后,患上职业病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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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到南宁某鱼庄就餐,酒后与鱼庄老板陆某发生争执,与陆某同桌吃饭的梁某拿起一个空酒瓶往方某头上猛击一下,导致方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方某家属将鱼庄老板陆某、农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侵害人梁某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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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持两张货款算帐清单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而被告仅认可其中由自己签字的一张帐单。原告说两张帐单是上下页,结算时经复写成一式两份?法官当庭撕开糊在帐单背面的纸,却发现其中一张根本没有复写的痕迹。至此,案件终于真相大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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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培国律师谈论的作为原告应该掌握的“四项基本原则”,乍听起来非常浅显,可是,杨培国律师讲述的案例却又说明原告应该掌握的“四项基本原则”,是许多原告容易忽视又容易“翻船”的所在。于是,我又饶有兴趣地向杨培国律师询问作为案件的被告,一般应该掌握哪些基本的策略,做到巧妙地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掉原告的事实与理由,最终实现让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的“好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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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却遭物业公司交错房,因装修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2011年3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5555元;被告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姚友根给予原告经济补偿5000元。2009年9月23日,江西省新干县的胡军、邹艳群夫妇与该县新兴房地产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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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2004,(9)
秦某、葛某、徐某、赵某系山东省枣庄市某机厂女工,2003年7月,四人以厂方对他们作出的除名决定不当为由向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起诉。四原告诉称,她们是被告枣庄某机厂职工,分别与被告订立了劳动合同。2003年前后,由于被告经营不善,采取了对职工不定期放假的措施以减少工资开支,四原告曾分别被告知在家不定期待岗。2003年2月,四原告正常上班时,被告借口终止了与四原告的劳动合同,为此,四原告向山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中,被告对四原告重新作出除名决定,山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维持了工厂对四原告中的前数三原告的除名决定。四原告要求法院撤销对四原告的除名决定,续订劳动合同,并赔偿四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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