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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9)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12日第40次会議根据1955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8次会議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題的决定第二項的規定,討論了1956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間的問題,决定:直轄市、縣、市、市轄区、鄉、民族鄉、鎮1956年的选举,在7月至12月间進行,基層选举一律在11月底以前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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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60,(15)
你省3月15日来电收悉。关于乡鎮(即公社)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問題,可以根据1958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六会代表名額問題的决定办理。即:"由于行政区域的扩大或者建制的合并,县、市、市轄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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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2)
1955年11月10日國务院發交縣以上各級人民委員会討論并征求人民意見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業經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33次会議决議成为正式章程,并且已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于3月17日公布。各地在討論上述示范章程草案中所提出的意見絕大部分是屬于由初級社轉高級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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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22)
4月4日关于变更行政区域界綫的批准权限意見的报告收悉。关于縣界以內的区劃变更,同意你省意見,即:除全面的区、鄉調整由省人民委員会批准外,鄉与鄉之間的界綫变更,均可由縣人民委員会批准,并报省人民委員会。至于縣与縣之間的划界問題,經过划出、划入縣份互相协商取得同意后,除自治州所屬各縣可由自治州人民委國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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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2)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1955年11月10日,國务院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24次会議的决議,將「农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發布到全國,供各地農業生產合作社采納試用,并且責成縣以上各級人民委員会組織討論,征求人民的意見,准备修改后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議討論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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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报》1958,(7)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規定"和我省具体隋况,本会决定将省属32个工矿企业体制下放,这些下放的工矿企业和具休接管单位是重工业系統的江西度量衡器厂、第一磚瓦厂和第二磚瓦厂交給南昌市人民委員会管理,樟树电厂交給清江县人民委員会管理,贛州变电所和赣州机器厂交給赣州市人民委員会管理,上饒电厂交給上饒市人民委員会管理,鷹潭电厂交給貴溪县人民委員会管理,董家山煤矿交給婺源县人民委員会管理,景德鎮电厂交給景德鎮市人民委員会管理,吉安电厂和吉安樟脑厂交給吉安市人民委員会管理,輕工业系統的新甡紡織厂、江西制药厂、江西印刷公司、江西国药厂、江西火柴厂、江西玻璃厂、江西化工厂、江西油脂厂、江西卷煙厂和筹建的江西罐头厂、南昌啤酒厂交給南昌市人民委員会管理,兴中紡織厂、九江瓷厂和筹建的九江油脂厂交給九江市人民委員会管理,贛州造紙厂交給贛州市人民委員会管理,江西第一糖厂交給贛南行署管理,萍乡瓷厂交給南昌专署管理,景德鎮瓷厂和筹建的隧道瓷厂、高級美术瓷厂交給景德鎮市人民委員会管理。有关具体移交工作,由重工业厅和輕工业厅分别同有关专,县市联系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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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8,(6)
自整風运动以来,各地区对行政机構的設置均作了适当的調整,或正在进行調整。关于省、自治区、直轄市一級的机構的成立、合并和撤銷,必須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会組織法第三十六条規定「省、直轄市人民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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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5)
1956年2月23日关于請示改变地主成份批准手續等問題的报告閱悉。关于改变地主成份的批准手續問題,仍然应該按照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中所規定的手續办理。即除由本人申請和經选区群众討論(或者經其所在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社員討論)提出意見外,必須經鄉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經縣人民委員会審查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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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16)
关于今年的防汛工作,水利部在全国水利会議上已作了布置,各地要認真贯彻执行。现在南方如廣东省雨季即到,汛期也將跟随而來。全國其他地区正在進行基本建設工程和堤防歲修加固工作,为防汛工作准备条件。为了各地在汛前都做好准备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見,請各級人民委員会和農、林、水管理机構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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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議同意裴丽生辞去省長職务,補选王世英为省長、衛恒为副省長,并增选刘開基、张天乙、王中青为副省长,已经經由山西日报向全省公布。1956年4月27日,山西省第一屆人民委员会第16次会議(即補选、增选以后的第一次会議)鑒于王世英省長正在养病,鄧初民副省长为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委員,經常要在北京和山西兩处办公,因此特根据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1955年11月8日第23次会議的决定:"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閉幕期間,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因故不能担任職务的時候,应該由本級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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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63,(2)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延期在一九六三年下半年举行的决定,現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时間通知于下: 一、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至迟在一九六三年八月底以前完成。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至迟在一九六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