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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和解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立法本意,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惠济区检察院紧密结合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立案、公开听证、审查终结、制作和解书等不同的办案环节,探索建立了会见申诉人、风险告知、公开和解、拟定和解标准、确认和解效力等五项制度,从而规范民事检察和解程序,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达到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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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需要不断创新形式来丰富其内涵。作为民事检察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形式,民事检察执行和解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法理基础,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执行和解权是增强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审判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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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和解协议具有私法上的契约属性,系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进行的变更。检察机关稳步推进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是履行社会治理职能的内在要求,而不是对法律监督职能的弱化,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价值在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管理和运行秩序,符合社会治理应有之义。适用民事检察和解程序的案件不宜局限生效判决的对与错,宜对案件适用范围作禁止性规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求民事检察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自行约定程序救济条款是可行的方法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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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需要不断创新新形式来丰富其内涵。民事检察执行和解是民事检察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方法。本文通过分析民事检察执行和解的现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讨了民事检察执行和解的存在基础,提出建立民事检察执行和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执行和解权是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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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是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如何做好这项工作,在实践中大家都有自己的心得体会。本文试从普通心理学的角度,通过分析相关心理咨询技术在民事检察和解过程中运用的可能性、有效性,希望能为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一点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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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提出的做强民事检察、不断强化精准监督的理念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是要更多地承担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职能。民事检察和解,正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柔性手段努力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生动体现。现阶段,民事检察和解制度面临法律规则不完善、效力与救济不足等困境。在明确民事检察和解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及具体程序的基础上,持续优化这一制度,确保民事检察和解效果,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司法获得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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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当在六个方面作出回应:一是有关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争论应当告一段落,检察机关应当谨慎认真地履行好民事检察监督职责;二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从重实体轻程序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三是民检办案人员和法官在法律思维上应当消除分歧,尽量趋同或者趋近;四是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也要进一步体现效率价值;五是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指导下,努力在抗诉案件受理以及审查阶段促进当事人和解,以化解纠纷;六是在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方面,继续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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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检察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促成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主动履行,从而达到变更执行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制度。实践证明.绝大部分和解案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且节约了诉讼成本,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增添了新的监督渠道。然而民事检察和解制度存在无法律地位、无法律效力的问题。本文从运用民事检察和解的必要性出发.建议立法确立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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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和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备的诸多优势,但也有民事检察和解是否存在法律正当性、是否会弱化抗诉、和解协议是否会引发新的纠纷等质疑。民事检察和解体现了公力救济架构下当事人处分权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权的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在司法实践中大力推广。推行民事检察和解办案模式需要注意与法院执行的衔接、不能因民事检察和解而忽视审判监督、制定完善办案规则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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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构建中民事检察和解机制的建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检察和解就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过程中孕育产生的,通过贯彻司法公平,建立利益的救济机制和干预机制,在司法环节上适用保护公开、公正的利益分配原则,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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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事行政诉讼引发的社会矛盾日渐增多,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是民行检察的重点工作,而目前基层民行检察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并不如意,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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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民行检察息诉和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其监督方式,除依法抗诉外,还应积极探索促成当事人在民事检察申诉过程中自行和解。本文通过法理探讨和实践论证两方面探讨了在民事检察息诉和解工作中检察机关的工作态度、方式及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能力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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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多种监督职能。在刑事和解制度已经获得立法认可的情况下,检察环节民事和解制度的运用已没有理论和实践的障碍。检察环节民事和解应当借鉴刑事和解的成功经验,总结自身的成绩与不足,扩充适用阶段和范围、强化协议效力,遵循程序自洽性。司法实践呼唤法律就检察环节民事和解制度作出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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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案件检察和解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司法》2009,(11):96-100
检察机关内设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民行部门),负责民事审判监督,对于具有民事抗诉再审事由的案件,可以依法提起抗诉。近几年来,民行部门对于一些案件也主持当事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终止抗诉审查程序,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于检察和解,《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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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不仅需要上级检察机关的统筹与指导,更需要基层检察机关发挥托底和落实作用。进入新时代,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同时存在监督宽度不够、监督力度不大、监督机制不完善以及监督成效不明显等问题。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通过创新“刑民一体”工作机制、深化数字检察办案模式、优化检察听证、检察和解等履职方式,多维度拓宽监督线索、增强监督力度、解决监督堵点,着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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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案件中的检察和解,不仅是检察机关开展多元化监督方式的组成部分,更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兴的重要手段,检察和解是通过实践完善了的理论,在实践中还存在理论上的不足,认识上的不统一,本文通过四个部分对其进行了阐述,力求对实践应用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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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刑事和解制度,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的参与者,应积极探索如何在检察环节下行使刑事和解制度,发挥刑事和解制度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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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案件检察和解相关理论难题的解析及规则构建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法学杂志》2010,31(2)
民事申诉案件检察和解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种有益探索和尝试。然而,由于该制度是在实践先于理论的情况下产生的,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固有的缺陷:检察和解在理论上的一些困难问题没有彻底解决,致使对该制度程序规则的构建存在困难,从而影响到民事申诉案件检察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长远发展。本文对直接影响到程序规则构建的两个理论难题进行解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全方位构建民事申诉案件检察和解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