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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7 毫秒
1.
大凡公诉人在审查刑事判决书时,都见过诸如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应予酌定从轻处罚”等等之类的叙述。下面,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对如何审查判决书确认的“应予酌定从轻处罚”谈几点意见,以抛砖引玉,推进公正执法。 一、酌定从轻处罚的概念。所谓酌定从轻处罚是相对于法定从轻处罚而言的,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后的积极退赃、真诚认罪等综合悔罪表现,在  相似文献   

2.
《法庭内外》2011,(7):F0002-F0002
陕西:药家鑫案二审维持原判并已执行死刑 日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陕西高院认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3.
张磊 《天津检察》2007,(3):35-36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13条规定:“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以不予逮捕;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对其中规定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如何理解,笔者有一些思考在此与大家共同研讨。  相似文献   

4.
“法院判处被告×年徒刑”的不妥提法在各种报刊的法制报道中颇为常见。不妥有二:①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种(主刑和附加刑)中没有“徒刑”的提法。②目前司法文书已逐渐规范化。一般在民事诉讼中称“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称“被告人”。罪刑相当,犯什么罪相应量什么刑。被告人是刑罚的承担者。法院是针对被告人所犯的罪判处刑罚。  相似文献   

5.
以犯罪性质为划分标准,将同类罪犯集中关押后,他们容易“同病相怜”,相互之间戒备心理相对减弱,便于交流,扩散犯罪经验,传习犯罪手段。他们同恶相济,又会产生较强的感染力,这样,不仅原有的犯罪意识得不到抑制和改变,反而会使一些罪犯的犯罪动力定型进一步强化,可能变成某类犯罪的“行家里手”。在深度感染中,初犯、偶犯等为主要易感染群体,累惯犯和多进宫犯为主要感染源,污染的主要传播途径为非正式群体。要想解决好此方面的问题,就要在监区提供良好的正面舆论环境,引导舆论导向。提高易感染群体的免疫能力。“类中分层”、分层管理,有针对性地深化教育工作。  相似文献   

6.
抢劫、抢夺犯罪(简称“两抢”犯罪)是多发性犯罪,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且呈不断上升趋势。 一、“两抢”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现行法律量刑偏轻,对犯罪分子没有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对于一般抢劫的被告人,法院的量刑幅度一般在三年至十年之间;对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下的抢夺被告人,法院则多在  相似文献   

7.
古代官府制作文书,常有更改其中一个字,而使处理结果相差悬殊。清代乾隆年间的状元“封翁”胡长龄曾经协助办理一起盗窃案。州官认为案犯是纠集众人从“大门”进入行窃的,属胆大妄为,文书已制作完成,准备处斩。封翁却认为这些案犯虽然从“大门”进入,是因为生活所迫,属偶犯,并不是罪恶重大,老奸巨猾的惯犯。现在不分首恶主从,一律都处斩,似乎是犯了不当罪而罪的错误。州官认为事已至此,已没有  相似文献   

8.
最近,发现一些起诉书中在认定被告人侵入他人住宅实施抢劫行为时,往往表述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入室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处罚。”笔者认为,这种提法不严密,有可能造成出庭公诉工作的被动。一、“入室抢劫”不属于法律规定情形。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八种从重情形中,没有“入室抢劫”,在第一项中规定的是“入户抢劫的”。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内容上却有很大差别,如果庭审当申辩护律师等人指出,公诉人将是很尴尬的。二、“户”与“室”的内…  相似文献   

9.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犯罪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重要法律文书。“起诉书”这一名称,自人民检察院建立以来一直延用至今。随着检察机关公诉体制改革和司法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起诉书”这一称谓已暴露出了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欠。将“起诉书”更名为“公诉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一,它能够使检察机关制作的公诉书与普通公民、法人制作的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在名称上形成鲜明区别,避免混淆。在现行司法文书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制作的文书,称为起诉…  相似文献   

