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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潘晨 《法制与社会》2012,(9):270-271
P2P技术因其传播主体的任意性、传播客体的广泛性、传播过程的难控性导致著作权侵权.P2P侵权行为应从用户上传、网络服务提供者、用户下载三个环节加以认定.P2P技术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要在建立著作权补偿金制度、规范P2P软件和网站的标准、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本文由P2P技术合法性争议得出确定该技术合法性的标准,并根据P2P技术类型划分了责任认定体系,进行相应的法理分析。最后,在归纳发达国家的防治对策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解决P2P技术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3.
P2P技术为网络信息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使著作权侵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P2P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没有直接传播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当P2P软件最终用户上传与下载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P2P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具有过错时,应当追究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在对P2P相关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主要对P2P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P2P技术是网络环境下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它实现了网络用户之间直接的资源共享。随着P2P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现有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在网络环境下显得愈加力不从心,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可以说大势所趋。我国应借鉴他国的有关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适时建立起我国的著作权补偿金制度,以从根本上解决P2P技术的侵权问题。  相似文献   

5.
高鹏飞 《法制与社会》2012,(22):290-291
数字图书馆发挥着传承人类文明,促进文化传播的职能,但P2P读者用户之间进行的信息资源共享中涵盖许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数字图书馆因此被夹在合法的网络作品权利人和社会公众读者用户矛盾的中间,既要维护作品权利人利益,也要传播作品给读者用户.本文探索采取法律和技术相结合的双重保护措施,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又能促进信息交流与传播.  相似文献   

6.
当前P2P行业在国内发展迅速,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P2P平台一般自建担保体系,采用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或者同集团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这种集团内互保的合法性及对投资人利益保护的有效性便值得商榷了.本文着重分析了P2P网络借贷行业中担保方面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  相似文献   

7.
P2P网络借贷,即Peer-to-peer-lending。是一种依靠网络而形成的新型金融网络服务模式,在性质上属于小额民间借贷,其借贷方式比较灵活简单,从而提供了一种比较新式便捷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金融服务的一种补充。2005年最先诞生于英国,我国是在2007年出现了第一个P2P的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随着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借贷市场中的发展,由于法律的缺失和监管的不利,暴露出许多损及贷款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P2P网络贷款的发展现状,重点分析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以及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并就保护P2P网络借贷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自己的的制度设想与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8.
王碧琴  任洁 《法制与社会》2015,(6):102-103,107
P2P借贷行业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相关法律规范模糊,本文探讨信息共享对规范P2P借贷服务的重要性,通过明确P2P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身份,确定P2P借贷平台的责任与义务,平衡信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制定行业自律对策,防范借贷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P2P平台规范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P2P技术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网络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多起"P2P软件侵权案"便是对其极好的诠释.然而,与国外P2P软件引起的著作权侵权案不同的是,我国所谓的"P2P软件侵权案",被告败诉的根本原因并不是他们提供了P2P软件,而是因为他们故意提供链接服务.  相似文献   

10.
P2P作为一种新的网络传播技术,促进了信息的传播,但也带来了复杂的P2P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P2P服务提供者没有直接实施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当有P2P用户利用P2P软件非法传输作品时,P2P服务提供者在客观上帮助了该P2P用户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当P2P服务提供者在主观上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时,将构成共同侵权(间接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共同侵权(间接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洪祖运 《知识产权》2007,17(2):58-62
“上海步升诉北京飞行网”的判决不仅涉及“帮助侵权”的认定标准,而且揭示了个人用户使用“P2P”软件的侵权可能。根据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正确理解,个人用户使用P2P软件的行为难以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从而很有可能带来版权人与个人用户的对立局面。笔者针对这样的困局,提出四种解决问题的思路,最后指出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凭借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解决“P2P”的难题。  相似文献   

12.
冯刚 《知识产权》2008,18(3):47-52
结合全国首例涉及P2P的侵权纠纷案,对P2P的技术特点进行分析,此类案件由于上载者难以确定,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实践中只能起诉传播者;运用系统论分析传播者的行为,其行为使网络中分散、零乱的信息形成了数据库,产生了更大的"价值",因此构成帮助、诱导侵权.  相似文献   

