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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义解释有诸多局限,需要其他解释方法来印证和检验,因此其并不具有优位性。客观目的解释的功能具有多面性,其仅在目的性缩限时具有绝对优先性,因此不能一概认为其有决定性;主观目的解释仅在提供不处罚的立法资料时具有特殊价值。在刑法解释的商谈、试错过程中,方法的采用有"各取所需"的特点,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取决于对处罚必要性的判断;解释是一种结果,通常是在结论确定之后再选择解释方法,为法官定罪与否提供"事后注脚";由于司法裁判必须考虑国民的认同感,且要接受后果考察,刑法适用就必须兼顾大量解释方法自身难以涵括的各种复杂因素。因此,如何立足于法条用语的通常含义,将犯罪论体系、规范保护目的、国民的规范认同、处罚必要性等内容一并考虑,并且坚持实践理性,选择对个案最为合适的解释方法,将实质解释的结论限定在特定时代能够接受的范围内,从而平衡好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比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性更为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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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内外勾结进行贪污盗窃或者受贿之类的共同犯罪,即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具有特定身份才能够构成某种犯罪的案件,如何定性,主张不一。笔者仅陈管见,以供商榷。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认定犯罪性质。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85年7月18日)中的解释,即“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包括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应按其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性”,也就是说由主犯的犯罪特征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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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是刑法中常见的概念,对财物应如何解释既是理论课题也是实践难题,涉及财物犯罪特别是侵财犯罪的司法疑难问题多与财物解释的合理性有关。有权利凭证的财产性利益可以扩张解释为财物,但必须以制度性事实为依据,无权利凭证的单纯财产性利益不能类推解释为财物。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是游戏商提供的游戏服务,在现实社会中虚拟财产已成为财产性利益,应该解释为财产利益凭证类的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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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发展转型导致金融犯罪屡见不鲜,亟需优化刑法规制模式。对于金融犯罪的侵害法益,既不能泛化地扩张解释金融犯罪的社会化危害性或法益内涵导致金融管理秩序被破坏,又不能过度地限缩解释导致金融犯罪行为与金融管理秩序脱离,而是应该客观地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基于防范法律所不允许的不当金融风险的法益实质进行刑法解释模式。在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时应该强调对金融创新的合理监管,并运用“穿透式”监管方式来准确把握各类新金融现象,实质判断金融创新活动是否构成犯罪。在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过程中,需要结合法定犯语境来贯彻法秩序统一的基本解释方法,尽可能保持刑法中规范构成要件与金融法律中的规定一致。在判断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时,如果金融法律规定明确,则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作为免责事由,而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能以违法性认识错误难以避免来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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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社会学与刑法学立场分野下的认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社会学意义上无疑是犯罪。但在刑法学意义上讲,却并非如此。刑法上的犯罪,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刑事违法性,是立法者将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犯罪圈的标识,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在个罪成立与否的判定中,既要考虑刑法分则的规定,也要考虑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定义,以防止形式的犯罪构成解释论。在刑法学中,犯罪的本质特征应该是立法者选定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非仅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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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是袭警罪的犯罪对象,辅警是否属于人民警察关系到特定情境下袭警罪成立与否。司法实践中关于辅警是否可以认定为人民警察有不同观点,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前置法(规范性文件)已经对人民警察有明确定义,文义解释结果是辅警并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且职务论也无法提供充足的论证理由。根据法益解释,袭警罪保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和人身安全,属于复合法益,也排斥将辅警认定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根据体系解释,辅警不是袭警罪犯罪对象可以实现法秩序统一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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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在前实定法和实定法范畴内具有不同的意涵,前实定法范畴的先法性法益属于事实性法益概念,实定法范畴的宪法性法益和后刑法法益属于规范性法益概念.事实性法益相对于规范性法益是无限的,规范性法益内部的宪法性法益相对于后刑法法益具有无限性.罪刑法定是后刑法法益有限性的界分点,字面含义是后刑法法益指导对行为构成解释的最大边界.宪法性法益定义犯罪的立法概念,后刑法法益只能定义犯罪的司法概念;计算机诈骗行为在中国刑法中不能用具有有限性但边界模糊的后刑法法益作指导进行盗窃罪的扩张解释,应该以具有无限性的宪法性法益为指导新立罪刑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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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范围的确定影响着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357条,我国毒品范围的确定采用的是“部分列举+抽象定义”模式。这种毒品范围确定模式在适用中容易产生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涉非列管物质犯罪认定问题;二是涉自用或医用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犯罪认定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对“毒品范围”的形式化理解和适用,不能满足新型毒品犯罪的治理需求。实质刑法观以法益保护为目的,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更契合新形势下毒品犯罪治理的需要。因此,在实质刑法观视野下,毒品范围认定不应只局限于国家规定管制、成瘾性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三要素,还应当考量涉案成瘾物质的现实社会危害性。具体路径包括:适当调整毒品范围确定模式;对非列管物质犯罪、自用或医用型麻精药品犯罪进行实质解释;做好毒品犯罪治理的行刑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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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7,(5)
