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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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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行政法和刑法之间的交叉融合,行政法规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法规范,可以成为认定犯罪的前提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围绕行政法规在刑事司法中如何适用却存在着不小的意见分歧,而分歧背后反映了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性的理论争议。我们应当立足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从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行政法规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行政法规的修改等三方面在刑事司法中准确适用行政法规。  相似文献   

2.
要求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出具行政认定意见,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现象,它关系到对行政犯的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理解。行政认定的实质是行政违法性认定,虽可由行政主体出具,但评价其能否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既可采信,也可按照开放的犯罪构成要求,依据刑法条款及其指示的行政法律法规,直接进行实质的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判断,而不简单地迷信于非议颇多的行政认定。在行政犯的刑事违法性判断中,行政认定可以缺位,行政违法性判断必不可缺。以行政认定作为刑事认定前置程序的弊端明显。  相似文献   

3.
行政犯的类型区分直接影响到违法性判断方法的确立。依据前置行政规范的本质属性的不同,刑法存在前置不法型行政犯和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当前,学界和实务界通常忽视前置程序规范的存在,将其与前置不法规范混为一体,导致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始终依附于前置不法型行政犯,继而认为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同样具有从属性。违法性判断仅指的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和依据的判断,而并非罪刑规范的最终适用,否则违法性判断将毫无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前置不法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一般违法性的概念和类型,而并非刑事违法性对一般违法性的从属。与前置不法型行政犯不同的是,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具有独立性,其独立于前置的行政程序规范。刑法可对行政程序的次数、主体、时效及形式等进行独立判断。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在刑法体系中应具有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4.
徐文文 《法治研究》2014,(11):33-39
行政犯中刑事法规与行政法规之间是相对独立的关系,行政犯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之间也是相对独立的关系.行政犯司法解释对构成要件的阐述一般应与行政法规保持一致;行政犯司法解释认定某行为为犯罪不以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刑事责任为前提;相关行政法规的变动不必然影响行政犯的司法解释.行政犯的司法解释应慎重吸收相关行政解释,以更好保障司法解释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5.
任燕珠 《中国律师》2014,(10):71-73
《行政法》和《刑法》是行政犯的法律依据,二者之间存在着既依附又独立的关系。《行政法》是《刑法》界域中的行政犯构罪的前提,刑法对行政法具有依附性,但行政犯构罪与否不以行政法的刑事责任条款为前提,刑法是行政犯罪成立依据,刑法具有独立性;行政犯成立中涉及的行政违法性认定应当由司法机关独立判断。  相似文献   

6.
关于行政犯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之间的关系,存在量的区别说、质的区别说、质量混合区别说。量的区别说以违法一元论为基础,认为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上没有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违法性的量不同,即刑事违法性=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质的区别说以违法相对论为基础,认为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在规范的保护目的上具有本质区别,因此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就有本质区别。质量混合区别说在我国立法模式下没有存在的空间。我国应该采取质的区别说,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就应把不值得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排除掉。对此,主要有三种方法: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实质解释,对非法定目的犯进行目的性限缩,对兜底条款进行限制适用。  相似文献   

7.
王新 《法律适用》2012,(8):45-49
有学者指出:20世纪"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法定犯时代也随之到来了"。〔1〕现代社会发展伴随着行政权的扩张,公众与行政管理抵触的情形经常发生,违反行政管理的行政犯数量也随之俱增,成为法定犯最庞大的分支。我国的行政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是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相交叉而形成的一种具有双重违法性的犯罪。〔2〕  相似文献   

8.
行政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同时也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为有效地惩处行政犯罪,其惩罚机制也有其特殊性。我国目前针对行政犯采用的是一种依附性的立法模式,就是有关于行政犯的基本罪状和法定刑都是在刑法典或刑法单行法规中规定的,只是在处罚罚则中对追究刑事责任做出笼统的宣告式表述,这种模式下激发成文法体制下刑法条文的机械化与行政法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即坚持刑法典总则的原则性指导,在行政法律中设置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刑的法律规范。这样有关行政犯的规定就可以不依附于任何其他的法律,直接依据该法规认定行政犯具体罪行的内容,有利于保持刑法相对稳定性的同时兼顾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  相似文献   

9.
曹菲 《时代法学》2009,7(1):91-99
区分刑事犯、行政犯的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无论是以伦理道德的标准还是以生活秩序的标准,都无法明确划清二者的界限。区分刑事犯、行政犯是德日为解决本国立法背景下的特定问题而创制的理论,在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模式下,区分二者并无现实意义。行政犯的故意成立原则上也不需要违法性认识,对刑事犯和行政犯在故意的认识因素上应适用统一标准。  相似文献   

10.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层次的递进式的逻辑结构,即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而行政犯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特殊性.关于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行政犯在该当的构成事实方面无行为客体,是以空白犯罪构成为典型特征的犯罪构成体系;关于违法性,要求行为必须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有责性,法人成为行政犯罪的主体,同时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11.
张泽涛 《政法论坛》2022,(1):179-191
从实证数据来看,传统的"不知法不免责"仍潜移默化地影响法院处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判决书中大多数情况下予以回避,少数情况下采取不一而足的应对.应该将刑法责任主义作为指导实践中处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基本原理.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在刑法典或者判例中确立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免责事由.刑法中应该规定行政犯违法性...  相似文献   

