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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本案据说是我国法院以《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判决依据的首次实践,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判决作出以后,在社会舆论和法学界引起了截然不同的反响。当地的大部分百姓认为,“这个案子断得好,有力地震慑了企图成为‘第三者’的人,端正了民风。”而法律界人士则认为,“法庭是慑于民众的呼声和舆论的压力才那样判案。法庭置《继承法》的明确法律条文于不顾,仅用‘道德’二字就判原告败诉,令人不可理解”。从法律适用的专业角度来看,该案的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和运用。笔者认为,本案中法…  相似文献   

2.
周君 《天津检察》2008,(6):32-33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由此可以得知,无罪推定是在假定被告人无罪的基础上,非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目前检察机关一般不能在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而公安、司法、法院却设置了“两所一庭”(即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因此,相比之下,检察机关不仅存在明显的“腿短”缺陷,而且还会带来负面影响:一是不能像公安、司法、法院那样与基层贴近;二是不利于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理解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4.
因为要将一栋房子强行征收,河南平顶山一个房地产公司将房管局告上法庭:在两级法院三次审理最终作出对房主有利的判决之后,因开发商“情绪激动”,平顶山法院竟然违反法律关于案件诉讼次数的规定,再次立案,要对这一案件进行第四次审理。(4月8日《潇湘晨报》)  相似文献   

5.
《政府法制》2012,(18):10-10
《新京报》2012年6月8日刊发沈彬的文章:河南叶县农民李怀亮因为涉嫌一桩杀人案,于2001年被逮捕。本案经历了叶县法院、平顶山中院、河南高院三级法院七次审理、三次判决,但都因为“证据不足”,三次被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为李长久未被判决,被害人家属不断上访,平顶山中院为了“息访”,居然于2004年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承诺”判李怀亮死刑。而李怀亮已经被关押超过10年。  相似文献   

6.
对于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修改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修订)(习惯上称“仓至仓”条款)是否自动附加《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再审案件的判决中,否定了保险责任应延续到内陆运输阶段的错误观点。由于该再审案件的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客观上在保险实践和法律上引起了混乱,因此有必要全面介绍该案,正本清源,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案件事实1991年12月27日,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烟公司)与德国佛克(FOCKE)公司订立了一份…  相似文献   

7.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对于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依据一般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正是这样操作的,如1999年“全国高速公路第一案”法院作出的判决就是由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是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民事主体,个中弊端早有学者论证过。因此学界一直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畴。而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势必要求立法中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作出相应修改。目前理论上对公有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主要有违法原则、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三种。对这三种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比较,有助于我们理论界更深一步地探讨国家赔偿的其他方面和指导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执行难”危害不浅“执行难”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院的部分生效判决得不到及时执行,被人们戏称之为“法律白条”。“法律白条”的存在,极大地妨碍了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和权威,削弱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心。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还曾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审理程序等做  相似文献   

9.
孙韬 《中国律师》2013,(4):53-55
案例:1、丈夫瞒着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受赠财产。2、案情相同,法院认为丈夫处分妻子份额部分无效判决"第三者"返还一半受赠财产。3、案情相同,法院认为丈夫处分财产系不法原因给付,侵权一方为丈夫,与"第三者"接受赠与无关,判决驳回。4、丈夫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第三者"名下。后妻  相似文献   

10.
李飞 《中国律师》2011,(12):50-50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出了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虽已确立,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其中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律师的作用,不单单在于为其当事人就特定案件提供法律服务,而在于通过运用其法律知识,能促进社会的普遍正义。《律师法》的第1条、第2条明确指出。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条第2款也指出:“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可见,律师应是正义、法治、公德的侍者.而不能因为金钱等原因而蜕变为当事人的“服务生”。  相似文献   

12.
沸沸扬扬的遗失物风波案带来的几点启示是:出租车行业管理规范虽然不是法院裁判的根据,但却对主管部门及所有被许可人具有类似于“校规”一样的法律效力,必须得以执行;悬赏广告不适用于本案中负有特定义务的被许可人;悬赏广告行为可以因先行行为的违法性而导致无效;出租车主管部门责令出租车司机退还谢金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而是命令其消除自己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出租车司机不能因为自己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而获取利益;法院不能判决出租车主管部门返还出租车司机谢金。  相似文献   

13.
《四川审判》2002,(6):54-54
有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该案于1996年7月20日作出判决,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未确定具体履行期限。2002年7月31日附带民事原告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该案从判决生效到申请执行长达6年之久,是否应当立案?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申请执行期限和法律文书中未确定履行期限的,申请执行的起算时间的理解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而审判庭移送的案件法律又无明文规定应在什么时间内移送。因此,对于审判庭  相似文献   

14.
何悦 《天津律师》2006,(5):52-52
1、在涉及名誉权保护的判决中.法院常通过让侵权人(败诉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的方式维护受害人(胜诉人)的利益。但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中并没有涉及“公开道歉判决”的执行程序.各地多出现”凡公开道歉判决必走强制执行之路”的现象。  相似文献   

15.
《公民与法治》2014,(22):7-8
喧嚣多时的“《每日经济新闻》虚假报道抹黑360”一案已于9月19日正式宣判。法院判决认定,《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虚假、失实,主观恶意明显,并从法理层面肯定了360公司产品的安全可靠。  相似文献   

16.
在司法实践中.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设立的“夫妻公司”的法人格常常被法院否定.实际上.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夫妻设立公司并无特殊要求.虽然国家工商局要求“夫妻设立公司时.必须分割共有财产,并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出资”.有关地方法院认为该文件的规制理由在于“避免单一主体设立公司”和“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但这两点都经不起推敲:首先,共有财产的法律主体均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公司.并非单一主体设立公司;其次.公司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内涵是指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出资财产必须转让给公司。以未作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并不必然损害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关键在于用作出资的该项财产是否征得夫妻双方同意,是否已经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实际上,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将形成夫妻共有股权的现象.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权共有欠缺规制,应当立法完善。此外,在否定“夫妻公司”法人格时.有些法院运用“代理理论”支持其判决.但代理理论本身存在重大缺陷,并且.法院在判决时并未言明其裁判推理的过程及依据的事实要素.结论难以令人信服。对“夫妻公司”法人格否认一类案例的解读提醒我们:当法官们在大胆地突破司法的雷区.实践着被理论界普遍颂扬的学术思想时.他们是否会步入对学术思想一知半解或者误解误读的危险境地呢?  相似文献   

17.
最近,传媒不断报道自称“刁民”的“打假英雄”王海“运气不佳”,在其“知假买假”后,由于与商家协商双倍返还不成,于是,鸣冤叫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令商家双倍返还其损失。而法院审理后,均判决驳回王海要求商家双倍赔偿的请求,仅判令商家返还购物款。对此,社会议论纷纷,消费者很多不理解,也有一些传媒载文指责法院判决不公,认为法院的判决变相纵容和支持商家售假。其实,人民法院对于王海们“知假买假”的所谓“打假行为”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双倍返还”的请求是完全正确的。首先,我国《…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受法院判决形式的限制,在有效救济公民合法权益,彻底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方面,存在不少缺陷。《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四种基本的判决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此外,《行政诉讼法》第六章规定了行政赔偿判决。  相似文献   

19.
《四川审判》2002,(2):53-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何理解此处的“犯罪行为发生地”以确定管辖法院.认识上有分歧,从而导致实践中作法不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蹇峰同志认为:  相似文献   

20.
二审程序中疑罪难以从无的原因第一,立法上的缺陷。首先,刑诉法没有规定二审程序可作出疑罪从无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可以作出以下三种裁判: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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