10.
一、有些民事法律文书将当事人双方分别称为“原告人”、“被告人”,“原告单位”,“被告单位”,“上诉法人”、“被上诉法人”;有的将单位的党内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等。这些写法既不合法也不符合民事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要求。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在一审中统  相似文献   

11.
“拒绝辩护”,依照法律规定有两种情形:一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二是指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后,出现了法定事由,拒绝为被告人辩护,本文就该两种“拒绝辩护”的几个问题作一些探讨。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宪法)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两种方式,即自己行使和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帮助其行使。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本身没有辩护权,而是接受被告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后,方能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如果被告人认为其…  相似文献   

12.
我国是一个拥有着近10亿农村人口的农业大国,由于城乡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尤其在相对闭塞的农村地区,伤害、盗窃、寻衅滋事及交通肇事等类型案件成为多发、易发案件。此类伤害案件中,致害人大多主管恶性不深,多为初犯、偶犯,且往往造成轻伤害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如何更加有效的处理,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达到预防和稳定的双重效果,成为我们实际司法办案人员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资讯台     
法眼教育、感化、挽救六字方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最近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全国首例老总和员工公证“不拖欠工资不当老赖”第一人1月1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目前尚未统一。本文提出了当前我国刑事和解适用的主要对象是犯罪的未成年人中的过失犯、轻刑犯、初犯、偶犯,并分析了适用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15.
填充型和填表型文书形式统称为填写类文书。在92种刑事法律文书中填写类文书有75种。然而目前公安填写类文书的填写规范问题却被忽视,还基本处于按约定俗成填写制作的自由状态。刑事法律文书常规栏目的填写如果不规范,必然会出现漏洞,影响执法工作。  相似文献   

16.
李建光 《法制与社会》2012,(21):266+275
在适用“严打”政策对流动人口犯罪打击和预防的有效性、有限性并存的情形下,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宽则宽”具有现实必要性.在流动人口所犯的犯罪情节较轻且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属于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等轻罪的情形下,要从维护行为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多种措施促进轻罪流动人口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更加有效的化解和避免次生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   

17.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作了较大的改革,由法官主审转换威公诉人讯问,由法官当庭核实证据转换成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示证质证,增加了庭审中的抗排性。因此,一些文章称新的庭审方式为“控讲式”。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控群式庭审”的提法不准确,它只看到事物的表面现象,没有真正揭示事物的内在实质,这种提法是以偏概全。“控群式”庭审来源于荚美法系国家。开庭审判完全采取对抗制程序,强调控、辩双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互相对抗、争辩。而法官处于中间消极的地位,充当冲突双方的公断人。这种审…  相似文献   

18.
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审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的司法文书,它既是对被告人情况和犯罪事实的总结,同时,又是启动下一个程序——审判程序的开始。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审判程序中影响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实践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持的态度千变万化,有“一心悔过”,有“至死不悔”,有“半悔半拒”等等,这些不同的认罪态度是影响量刑的一个酌情从重、从轻的情节。很多从事起诉工作的公诉人在制作起诉书时,喜欢在起诉书的结尾部分给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下一个定论,如“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  相似文献   

19.
虽然初犯情节作为刑罚的酌定考量因素已经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中仍然没有关于初犯概念的明确规定。在具体适用初犯情节时,司法工作人员往往凭借主观理解认定,导致初犯概念出现了时间上或地域上的差异,使法律的统一性和司法的权威性遭到质疑。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在刑事立法中明确初犯概念。在综合考虑刑法思想对待初犯的态度,以及国民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的对初犯认知的基础上,应合理设计初犯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对初犯的定罪量刑作出适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最近,张树池同志在“制作‘加处’案件起诉书时的一点看法”(法学杂志)} 1986年第3鞘)中提出;“如犯罪主体是被关押服刑的人,可称诩在押犯,不能称谓被告人,因他们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犯人。”笔者认为该提法有不恰当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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