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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的不动产变动模式存在着不利于交易安全保护的先天弊端,合同担保、产权意见书模式在产权保证上虽有一定实效,却不如所有权保险制度安全保障彻底。在维护交易安全上,所有权保险具有真实保障和损害赔偿的双重构造,我国应当借鉴美国所有权保险以商业信用支撑不动产交易安全的做法,建立国家信用与商业信用共为支柱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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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不动产交易主要是指不动产的买卖、赠与、交换、预售、抵押、租凭等。因此而签订的合同统称为不动产交易合同。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依法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到指定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与不动产交易合同的登记,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动产交易合同效力与登记是一种什么关系,目前司法界和学术界都有不同的看法,为此,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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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对不动产流转约定所有权保留如果存在此类约定的,法院不应支持。此种限制的主要原因是,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不动产的取得、流转、设定、消灭均有专门的登记制度进行规范。"物权法定"原则要求,对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效力高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效力,故在登记公示与合同约定存在冲突时,出卖人不得对该不动产行使所有权保留体系下的"取回权"。由于不动产物权在法律上的转移是以"登记过户"为界,故出卖人如要"保留"所有权,则只需以拒绝过户登记即可自然享有该种权利,此时合同中对所有权保留的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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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古罗马法中就已现雏形.但受到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致使该种交易方式在实践中的应用率极低,相关制度亦未得到深入发展.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信用经济的出现带动了所有权保留交易地位的提升.但我国目前对于所有权保留交易方面的规制略显落后,很多规定停留在理论层面.本文从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概念、性质出发,对该制度下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从而使所有权保留交易实现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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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构造迥异的物之交易信赖保护机制。善意取得制度以占有不足以充分表征动产所有权为构造前提,以竭力衡量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为轴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以不动产登记簿可以作为权利外观为构造前提,以完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根基。善意取得制度的效果只能是第三人由无权利人取得物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所具有的效果不但有积极信赖保护与消极信赖保护之分,且其积极信赖保护的内容除由无权利人取得物权外,还包括由有权利人取得物权、受领给付、获得权利顺位等。因此,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不动产交易的便捷与安全,其局限非常明显。物权法第106条应限缩解释为主要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交易的信赖保护可通过解释物权法第16条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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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这一以牺牲不动产静的安全(所有权安全)采维护动的安全(交易安全)的制度只有正确适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毕竟不动产对原所有权人和善意买受人都意义重大.因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如何正确适用成为当前最关键、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分清其适用范围,明确善意的标准,充分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并抓紧建立由人民法院作为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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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我国《民法典》就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制度体现着明显的担保功能化转向,对其中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的内容作了严格限定,使之成为不同于完全所有权的担保性所有权,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丰富了所有权的类型。登记对抗主义的引入系为了满足出卖人担保性所有权的公示需要,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和确定性、维护交易安全的技术工具。登记也进一步地成了判断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与其他担保交易之间优先顺位的客观标准,《民法典》第414-416条所确立的优先顺位规则体系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均得准用或者类推适用。在将出卖人就标的物的权利界定为担保性所有权的情形之下,买受人自有处分标的物的权利,但这并不妨害在买受人不当处分标的物且造成出卖人损害的情形之下,出卖人实现其所有权。《民法典》上“取回-回赎-再出卖-清算”的出卖人权利救济规则,在强化自力救济路径的同时,进一步体现着功能主义导向。相关救济措施的解释论,亦应在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则体系之下寻求妥适的解释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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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所有权产生的历史看,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并非统一,而是逐渐融合,并融合为统一的所有权概念。在近代已降,在最新的法中为了流转的利益而对动产设立“以手护手”原则和对不动产设立土地登记簿原则。因此,为社会利益而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有所加强。在所有权概念中产生了新的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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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仅限于在动产领域适用,而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则不适用此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显得非常必要,它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活动的稳定和安全。我国正式生效施行的《物权法》中的第106条对善意取得适用条件的基本规定突破了传统理论将善意取得局限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普遍看法,明确将不动产所有权纳入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从而使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面有了新的突破。本文在理解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探究其与不动产转让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挖掘其深层次的价值,并就完善该制度提出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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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土地使用权抵押效力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地使用权物权化是我国物权法立法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在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背景下,建立我国不动产物权流转体系的客观要求。一般而言,物的流转须以对物的合法所有或者对物的合法支配为前提,不动产物权的流转也本应如此。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上地所有权转让。在土地所有权不可交易的前提下,我国能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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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由于其独特的信用供与功能,在保障债权清偿、减少交易风险及不确定性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优势。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从而赋予所有权保留以合法化的地位。但是,由于该条仅对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有权保留设定权予以肯定,而未涉及保留所有权标的物范围、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期待权等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具体内容,从而给司法审判中所有权保留纠纷的处理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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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权保留中.标的物的真实权属状态与其外在表象不相一致.极易使信赖占有的交易相对人利益受损.危害交易安全。本文从案例提问入手.以标的物所有人与善意受让物权的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及其平衡为中心.对所有权保留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主张合理运用物权公示制度(登记对抗主义)与善意取得制度以弥补所有权保留欠缺公示性的缺陷,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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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是财产的基本形式之一 ,不动产所有权是重要的财产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得不动产所有权主体日益多元化 ,也使得侵犯不动产所有权的现象逐渐增多 ,客观上提出了加强对不动产所有权法律保护的新课题。对此 ,新刑法却未能作出有效的规范 ,基本停留于旧刑法的水平 ,相比现代各国刑法 ,已是明显滞后。实践要求刑法学界不能再忽视此问题 ,必须注重加强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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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作出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所有权的规定,确立了所有权保留制度,这是对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担保法》的发展。 一、所有权保留的发展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了标的物,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约定的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一种旨在消灭交易风险的制度。 所有权保留制度源远流长,在罗马法上就有类似的规定,德国普通法时期业已出现,并且对这一制度的合法性予以了认可。 199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 45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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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俭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1):43-52
本文在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性质界定后,提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不动产所有权原则、观念、所有权客体、所有权价值取向标准、物权公示方式以及共有理论等方面对我国传统不动产所有权理论的发展。进而指出我国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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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与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既有许多区别,又有许多相同点,很容易产生混淆。本文先对比了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的归属不同,所有权期待权不同;出租人与出卖人交易主观意图不同;国家对合同主体资格监管要求不同。然后归纳了两者的相同点: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方式相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处理规则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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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在现代社会这种现实下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不动产所有权制度。它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成员权结合而成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其中专有权和共有权是物法性的权利,成员权是带有人法性色彩的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