13.
P2P网络服务中的知识产权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P2P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社会公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得和使用他人作品的能力得到了扩张,导致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的流失.如何借助刑法对P2P网络服务进行规范,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对P2P网络服务商和P2P网络用户的刑事责任分析的基础上,对P2P网络服务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4.
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犯罪中是否应当承担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追究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犯刑事责任,首先必须明确其存在故意的主观过错.有必要从犯罪故意、意思联络等主观层面进行考察,研究提出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故意的司法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5.
刘东 《时代法学》2014,(4):78-84
网络借贷由于具有交易手续便捷、贷款门槛低和操作灵活等特点,可以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提高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因此在短时间内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按照P2P公司是否为贷款者提供担保为标准,可初步将所有的P2P网络贷款业务分成无抵押无担保、无抵押有担保以及有抵押有担保三种类型。在每一种类型中,由于民事主体间所涉法律关系的不同,导致了纷争发生后各主体维护自身权益方式的差异,决定了因P2P网络贷款引发的纷争所适用诉讼程序的迥然有异。  相似文献   

16.
P2P技术自1999年诞生以来,由于其技术的本质特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法律上的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也存在过争议,这在很长一段时间使得人们对于P2P很难给予一个准确和公平的判断,从而导致对P2P服务提供者是否侵权以及如何认定侵权模棱两可。随着P2P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其技术的认识也日渐清晰,对其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问题也在司法实践中日渐成熟。结合中美典型案例分析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在P2P技术的不同发展阶段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以期为将来P2P技术不断深入发展,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P2P平台准入制度尚存在准入方式不当、准入条件混乱和准入标准模糊等不足,导致P2P市场出现野蛮增长、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乱象。重构P2P平台准入制度,应遵循"理念--模式--制度"的路径,以"适度"为理念设置控制与激励双重标准,选择差异化准入监管模式,具化准入方式、条件和标准等实质性要件。  相似文献   

18.
P2P技术相关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崔立红  郝雷 《法学论坛》2006,21(2):90-95
上个世纪末以来,以Napster为代表的P2P软件的迅速兴盛,在导致P2P技术迅猛发展并打破了传统的以服务器为中心的互联网格局的同时,在版权领域也引发了一场又一场侵权与反侵权的较量。本文在详细解读P2P技术的基础上,从与P2P技术有关的行为主体及其各自应负的版权侵权责任等方面,对P2P技术带来的版权侵权问题作了初步研究。  相似文献   

19.
叶姗 《河北法学》2006,24(8):108-111
P2P共享软件的滥用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热门话题,非议者不少,而支持者亦众.版权人、国家版权保护机构、影音业协会、网络供应商、互联网主管部门、警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均不约而同从不同的角度规制网民滥用P2P共享软件的行为.代表互联网未来发展方向的P2P共享软件本身并无过错,但其引发的诸项争议必须置于法律框架内方能解决.从剖析P2P共享软件的基本原理及因其滥用而引起的各种法律争议着手,分析滥用P2P共享软件行为的性质,探寻法律规制滥用P2P共享软件行为的规则.  相似文献   

20.
“Sharing economy” is an umbrella term that encompasses a wide range of digital platform-based activities that includes P2P lending and other forms of internet-based lending. The core aim of the sharing economy is to leverage the utilization of idle capacity. P2P lending can not only be used to leverage small amounts of money on the lender's side, but also be used to promote financial democracy and inclusion both on the lender and borrower's sides. P2P lending regulation, therefore, should place an emphasis on the utilization of dead money and promotion of financial democracy. This article scrutinizes the regulation of P2P lending in China. The existing regulatory system for P2P lending in China is built upon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at have been designed solely with traditional brokers in mind. The article contends that the rigid rules placed on lending platforms limited their ability to maintain their roles as brokers and, in turn, heavily endangered the commercial sustainability of P2P platforms, thereby harming the sharing economy's openness and inclusivity. Additionally, the article argues that the fact that there is no limit on the amount a lender can invest poses a threat to the notions of leveraging idle money and financial inclusivity. The closed-ended P2P lending regime in China would cause some chilling effects to financial innovation in the P2P lending industry, and in a wider sense, the rising FinTech sector. Regulators in China need to cope with these challenges in a flexible but pragmatic manner, and particularly make use of the benefits the sharing economy may bring to the Chinese economy more broadly.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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