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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仲裁庭在裁决争议时所遇到的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程序是否公正、合法,而且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于维护正常的国际商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向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所关注。本文拟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三个方面来论述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2.
赵秀文 《河北法学》2005,23(5):7-13
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理论与实践上,仲裁机构不仅包括常设仲裁机构,而且也包括临时仲裁机构。我国现行仲裁法并未就临时仲裁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在立法制度上的缺憾。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为了在对等原则上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争议,我国仲裁法应当承认临时仲裁在我国仲裁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3.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一种最常见方式。而仲裁协议,则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鉴于仲裁协议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作用,对仲裁协议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国际经济贸易双方当事人同意就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相似文献   

4.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参加仲裁的,应视为双方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了合意。其后双方就同一合同有关争议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5.
一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生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某种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书面合意.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目前,尽管各国立法对仲裁协议的生效问题还有不同的规定,但一般来说,仲裁协议要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则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各条件:(一)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即主要是仲裁地法或属人法,具有订立仲裁协议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仲裁协议中的当事人,必须是被交付仲裁之争议的当事人.即仲裁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表明,其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金融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适用。除对其在金融领域适用时的一些传统理论障碍予以了有效的克服以外,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的优越性也正得到进一步的体现。虽仍存有一些不足,但在国际和国内机构的推动下,国际商事仲裁方式在国际金融争议及我国涉外金融争议中,都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7.
师华 《法学杂志》2002,(6):54-56
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方法主要有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诉讼、WTO争议解决机制和国际争端机制。国际商事仲裁是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争议 ,主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事先的约定或事后的仲裁协议 ,仲裁人不得对当事人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仲裁。国际商事诉讼是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争议。这里司法诉讼是在一国法院提起的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贸易争议 ,各国法院根据本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此类争议行使管辖权。WTO争议解决机制是用来解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由于执行WTO协定而发生争端的一套法律制度。国际争端…  相似文献   

8.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院职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艳 《中外法学》1998,(5):74-78
<正>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纠纷而建立的规范体系,国内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中具有协助职能和监督职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国内法院又协助又制约的法律地位是由国内法院的国家司法性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民间契约性所决定的。意识自治原则是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此前提下,依据契约自由原则,订立仲裁协议,商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纠纷,从而表现了仲裁当事人意识自治的特征;国内法院对此以国家司法机关的名义予以认可并且予以协助。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决定的国内  相似文献   

9.
平达 《中国律师》2013,(1):67-69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事交流日益密切,纠纷迅速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既便利又有效率的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和青睐。近年来,我国仲裁机构受理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越来越多,但律师代理仲裁案件和涉外仲裁法律服务的整体水平却极为有限,我国急需一批既精通国际法律知识、又具备较强英语能力的律师人才。  相似文献   

10.
黄进  马德才 《法学评论》2007,25(3):54-58
自20世纪70、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商事争议愈益增多,各国对仲裁支持的力度也在加大,因此各国有关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事项的限制日益减少,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范围正呈现出不断扩展的趋势。与此扩展趋势相适应,我国国际商事争议的可仲裁范围亦日趋宽泛,但有关法律规定与此尚欠衔接,故应从立法技术和内容方面加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许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问题上犹豫不决,不知道是将未来发生的争议提交有关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还是提交有关国家的法院进行审判。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区别入手,在两者的范围、渊源、效力、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等方面进行比较,以期当事人在订立国际商事合同时确立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权条款。  相似文献   

12.
当今世界国际贸易发展迅速,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密切,跨国经济纠纷不断,以商事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已成为国际贸易纠纷中的主要手段,逐步发展为解决争议的一项国际法上的制度,相关的研究也得到进一步深化,从而促进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不断完善。现在,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更是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许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问题上犹豫不决,不知道是将未来发生的争议提交有关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还是提交有关国家的法院进行审判.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区别入手,在两者的范围、渊源、效力、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等方面进行比较,以期当事人在订立国际商事合同时确立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权条款.  相似文献   

14.
辛柏春 《当代法学》2016,(2):119-125
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特征.国际商事纠纷是选择诉讼还是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往往会将争议解决的保密性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及广泛采用,有关仲裁的保密性问题在国内立法中受到重视,在各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也出现了相关的规定.但各国对待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问题态度迥异,在立法上也存在诸多差别,导致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因此,分析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含义、历史发展沿革及其法律价值,探讨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法律渊源,比较不同国家的相关立法与典型案件,找出法律规则上的异同并预测其发展趋势,对于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及国际商法的完善,对于中国仲裁法的发展及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5.
友好仲裁已经得到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国际条约或示范法的普遍承认 ,公平善意原则成为解决跨国民商事和国际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 ,确立友好仲裁不仅是仲裁实践的需要 ,而且可以促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与国际通行实践进一步的融合与接轨。  相似文献   

16.
随着国际法学科的反垄断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研究深入,对于仲裁解决反垄断法法律争议的做法学界与理论界中都存在不同的观点.诚然反垄断法涉及公共利益以及国家经济政策之倾向,然商事仲裁(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商事争议之时,仲裁机构普遍考虑将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有关国家内国竞争法作为裁决适用法.尽管在我国立法上尚未明确规定反垄断法可以作为仲裁庭可以援引作出裁决的依据,但是亦没有倾向性立法和官方意见反对这种将反垄断法作为强行法或公共秩序而为以援引的态度.进而,在上述基础上得以讨论反垄断争议仲裁解决的理论可行性与实践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7.
一、国际商事仲裁音辖权的法律特征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国际商事仲裁庭根据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他们之间的商事争议居中评断是非曲直并作出裁决的权力。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相比,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属于协议管辖权。它是建立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础上的。如果仲裁协议不存在或是无效,仲裁庭就不可能具有对有关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起源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  相似文献   

18.
于健龙 《中国法律》2008,(5):9-11,61-65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谱写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崭新篇章,成就举世瞩目。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中国涉外仲裁事业迎来了绚烂的春天,并迅速得到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设立於1956年4月.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相似文献   

19.
按照传统国际商事仲裁观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应当也必须受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支配,而仲裁地法支配仲裁程序一直是一项被普遍接受的原则。但自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了一种试图使国际商事仲裁摆脱任何特定国家法律控制和支配的趋势,主要是在欧洲大陆提出并加以发展的被称为"非内国化"(de。nationalization)或"非地方化"(de。localization)的国际商事仲裁理论。该理论冲破了传统仲裁观念和制度的藩篱,其中的合理成分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仲裁立法和实践所接受。本文旨在对国际商事"非地方化"仲裁的理论和实践分别作出剖析,希望对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0.
国际商事仲裁中,依法仲裁的仲裁方式本身存在一些缺憾,起到查漏补缺作用的友好仲裁得以发展,目前已经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国际公约及示范法、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普遍承认,成为一种重要的仲裁方式。本文从友好仲裁的概念及其与商人习惯法的区别等阐明其内在含义出发,并列举了有关立法和实践,具体论述设立友好仲裁制度的必要性,认为在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确立友好仲裁有助于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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