12.
论行政犯的相对性及其立法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犯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它与刑事犯之间的区别,既有绝对性,也有相对性。刑事犯具有刑法评价直接性的特点,而行政犯则具有间接性。行政犯内部存在一定的层次差异,可以做典型的行政犯、次典型的行政犯和不典型的行政犯的划分。对行政犯的刑事立法,应当采用集中与分散相协调、统一与明示相结合的模式,必须贯彻积极介入和适度介入的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13.
也论行政犯的性质及其对行政刑法定位的影响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黄明儒 《现代法学》2004,26(5):81-87
行政犯的性质问题实质上是一个行政犯与刑事犯以及秩序违反行为的关系问题,行政犯包括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属实质性的违法,是对派生性生活秩序的违反,其理念在行政上的合目的性;而刑事犯的理念在于社会正义;应被科以罚金或其他秩序罚的行政法规违反,并不是对行政法规的直接攻击,而是对顺利达到其行政目的而规定的一定义务(即行政义务)的违背。因而应当根据行政犯的特殊性相应适用与普通刑法的一般原则所不同的行政刑法原则。  相似文献   

14.
在"法治国"理念下,行政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分别是司法权和行政权下的法律否定性评价行为,二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而且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理念的深入,行政权不断膨胀,大量行政法律规范的出台使得行政犯罪随着行政违法行为的大量出现有蔓延之势,形式上的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区分。本文依托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权力属性,从纵向的联系和横向的区别对行政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  相似文献   

15.
一、追诉条件解析 犯罪是而且只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所有犯罪不仅均具有双重违法性.即行政犯罪是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民事犯罪是民事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而且行为民事违法性或者行政违法性的具备是其刑事违法性得以产生的根本前提,行为刑事违法性的产生则是其行政违法性或者民事违法性达到严重程度的当然逻辑结论。  相似文献   

16.
随着刑事立法的演进,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行政犯成为我国刑事治理的主要对象。在二元制裁结构不变的框架下,围绕行政犯双重违法性的本质,应当按照刑事追诉宽严相济、行政处罚从严追究原则,在立法层面妥善处理犯罪化与去犯罪化的关系,优先完善作为前置法的行政法;同时,尽可能在规范层面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按照比例原则合理配置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量。在司法层面应当摒弃必罚主义,确立治理导向的司法观,坚持实质犯罪论,对行政犯充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体系中更多综合运用刑罚手段和非刑罚手段处理犯罪,尤其要破解好二元制裁结构下程序出罪后的行政处罚等非刑罚处理措施衔接难题,实现更好犯罪治理。  相似文献   

17.
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虽均有行政违法性之属性,但各自蕴含的立法目的和运作机制不同,两者的不同体现在社会危害性上质的不同,而非量的不同。二者在侵害法益和主观内容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当行政犯的前提法不明确或行政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与刑事法的罪状表述不一致时,判断行政犯罪的成立,应在遵循行政违法性的前提下,由刑法起决定作用。以内幕交易罪为例,该罪要参照的行政法规定不够明确,行政法与刑事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并且规章效力过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仍有一定的漏洞和模糊规定。在解释该罪时,应在符合行政违法属性和刑法目的基础上,扩张理解"非法获取",合理限定主体边界和内幕信息敏感期截止日,以明确该罪主体范围。明示、暗示行为的认定应根据共犯理论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22,(4):105-114
与自然犯的构成要件不同,行政犯构成要件之中包含规范要素,即“违反前置行政法规”,规范要素的内容需要通过前置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予以填补,填补的内容关系着构成要件的准确适用。行政犯构成要件规范要素内容的填补原理在于法秩序统一,也就是前置行政法规与刑法评价的行为类型具有一致性,在目的上统一于前置行政法规与刑法共同保护的实体性法益类型。行政犯构成要件规范要素内容的填补方法在于以行政犯构成要件行为类型及背后的实体性法益为基准按照三步走的方法选取适格前置行政法规进行填补。第一步,在前置行政法规中挑选出与刑法构成要件行为类型具有一致性的保护性规范;第二步,在前置行政法规中选取出第一保护性规范所保护的调整性规范;第三步,在前置行政法规中筛选出保护实体性法益的保护性规范和调整性规范。  相似文献   

19.
王华婷 《法制与社会》2012,(13):145-146
行政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占据了极大比例,近年来的刑法修正案中涉及新增或修改的罪名也多为行政犯罪,但其行政、刑事双重违法性必然导致在法律后果上应为行政罚与刑罚有机统一的特性,使得行政犯罪相较于其他普通犯罪具有更繁杂的责任追诉过程,因为行政犯罪双重责任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行政、刑事两种程序的衔接。但实践中,两程序是相对封闭的,往往导致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各行其是,最终难以实现行政犯罪罪责的完全均衡。  相似文献   

20.
张玲 《法制与社会》2014,(12):11-13
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是美国联邦第一次统一规定行政程序的法律。其中关于解释性行政法规的性质以及制定程序等问题也给出了相应的条款。解释性行政法规在行政规制中具有积极的意义和较强的能动性,但是在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下其法制化、规范化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解释性行政法规为研究对象,探索对于我国行政法规的性质甄别及法规制定程序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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