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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契约的契约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行政契约的合意 行政契约存在的根基就是作为契约双方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一方享有契约自由,契约的成立是合意而非强迫。行政契约作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一种手段,相对于行政命令等权威性管理手段出现的较晚。但行政契约的出现并非偶然,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合理结果。从行政契约起源的西方国家来看,早期的政府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奉行“不干预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执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国家“仅执行收税员、警察和披戴甲胃的护卫之类的老的最小限度的职能,”在这种情形下.传统的行政手段已足以完成其职能,行政契约自无产生的…  相似文献   

2.
由于行政生态与行政主客观环境之巨幅改变,造成传统单方高权之行政行为,不再能够只凭其执行力即可畅通无阻并期待其能解决所有之法律纷争案件,从而以"民众参与"、"对等协商"、"弹性灵活手段"为诉求之行政契约即能广泛于各行政领域中而受到重视。但是毕竟这种非传统式之行政行为,不论是功能或其与依法行政间,应如何取得有机之调和而不互相矛盾?本文在比较西方国家行政契约与依法行政的互动下,探讨我国的可能进路。  相似文献   

3.
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对行政契约的概念及定性,认识不一,其分类及形式就有差异,即便在同一国家,由于分类标准的不同,其结论也会有所不同。严格意义上讲,行政契约的分类与行政契约的形式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分类属学术范畴,形式属实践范畴。前者是学界根据一定标准对各种行政契约的归类,后者是行政契约在实践中的存在方式或行政契约的名称。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契约的分类,一直存在重形式、轻实质或者重外表、轻内容的缺陷,即便是以契约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也因其内容的复杂性而难以系统化、规范化,含混之处甚多,有必要制定《行政契约法》予以解决。本文另对BOT特许权协议、公产特别独占使用特许及承包、租赁、出让契约、政府采购合同等行政契约形式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郑春燕 《中外法学》2010,(4):540-550
@@ 对中国行政法学界而言,行政契约是一个舶来概念.与概念一并移植的,还有关于"行政契约应当书面作成"的观点.[1]尽管学界对行政契约的理论与实践存在颇多争议,却鲜有学者对这一特性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5.
行政契约作为一种替代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行政高权性行为的更加柔和、富有弹性的行政规制手段,近些年来逐渐为人们所重视,但其涵义则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理论基础不同而不尽相同。我们认为,行政契约的产生固然是借鉴私法契约的模式执行公务的结果,但它是通过形成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公务的,这与政府单纯利用私法契约执行公务或私法活动不同,而行政法研究的契约应当是前者,因此,我们将行政契约界定为以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  相似文献   

6.
新行政法与依宪行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行政法"作为一种初步系统化的行政法学术意识,主要基于对传统行政法模式的反思而产生。这一学术进路主要采取的是一种制度功能主义的论证,缺乏规范层面的解释与架构。"新行政法"的规范性诉求,在宪法学看来就是"依宪行政",即建构一种基于宪政民主的行政程序法体系,重塑宪法性的"政府—公民"关系框架。"依宪行政"是"新行政法"规范建构的合理方向,其容纳了传统的行政法治理论和新兴的行政民主理论,有利于在一种更加宽厚的宪法框架内拓展行政法治模式,探索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  相似文献   

7.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施行十多年来,行政契约法制在学说和实务上已渐渐脱离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之区别瓶颈,而能进一步对行政契约的细节问题进行探索。但是,"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契约的规范相当简略,涉及个案契约争议时,仍须取决于个别行政法规具体规定,衡酌行政法原理原则,并准用民法规定,方能解决问题。深化行政契约法理论研究,进行行政契约法各论分析,建立行政契约总论与各论的完整体系,应是行政法学界共同的目标与任务。  相似文献   

8.
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的履行过程中,享有一定的特权。行政主体一般享有中止履行权、指导与监督权、单方变更权、相对人违约的单方解除权、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单方解除权、情势变更情况下的变更解除权以及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履行权等特权。对于行政主体的特权,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予以控制。  相似文献   

9.
王煜 《行政与法》2004,4(5):98-100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行政管理理念的转变,行政契约发挥着越来越巨大的作用。但行政契约的救济制度一直都不甚完善。这导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契约的参与性、民主性的信心下降,进而影响行政契约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学者对行政契约理论的认识还不统一,它徘徊于民事契约和行政契约之间。另一方面,行政契约的双方性使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限制了其进入诉讼途径的可能。理论上为行政契约找一个合理的且与现行体制不相冲突的诉讼途径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0.
我国行政契约采除外说,即除法律另有相反规定外,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契约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当欲完成的行政事项需要当事人同意、协助和配合,或者利用当事人的特殊才能、经验,以及解决非典型案件、新型事项时,可以采取行政契约的方式。  相似文献   

