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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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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合法律与实践经验,处理不良个贷的一般法律程序为:发出催款通知书--尽职调查--发律师函及上门催收--追索保证人,处置抵押物品--诉讼手段催收.贷款抵押物处置时,抵押物的拍卖加剧了不良个贷的清收负担;拍卖活动在处理他项权问题时出现的混乱,需要通过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来解决.  相似文献   

2.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是房地产抵押权效力的最终体现 ,但在其实行过程中往往需要与已存在的其他相关权利进行协调。债权人应先实行房地产抵押权 ,只有在抵押物拍卖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享有对债务人其他财产的求偿权 ,亦即应采取先行主义。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要受在先存在的优先权与租赁权的制约。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也不得对抗国家受益权。  相似文献   

3.
全额共同抵押与限额共同抵押的实现规则存在很大差异,它的实现不但涉及共同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同时也关系到物上保证人和后次序抵押权人利益的维护,因而全额共同抵押是实践中最具有代表意义的共同抵押方式。在全额共同抵押中,共同抵押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以行使自由选择权,但同时受到“债务人优先负担主义”和“价额比例分配主义”的限制,具体而言无论同时分配还是异时分配,倘若同时拍卖的抵押物中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则应先以该抵押物的变价价款清偿债务,否则应依照价额比例分配主义实现债权。  相似文献   

4.
商品房按揭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按揭的概念、类型、特点1.“按揭”这一名词由香港传入我国大陆,在我国,按揭一词被统称为商品房抵押货款.即是购房人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由银行贷款支付部分购房款,在银行贷款期间,房产权益属银行所有,购房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该房产权益转至购房人,如果购房人未能如期履行还款责任,银行可将抵押物变价拍卖,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5.
动产抵押物已登记但抵押物转让不以登记为要件时,转让抵押物的效力涉及两类人的利益。在对善意受让人与抵押权人的两种利益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应保护善意受让人;同时为维护抵押权人利益,在制度构造上应以物上代位取代物上追及,并强化抵押人的通知义务,以达致理论上的完善与实践中的可操作相一致。  相似文献   

6.
动产抵押物已登记但抵押物转让不以登记为要件时,转让抵押物的效力涉及两类人的利益.在对善意受让人与抵押权人的两种利益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应保护善意受让人;同时为维护抵押权人利益,在制度构造上应以物上代位取代物上追及,并强化抵押人的通知义务,以达致理论上的完善与实践中的可操作相一致.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对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是对传统抵押权理论的实质性改变,采取了抵押物转让受抵押权人意志限制、否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做法。然而,这种制度设计存在着以下缺陷:否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直接影响了抵押权制度功能的发挥;未对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进行区分对待;受让人代位清偿的制度存在缺陷。为此,首先应当从原则上取消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废除抵押权人同意的限制规定,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其次,考虑到动产抵押的特殊性,法律应做出特殊的规定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最后,还应确立代价清偿、涤除权制度为善意受让人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我国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按揭贷款时,现行立法对抵押物的转让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这种限制的结果使得抵押人很难转让抵押物,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顺利发展。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未规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而德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已有多种模式的立法例.我国在抵押权追及效力问题上现行立法有一些缺陷,如限制了抵押物的流转,忽略了对抵押物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使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受到威胁等,与市场经济体制及现行法律相悖,应参考国外立法例,在我国未来<物权法>立法中确立抵押权追及效力及抵押物受让人的涤除权.  相似文献   

10.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抵押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但抵押物转让后,取得该抵押物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相应的权利和责任,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本文从确立抵押物第三取得人的独立地位入手,分析了保护抵押物第三取得人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分析国外法律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构建出了抵押物第三取得人的保护体系,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抵押权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对抵押物的价值与所担保的债权之间量上的关系,做了严格的限制,即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这种限制的不合理之处主要在于,不利于物权法所具有的物尽其用的功能的发挥,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容易把握.本文主要从如何理解抵押物的价值与所担保的债权之间量上的关系和对"重复抵押"的法理分析两个层面上,分析这一限制的不合理性所在,并对未来物权法或民法典应采取的态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2.
担保物权的物权属性解读——与孟勤国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判断担保物权属不属于物权,关键在于考察担保物权人能否对物进行直接支配。从国外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动向和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来看,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范围、支配能力有逐渐扩张的趋势,特定情况下会对抵押物的实体进行全面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就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的法律上的支配而言,在抵押权实现之前,即使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仍然没有丧失对抵押物价值的直接支配,而在抵押权的实现过程中,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的直接支配性表现得更为明显。担保物权具备了物权的核心法律特征,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无不妥之处。  相似文献   

13.
一、抵押物的概念及特征 抵押物,是抵押人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提供担保的财产。抵押物与其他民事客体物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标的物的特定性。即作为抵押关系的标的物,不论是动产、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均须在设立抵押时办理公示或登记(也可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以使其担保的范围明确、具体,并特定化。 (二)标的物的流通性。在抵押关系中,抵押物不仅首先应具有使用价值,能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的某方面需要,而且必须具有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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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物已登记但抵押物转让不以登记为要件时,转让抵押的效力涉及两类人的利益。在对善意受让人与抵押权人的两种利益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应保护善意受让人;同时为维护抵押权人利益,在制度构造上应以物上代位取代物上追及,并强化抵押人的通知义务,以达致理论上的完善与实践中的可操作相一致。  相似文献   

15.
最高额抵押的设立 ,应由当事人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立法对最高额抵押宜采用登记要件主义 ,应统一我国的抵押登记部门 ,完善抵押登记的程序和内容。最高额抵押的变更如涉及第三人利益 ,对变更前抵押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应不具有对抗力。  相似文献   

16.
目前,我国尚无不动产强制拍卖相关立法,强制拍卖的性质亦未有定论.法院在拍卖债务人以外第三人不动产时,不具体区分拍定人的善意或恶意,严重忽视不动产第三所有人的保护和救济.因此,在不动产强制拍卖立法中,应扩张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健全不动产第三所有人救济制度,通过拍卖程序终结之前的程序保障、拍卖程序终结之后的实体救济对不动产第三所有人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7.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指抵押权人在主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最长期限。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及相关第三人的利益,也与抵押权的性质存在较大的关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  相似文献   

18.
狭义上的"一人竞拍"是指在一个拍卖标的的拍卖中,只有一个竞买人报名参加拍卖活动的过程,对于其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疑义。"一人竞拍"符合拍卖"公开竞价"的本义和拍卖活动的价高者得规则。对"一人竞拍"法律效力的考察,除符合成立和生效要件外,还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9.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实现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不明确,导致抵押权在抵押物转让后是否可以追及实现理解上的混乱。通过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和转让后抵押权追及力的分析,认为抵押物的转让与是否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没有关系。抵押物转让后,登记生效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协议生效的抵押权、公证过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未公证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20.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各种担保方式,而抵押由于其既能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又利用了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被誉为“担保之王”,在商品交易、银行信贷、保障债权人利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试就抵押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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