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目前,我国新兴物业管理制度下应运而生的业主委员会所发挥的自治作用并不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学界争论最大的是:我国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中“执行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又以何种身份“执行”公共物业管理事务,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民事合同?最终责任如何落实呢?争议的实质焦点有二:一是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二是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由此,有学者建议:在现有业主自治管理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业主自治管理的监督机关,引入“业主团体”的概念,建立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团体的自治组织机构。本文重点拟对业主委员会之法律地位及完善物业管理自治组织结构并发挥其自治作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相似文献   

3.
《政策瞭望》2003,(9):20-21
9月1日后,我国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针对目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取得了十大突破,其中主要包括:明确了前期物业管理中,开发商必须和买房人签订物业公约;明确了业主管理委员会和业主  相似文献   

4.
1995年,北京市政府发布《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全市新建小区全面实行物业管理.但近年来,物业管理纠纷急遽上升,据市消费者协会2005年1月对百个小区5000位业主问卷调查,高达73%的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意.造成目前物业管理领域矛盾复杂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部分业主消费观念滞后,对物业管理有偿服务还不适应的问题,也有物业管理企业运作不规范,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难以满足业主需求的问题;既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问题,也有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问题.本文从制度变迁的角度,通过对物业管理制度变迁背后利益关系的分析,剖析物业管理纠纷的深层原因.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物业管理纠纷包括物业服务公司侵犯业主利益的纠纷、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纠纷和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具有群体性、多样性、复杂性和非对抗性的特点。物业管理纠纷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人们对物业管理认识上的原因。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理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实行建管分离;提高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制度。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相似文献   

7.
论业主委员会的制度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业主委员会是城市住房私有化的必然产物,也是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制度支撑.由于政府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之间利益关系复杂,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规定的不完善,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失当,业主普遍缺乏公民意识和责任意识,业主委员会在筹备设立和实际运行方面都存在诸多的问题.我国应尽快出台<业主委员会法>,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范业主委员会各项基本制度;并且进一步调整完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与业主自治的关系,在物权法中明确居民的房屋物权;健全行政程序的有关制度.  相似文献   

8.
介绍了美国内珀维尔市业主协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协会会章。通过业主选举,由当选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注册成立一个非盈利性的公司,全面负责物业的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9.
王智斌 《中国人大》2008,(14):38-40
"以前人们常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天下第一难事,现在,物业管理才是天下第一难事。"这是一名来自居民委员会的市人大代表,在《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上的一句话。反映物业管理难的,不仅有人大代表、社区工作人员,还有政府主管部门、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以及物业管理公司,而破解物业管理中的诸多难题,需要从实践着手、从立法着眼。  相似文献   

10.
代艳丽  付立明 《求索》2013,(5):181-18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均没有做出明晰的界定。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界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可以认为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也不是独立的非法人组织.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参与诉讼活动。这种状况不利于城市社区的发展,我们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引入“业主团体”概念,理顺业主委员会和相关的业主大会、业主团体等之间的法律关系,科学合理地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1.
宋靖 《人民政坛》2006,(8):41-42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确立了业主大会、业主公约制度、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物业承接验收制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等物业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制度,建设部等国家部委(局)和各省(市、自治区)也相应地修订或重新制定了相关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这些法规、规章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为实现物业管理的法治化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从物业管理的实践看,我国物业管理立法仍然存在不少亟待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12.
物业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作为城市房屋管理的新体制,需要方方面面的制度配套。目前引起物业纠纷的原因很多,主要是:开发建设遗留问题,造成物业纠纷;业主委员会组建难,业主自律机制不完善;房屋结构复杂;市民群众物业管理公  相似文献   

13.
王怡红 《青年论坛》2004,(5):122-123
《物业管理条例》的公布与实施使得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运作有法可依 ,为建立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但由于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的特殊性 ,《物业管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 ,本文试图对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 ,并期望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初步建立起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物权法》对业主权利保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地位、物业管理企业职能作了具体的界定和规制.  相似文献   

15.
周松  张郁 《人民政坛》2006,(10):18-19
2006年9月5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举行立法听证会。来自各行各业的10名听证陈述人和10名旁听人围绕老百姓普遍关注的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和小区保安两大议题展开陈述、  相似文献   

16.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处理自身事务的需要.在此次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出台过程中,北京市政府在立法过程、立法目标和立法实施上,充分发挥了包括政府部门、业主群体和智囊机构的作用,通过多中心共同参与的立法方式,不但协调了各方的利益冲突,还在一定程度上探索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协调、多中心共同参与的新的社会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7.
雷岁江  孙荣 《中国行政管理》2012,(10):106-110,95
目前有关业主委员会制度绩效的文献很少。这一制度从2003年运行至今效果如何?业主委员会制度绩效如何有效衡量?研究以住宅小区及其业主为样本,基于实地调查收集的数据,在回顾文献的基础上,发展了业主委员会制度绩效测量维度和具体指标,进行了量表信度和效度检验,并实证了各住宅小区的制度绩效。研究发现,相同制度下,各个住宅小区业委会制度绩效有很大差异;治理过程绩效、治理结果绩效和治理能力绩效三个维度测量的业主委员会制度绩效,与业主满意度、专家评价三者有较高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18.
徐晓静 《人民论坛》2010,(10):124-125
物业管理费拖欠问题给物业管理带来了困难。针对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问题的成因,通过改革定价方式提高业主参与协商物业费定价的程度,加强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制度建设,以及立法规定滞纳金、限制房屋转让等制裁欠费的措施,可以妥善解决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问题。  相似文献   

19.
高芙蓉 《前沿》2002,(3):56-58
随着物业管理的迅猛发展 ,物业管理规模和覆盖面的迅速扩增 ,广大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 ,物业管理中许多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始浮现出来。这些问题的解决 ,无疑最终都会归结到物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对策上来。本文正是从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入手 ,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 ,为物业管理继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20.
由于物业公司服务差、物业服务费贵。目前不少住宅小区尝试、施行业主自治——由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我国法律规定了业主的共同利益可由业委会来共同表达和维护。法律法规也并未禁止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自治管理本小区物业,但并未授权业委会收取物业费,也没有对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当业委会欲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催收物业服务费时,却遭遇重重障碍,导致新生的业主自治濒临夭折的危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