11.
张峰振 《法学杂志》2006,27(6):126-128
行政契约的行政性指行政主体、行政优益权等权力因素,而契约性因受行政性影响,仅指合意,不包含平等、自由内涵。这种理解必然导致行政契约立法中偏重行政主体利益的保护,而使相对方处于不利地位。从保护相对人权益角度出发,结合域外经验与本土现实考量,我国行政契约行政性应指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目的,而契约性与私法契约有极大相似之处。  相似文献   

12.
在世界范围内,由于民主潮流的日益高涨,行政法亦日趋民主化,从而使国家在对人民的法权关系上,聪明的统治者为了顺利实现行政目的,明智地一改往日采取命令等单一权力手段,而更多地采用了行政契约等非权力方法处理行政业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行政法从强化权力手段,向淡化权力手段转变,承包契约、土地征用契约、土地有偿转让使用权契约,公务委托契约、人事聘用契约等等,以人们始料不及的速度在行政管理的诸多领域被广泛运用。与此相适应,行政契约纠纷及其解决日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本文试从…  相似文献   

13.
“有选择的亲和性”(elective affinities)是韦伯方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韦伯用这一源自歌德的概念取代各种形式的决定论。他认为,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和法律在内的人类社会诸层面间都是生活世界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存在互相渗透、彼此影响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是一种“决定”关系,更不是某一种社会层面决定了其他各个层面,它们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互动关系。①本文借用“亲和性”这一概念,旨在揭示法治行政和行政契约两个似乎不相容的社会现象之间,也存在着一种互相渗透、彼此影响的互动的张力关系。 最…  相似文献   

14.
在具体行政契约制度中,行政主体的给付不能之类型不应完全仿民法之立法例,而应根据行政主体之特殊性,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将其给付不能区分为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两大类型。就法律后果而言,因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优越地位,故应使其负担更多的契约风险,以平衡行政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大陆法系的法、德等国已经将行政契约作为一种新的行政活动方式纳入到行政程序法典之中,我国正在起草的行政程序法以专章的形式来规范行政契约,对行政契约的研究已经从适法性之争深入到对行政契约制度细微层面的探讨。就行政契约履行障碍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而言,因行政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契约预期违约制度在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方面的特殊性,出现了立法意思代替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履行中意思表示的特殊现象。  相似文献   

16.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契约已逐渐成为政府施政的主要手段。但究竟何为行政契约,应确定哪些标准来识别行政契约的归属问题,理论界并未做出圆满的回答。本文在分析中外有关行政契约识别标准的法律制度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初步构想了我国行政契约的识别标准,并提出法律应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逐步扩大行政契约的范围。  相似文献   

17.
论行政契约之效力状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步兵 《法学评论》2006,24(4):11-20
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对行政契约的效力状态大多仅规定了有效和无效两种。但通过对行政契约的性质和特征分析,可知行政契约除了有效和无效之外,还应存在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多种效力状态。  相似文献   

18.
论行政契约的救济制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余凌云 《法学研究》1998,(2):128-133
论行政契约的救济制度余凌云从西方国家的法律救济模式看,对行政契约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具体制度表现为协商、仲裁或行政机关内部裁决等司法外解决方法或者诉诸司法途径。在普通法国家,如英国,在不区别公法(publiclaw)和私法(pri...  相似文献   

19.
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的发展与成熟必以实现从"身份"(status)到"契约"(contract)的转换为大前提。在打破以身份为标志的等级制度并建立人人平等的契约体制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诸多复杂社会因素的干扰,其中主要传统因由为中国儒家伦理文化及其对人的潜性影响;主要现实因由为强势行政干预对契约自由的直接与间接损害。  相似文献   

20.
行政契约在学理上共有三种模式: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契约、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契约以及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影响的契约。本文只讨论第一种常规模式的行政契约,此类行政契约具备契约性和行政性双重属性的行政行为。本文结合私法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理论知识以及行政契约与其他契约相比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即契约型和行政性),提出了将缔约过失责任引入到行政契约中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提炼出了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以此为基点,概括出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和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在行政契约中适用的责任承担与私法中责任承担的不同即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责任方式,尤其是对责任方式部分,提出:行政契约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因此需要受到信赖保护原则的支配。在传统行政法上,认为信赖保护原则是一种行政相对人对授益性的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但是结合行政契约的特点,本文认为行政契约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应当包括行政主体的利益,再根据行政相对人导致缔约过失的心态(故意和过失),分别应当实行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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