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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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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园园 《现代法学》2003,25(6):73-77
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是否是同一概念 ,两者的内涵如何 ,在刑法学界存在争议 ,本文通过对中外相关刑法理论的梳理 ,对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进行了具体论说 ,并把我国刑法中第 2 9条第 2款的规定进行了具体的解读  相似文献   

2.
论“教唆未遂”与“未遂的教唆”——三大法系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陆法系共犯从属性理论否定教唆未遂;大陆法系共犯独立性理论通过改变实行行为的概念论证教唆未遂;英美法系刑法理论超越教唆未遂;中国刑法理论在语境混淆的状态下论证教唆未遂。在三大法系内部,对于未遂的教唆是否可罚均存在着巨大争议,其关键都在于教唆犯的成立在主观要件上是否要求教唆人具有目标犯罪的罪过;仅从我国《刑法》第29条有关教唆犯的显性条款规定看,我国刑法对“未遂的教唆”似乎没有处罚的依据和标准,但是通过对该条隐性条款的解读,“未遂的教唆”在我国刑法中可以找到处罚的依据和标准,该问题在深层触及到如何理解我国刑法教唆犯的量刑规定。  相似文献   

3.
教唆未遂涉及刑法中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教唆问题和未遂问题。理论界对教唆未遂问题的争议也一直没有停止过。而现行刑法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更是使得这种争议越演越烈。无论是从属性说、独立性说还是二重性说都由于自身的或其他的原因无法很好的解释我国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本文将针对教唆行为的性质进行论述,明确教唆未遂的范围界定、认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进行探讨,通过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努力找到一些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论未遂教唆与教唆未遂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未遂教唆与教唆未遂是一个常被我国刑法学者混为一谈的问题。本文就未遂教唆与教唆未遂的缘起、概念、特征、处罚原则、二者的的异同以及完善立法的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这对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丰富刑法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李琳  郭威 《法制与社会》2010,(9):243-244
英美刑法的教唆犯罪与我国的教唆犯罪有很大的差异,本文试图从教唆犯罪的性质、成立要件、教唆的未遂和未遂的教唆等几个方面来阐述二者的差异,并作适当的评论,最后比照英美刑法的立法规定对我国刑法教唆犯罪的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析教唆的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刑法理论上称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为教唆的未遂,称教唆者为教唆的未遂犯。教唆的未遂与未遂的教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未遂的教唆是指被教唆的人已经着手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得逞,使被教唆的人的犯罪形态处于未遂状态之中。但是教唆的未遂和未遂的教唆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它们都和教唆犯的犯罪未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本文着重讨论关于教唆的未遂的几个问题。一、教唆未达的定罪问题对教唆未遂的定罪问题的分…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通说认为,对《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应按其字面含义解释为"被教唆的人没有按教唆犯的意思实施犯罪";不能以共犯从属性说为根据解释为,"被教唆的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没有既遂"。我国刑法不是采取德、日刑法那样的区分正犯与共犯的犯罪参与体系,而是采取单一正犯(犯罪人)体系,也没有采取德、日所流行的共犯从属性说,因而不存在按共犯从属性说做上述不同于通说之解释的法律基础。况且,即便是认为我国刑法采取了区分制和共犯从属性说,也不能否认其做出了处罚教唆未遂(即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的例外规定。德国刑法就是适例。德国的通说对他们刑法中的"教唆他人实施重罪而未遂"(即教唆未遂)的解释,与我国的通说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大体相同,这足以说明我国持共犯从属性说的论者所做的上述"目的解释",不具有合理性。我国的通说并非是站在主观主义的立场所做的解释,所采取的"严格解释"方法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并且正确说明了《刑法》第29条第2款与第1款的关系,完全符合体系解释的要求。教唆未遂(即"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形,在犯罪形态上,不属于犯罪未遂,而属于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对这种特殊预备犯的处罚规定尚有缺陷,有必要通过修改刑法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在刑法理论中,教唆犯问题一直是一个棘手且存在广泛争议的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立法,对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问题展开论述,进行梳理、分析,以期完善。  相似文献   

9.
广义的教唆未遂包括失败教唆、无效教唆以及狭义的教唆未遂,尤其在前两者的可罚性争论上,基于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不同立场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我国台湾刑法在教唆未遂的问题上,经历了从共犯从属性说到共犯独立性说再回归共犯从属性说的流变,(限制)从属性说得到了当下台湾立法界和理论界的赞同。我国大陆刑法关于教唆未遂的规定,从实然的解释论上看,体现了共犯独立性说思想,但从应然的立法论上讲,宜向共犯从属性说靠拢。  相似文献   

