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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鸿飞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20):195-209
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对行政契约的概念及定性,认识不一,其分类及形式就有差异,即便在同一国家,由于分类标准的不同,其结论也会有所不同。严格意义上讲,行政契约的分类与行政契约的形式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分类属学术范畴,形式属实践范畴。前者是学界根据一定标准对各种行政契约的归类,后者是行政契约在实践中的存在方式或行政契约的名称。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契约的分类,一直存在重形式、轻实质或者重外表、轻内容的缺陷,即便是以契约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也因其内容的复杂性而难以系统化、规范化,含混之处甚多,有必要制定《行政契约法》予以解决。本文另对BOT特许权协议、公产特别独占使用特许及承包、租赁、出让契约、政府采购合同等行政契约形式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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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国行政法学界而言,行政契约是一个舶来概念.与概念一并移植的,还有关于"行政契约应当书面作成"的观点.[1]尽管学界对行政契约的理论与实践存在颇多争议,却鲜有学者对这一特性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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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的履行过程中,享有一定的特权。行政主体一般享有中止履行权、指导与监督权、单方变更权、相对人违约的单方解除权、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单方解除权、情势变更情况下的变更解除权以及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履行权等特权。对于行政主体的特权,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予以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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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契约采除外说,即除法律另有相反规定外,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契约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当欲完成的行政事项需要当事人同意、协助和配合,或者利用当事人的特殊才能、经验,以及解决非典型案件、新型事项时,可以采取行政契约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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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选择的亲和性”(elective affinities)是韦伯方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韦伯用这一源自歌德的概念取代各种形式的决定论。他认为,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和法律在内的人类社会诸层面间都是生活世界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存在互相渗透、彼此影响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是一种“决定”关系,更不是某一种社会层面决定了其他各个层面,它们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互动关系。①本文借用“亲和性”这一概念,旨在揭示法治行政和行政契约两个似乎不相容的社会现象之间,也存在着一种互相渗透、彼此影响的互动的张力关系。 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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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行政契约制度中,行政主体的给付不能之类型不应完全仿民法之立法例,而应根据行政主体之特殊性,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将其给付不能区分为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两大类型。就法律后果而言,因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优越地位,故应使其负担更多的契约风险,以平衡行政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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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法、德等国已经将行政契约作为一种新的行政活动方式纳入到行政程序法典之中,我国正在起草的行政程序法以专章的形式来规范行政契约,对行政契约的研究已经从适法性之争深入到对行政契约制度细微层面的探讨。就行政契约履行障碍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而言,因行政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契约预期违约制度在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方面的特殊性,出现了立法意思代替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履行中意思表示的特殊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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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契约已逐渐成为政府施政的主要手段。但究竟何为行政契约,应确定哪些标准来识别行政契约的归属问题,理论界并未做出圆满的回答。本文在分析中外有关行政契约识别标准的法律制度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初步构想了我国行政契约的识别标准,并提出法律应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逐步扩大行政契约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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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契约之效力状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对行政契约的效力状态大多仅规定了有效和无效两种。但通过对行政契约的性质和特征分析,可知行政契约除了有效和无效之外,还应存在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多种效力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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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契约的救济制度余凌云从西方国家的法律救济模式看,对行政契约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具体制度表现为协商、仲裁或行政机关内部裁决等司法外解决方法或者诉诸司法途径。在普通法国家,如英国,在不区别公法(publiclaw)和私法(pri...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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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的发展与成熟必以实现从"身份"(status)到"契约"(contract)的转换为大前提。在打破以身份为标志的等级制度并建立人人平等的契约体制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诸多复杂社会因素的干扰,其中主要传统因由为中国儒家伦理文化及其对人的潜性影响;主要现实因由为强势行政干预对契约自由的直接与间接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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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在学理上共有三种模式: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契约、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契约以及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影响的契约。本文只讨论第一种常规模式的行政契约,此类行政契约具备契约性和行政性双重属性的行政行为。本文结合私法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理论知识以及行政契约与其他契约相比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即契约型和行政性),提出了将缔约过失责任引入到行政契约中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提炼出了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以此为基点,概括出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和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在行政契约中适用的责任承担与私法中责任承担的不同即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责任方式,尤其是对责任方式部分,提出:行政契约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因此需要受到信赖保护原则的支配。在传统行政法上,认为信赖保护原则是一种行政相对人对授益性的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但是结合行政契约的特点,本文认为行政契约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应当包括行政主体的利益,再根据行政相对人导致缔约过失的心态(故意和过失),分别应当实行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的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