对刑法修正是否犯罪圈非理性扩张的问题,本文以一个"看得见的犯罪圈"作为检验工具,对刑法修正的合理性进行实证检验。在范伯格犯罪化理论的犯罪定义学再解读的基础上,以我国刑法新老文本全部罪名为样本进行比较观察,研究发现一个犯罪圈三环结构。其中心部分由所有可还原为暴力、偷窃、欺骗的典型犯罪构成,中环部分由典型性较弱的定制之罪构成,外环部分是犯罪圈的模糊边界。犯罪圈的三环结构及其比例分布与深埋在大量法条中的某些理论原则相暗合。将20年来刑法修正涉及的一百多个罪名导入三环结构后发现,有69.6%的新罪名和78.3%的放宽入刑范围罪名分布在犯罪圈的中心,是严密典型犯罪刑事法网的正常操作;26.8%的新罪名和18.3%的放宽入刑范围罪名分布在犯罪圈的中环,使某些不典型犯罪为什么入刑获得部分解释;只有3.6%的新罪名和3.3%的放宽入刑范围罪名落入犯罪圈边界,存在一定超越应然犯罪圈边界的风险。基于严而不厉理念和结构控制方法,本文提出,未来刑法修正应体现"结构还原"、"比例控制"、"罪刑有序"三个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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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解析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当前国际社会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公约附属的三项议定书则针对贩运人口、偷运移民和贩运枪支等跨国犯罪的制裁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公约和议定书在协调各国法律的基础上,强调国际刑事司法的一般准则,并提出了一系列崭新的构想和制度设计。本文在回顾公约及其议定书制定过程的基础上,对公约与议定书的相互关系,公约所确定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以及特定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与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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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边界往往与刑法的基本概念密切相关.古典刑法概念坚持了犯罪与刑罚的二元一体结构,从而划定了刑法的边界.但定罪免刑条款对犯罪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解构,割裂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从而使刑法的边界无限扩展.然而,定罪免刑条款缺乏立法的逻辑性和理论的合理性,应该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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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161-169
犯罪认定是一个动态的价值判断过程,司法三段论是这一判断过程的逻辑体现,在寻找大前提、确定小前提以及大小前提涵摄判断的过程中,犯罪构成理论并不能发挥实际的作用,因为犯罪的认定与犯罪构成理论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采取何种犯罪论体系也不会影响犯罪认定的结果。犯罪构成理论只是针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进行理论解读和体系建构的结果,作为解释结论它被解释对象和解释主体的前见所决定,在解释对象即刑法规定不变的前提下,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只是不同解释主体从不同逻辑前提出发所作的不同解释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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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形式评价应该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网络犯罪的特殊性使得对其进行形式评价的过程中出现了解释上的困境.在运用传统刑法解释方法的同时,充分考虑网络犯罪行为的方式、对象、地点和情节等与线下行为的等置性问题,将有利于对网络犯罪作出较为恰当的评价.等置性的评价标准是网络犯罪形式评价的有效手段,将这一思维方式贯穿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过程,可以在网络犯罪领域更加精确地解释和适用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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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对世界各国而言,抗制犯罪都是一个“宏大的叙事结构”,也是一个几乎永恒的课题。现代社会中,反犯罪都是在政府或者官方的主导下进行的,应该说,这有其必然性。首先,国家或者官方承担抗制犯罪这种公共产品,符合国家作为“守夜人”的现代宪政理念;其次,抗制犯罪这一公共产品,其“原料”本身就来自于公共领域,如针对犯罪的法律,打击犯罪的专业力量,抗制犯罪所需的物质准备等等,通常都是国家能够提供,而若由社会组织或个人提供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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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一则背信案例的探讨,揭示出增设背信罪的必要性:弥补法律漏洞,增强刑法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等。背信罪本质是一种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不应涵盖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涉及公共管理和秩序的行为;背信罪应该是目的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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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剩犯罪化是指作为社会控制手段而随便创设犯罪的倾向。过剩犯罪化是一种不当犯罪化,是犯罪化的异化。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立法实践角度考察,当前我国都存在着一种过剩犯罪化倾向。道德恐慌是被用来解释媒体、公众及社会控制机构对特定社会现象的反应特征的一种工具。在某种意义上说,过剩犯罪化是道德恐慌的一种社会反应。道德恐慌是用来研究过剩犯罪化生成机制的一个重要视角。见死不救事件是道德恐慌致过剩犯罪化的一个典型实例。基于道德恐慌而产生的过剩犯罪化现象值得反思,应该从犯罪化之外去寻求化解道德恐慌之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