10.
周光权 《法学研究》2013,(4):180-194
如果体系性地考虑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以及分则关于拟制正犯的规定,就应该认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采用区分制而非单一正犯概念,共犯从属性说应该得到肯定。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只能解释为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状态。如此解释既有助于维持共犯的实行从属性,坚持刑法客观主义,也不会放纵犯罪。对于教唆信息完全没有传递给被教唆人、被教唆人明确拒绝教唆、被教唆人虽接受教唆但尚未开始实施预备行为等情形,教唆行为对法益的危险仅仅停留在教唆者内心,不能成立非共同犯罪的教唆未遂。将上述教唆行为评价为教唆未遂,是对刑法第29条第2款的曲解,没有体系地解释刑法规范,有走向刑法主观主义的危险。  相似文献   

11.
依据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确定教唆未遂是犯罪预备,就可以对教唆未遂之教唆犯适用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样,对于教唆未遂之教唆犯,既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还可以免除处罚。如此,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12.
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之一,对其性质的探讨应在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框架内进行。对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应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规定,注意刑法条款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应属于教唆(型)共同犯罪的未遂。对其处罚,应遵循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13.
未遂的教唆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并没有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关于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问题,在我国理论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笔者在这里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所谓未遂的教唆,是指教唆者一开始就以使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进行教唆的情况。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一是预先认识到不会发生结果而实施了教唆的情况。例如甲明知丙身上没有财物,却对不知情的乙说丙身上有财物并让他去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二是在教唆以前就有了制止结果发生的意思,如甲教唆乙去杀丙,结果,乙产生了杀人的决意,以杀丙的姿态对丙砍杀过去时,甲及时制止了乙的行为,最终没有发生丙死亡的结果。  相似文献   

14.
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一种,然而刑法对教唆犯在教唆未遂情况下的规定却不甚明晰,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妥之处。本文对这些问题作一阐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以期对教唆犯罪的进一步研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5.
蔡桂生 《法学家》2014,(1):67-78
尽管刑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9条第1款给共犯从属性说留出了论证空间,但刑法第29条第2款构成了该说的法律障碍,该款事实上反映的是教唆的独立性。在解释该款时,应将法律规定上教唆的未遂和学理上未遂的教唆区分开,并将该款解释为立法上规定的、教唆犯独立成立的例外条款。虽然独立性例外说和两重性说一样,都会促成将第29条第2款解释为未遂,以及都无法解决因立法之故而导致的处刑失调,但在法律适用上和从属性原则立场上,独立性例外说并不同于两重性说。  相似文献   

16.
教唆犯的特点,在于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是由教唆人的教唆行为引起的,如果没有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就不会去实施犯罪.在实践中,被教唆人没有接受教唆、犯被教唆的罪,或者被教唆人按照教唆的内容实施了犯罪,但因被教唆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都是存在的.前者叫做教唆的未遂,后者叫做未遂的教唆.教唆的未遂与未遂的教唆是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其共同点是:  相似文献   

17.
刘明祥 《中国法学》2015,(2):282-303
我国刑法采取不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或单一行为人)体系,不存在共犯从属性说赖以存在的犯罪参与体系之基础。《刑法》总则第29条第2款明文规定处罚教唆未遂;刑法分则将许多教唆行为、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将某些犯罪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明文规定为与实行行为同等对待,表明我国刑法没有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实行从属性原则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它会不适当地缩小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处罚范围,有可能放纵一些特别危险的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的发生。德、日刑法学中有关要素从属性的几种不同学说是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基础的,一些观点认为我国传统的通说采取了极端从属性说,肯定了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显然是忽视了我国传统刑法学与德日刑法学以及我国刑法与德日刑法的重大差异。我国不采取共犯从属性说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虽然不采取共犯从属说存在扩大教唆犯和帮助犯处罚范围的风险,但是这种风险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和司法的途径来有效控制。  相似文献   

18.
在实行犯没有实行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的情况下,教唆犯所处的犯罪阶段问题,刑法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1)预备说。(2)未遂说。(3)既遂说。我们同意上述三种观点中的未遂说。  相似文献   

19.
通说认为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者可以构成教唆未遂。实际上教唆犯是行为犯,只要教 唆行为一实施完毕,即应构成教唆既遂。据刑法第29条规定,构成第1款的只具有从属性;构成第2款的只具有独立 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认为教唆犯既具有从属性又具有独立性。  相似文献   

20.
英美法系教唆犯罪论要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英美法系认为教唆犯罪的本质是试图引诱他人实施犯罪,客观上要求教唆人实施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主观上要求教唆人希望用自己的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教唆人在主观上还必须希望被教唆人具备目标犯罪罪过,并认为被教唆人没有辩护事由。教唆人主动放弃犯罪目的并制止犯罪发生、“引蛇出洞”等行为可以成立教唆犯罪的抗辩事由。教唆犯罪的罪数取决于教唆的目标犯罪行为的个数。英美法系不存在教唆的未遂问题。对未遂犯罪的教唆也构成教唆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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