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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编制外人员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劳动合同用工中,劳
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引发的法律后果的逻辑解读应为:如果劳动者的
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则新用人单位负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
不满十年,其意义仅在于新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是否应当合并计算劳动者在原用
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的性质不应视为是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而通
过界定“逆向劳务派遣”或适用实质雇主判断规则,寻求用工单位承担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的裁判思路,
应当审慎。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是否享有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亟待立法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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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彬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4,(5)
用工单位与法律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具有共同雇主的属性,《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于规范用工单位退工的情形。用工单位退工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具有高度关联性,应当区分不同退工事由和劳务派遣类型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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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年初,我到一家劳务派遣单位公司求职。我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将派遣我到一家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800元。劳动合同还对我的工作岗位、工作期限等作出了约定。可我实际从劳务派遣公司领到的工资只有1700元。公司解释说,扣下的100元是中介费和劳务管理服务费。请问,劳务派遣单位能否向被派遣的员工收取中介费和劳务管理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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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刘某于1996年开始到某设计院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设计院将院内保洁等后勤服务人员转为劳务派遣,刘某于当年9月1日与某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了有效期截至2010年8月底的劳动合同,刘某继续在设计院工作。2010年5月底,设计院认为某劳务派遣中心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决定不再继续聘用刘某。某劳务派遣中心于2010年6月初向刘某送达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某劳务派遣中心支付刘某工资至2010年5月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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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务派遣劳动关系处于和谐稳定的状态,《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所涉问题作出了专节规定.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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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5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的劳动者随意性很大,想干就干,想走就走,根本不执行上述规定。假若职工没有提前50日通知用人单位,单位能用经济手段处罚职工吗?用人单位能否对此约定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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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及其法律规制——兼论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晖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23(1)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工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构建了框架性的规范,但在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用工单位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解除、适用范围、责任分配等方面留有与实践不符或理论上仍需探讨的领域.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等五个方面完善法律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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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最终出台的此部条例和之前的讨论稿相比,被业界称为“180度大转弯”,其中劳务派遣一章,删繁就简,由5条缩减为3条,对劳务派遣岗位的限制性规定几乎全部取消,因为“规定难度比较大,所以被拿下”。在新闻发布会上,人保部部长尹蔚民明确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因为《实施条例》集中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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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共98条,其中用11条专章规定了"劳务派遣",立法者试图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不料,该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反呈"一发不可收拾"之势。近年,劳务派遣突破岗位、时间和行业等限制,迅速"蔓延"至各行各业,有些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比例高达50%甚至更多。不少单位招工,事先就指定了劳务派遣公司,一些单位干脆解除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让员工与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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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合同期满,一直未续签,劳务派遣员工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此事实劳动关系,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还是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造成的劳务纠纷,如何处理?李振海李振海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之规定,劳务派遣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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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在一次到基层单位讲解劳动合同法的间歇,一个女青年悄悄地过来问我:“我是劳务派遣工,在单位工作快满十年了,到时候可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我把自己的理解告诉了她: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劳务派遣公司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至于是否适用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规定,该法并没有明确。刹那间,我看到她的表情流露出深深委曲和失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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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达国家劳务派遣法律规制情况概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康桂珍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0,(4)
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将劳务派遣机构作为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而予以禁止。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知识经济和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劳动用工的弹性化愈来愈高,有关国家纷纷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普遍放松对劳务派遣的管制。法国、韩国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相对比较严格,美国对劳务派遣始终采取相对宽松政策,德、日等国家则对劳务派遣采取逐步放松管制的态度,加强了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赋予被派遣劳动者"同等待遇",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一般劳动保护制度体系,与直接雇用的雇员一样进行相同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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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专章规定,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今年7月1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又将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予以明确。近期,《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二连三的政策"组合拳"让"同工同酬"成为了热门词汇,也让广大劳务派遣工(本文为了行为方便,部分地方对劳务派遣工用"临时工"一词)看到了摆脱"二等待遇"的曙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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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玲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5,(1):18-22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劳务派遣市场已经日渐成熟,但由于"三方两性"的特殊性,劳务派遣市场也积累了不少问题。对劳动者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灵活的就业方式,但也存在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等问题。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低成本、灵活的用工形式,但同时也带来员工忠诚度低、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市场的快速发展给他们带来了机遇,但不断规范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也给他们带来不少挑战。面对机遇和挑战,劳务派遣市场的三方主体必须立足现实,不断改进和完善自身行为以应对环境的变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