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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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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颖 《农村青年》2011,(7):14-17
据全国妇联调查,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5%以上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社区、妇联、公安等部门往往只能进行调解,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要不构成刑事案件,连法院也“束手无策”。  相似文献   

2.
家长打骂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吗?根据调查,多数人对未成年子女遭遇“家暴”不重视,仅有37.5%的受访者认为,家长或其他家庭成员打骂孩子属于“家庭暴力”。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实施,使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本文紧扣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现状,重点剖析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影响,并从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视角,提出正确认识家庭暴力、强化女职工自尊教育、提高自身能力、开展好家风建设、构筑"家庭暴力"维权网络体系,并对有施暴倾向的人员开展心理帮助等六个方面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相似文献   

4.
家庭暴力和青少年犯罪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家庭暴力容易导致青少年形成犯罪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青少年犯罪的几率。家庭暴力给青少年造成的心理创伤、家庭教育缺陷和提供的不良示范促进了青少年不良心理意识的产生,家庭暴力对青少年造成的认知偏离、情感障碍和人格障碍妨碍青少年良好个性的形成。  相似文献   

5.
《工友》2006,(12):42-43
说明:本《解释》为“司法解释”。所谓“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条款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具体解答和说明。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有了《劳动法》,为什么还要作出这样一个《解释》?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规定过于“抽象”或存在“法律漏洞”的问题。那么,在下一次对法律进行修改之前,对法律漏洞进行及时填补就非常必要,填补的方式即通过“司法解释”。比如,《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为60日。那么这60日从哪一天算起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再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何界定?在司法审判中就存在很大的“弹性”,这种“弹性”往往被企业方所利用,导致劳方“60日时效”稍纵即逝。很多劳动者因企业方以几近欺诈的方式故意拖延时间(比如企业方口头表示正在研究处理意见,让劳动者等待结果),让60日很快就过去了。最后,劳动者诉诸法律,常常因“时效已过”被驳回。企业方利用这一“法律漏洞”对付被侵权的劳动者已是“公开的秘密”。《工友》杂志曾多次发表文章,对此“不公”现象进行了剖析。有了这一《解释》,今后,企业方再想钻这一“法律漏洞”将更加困难。有兴趣的读者,请研读——  相似文献   

6.
《农村青年》2010,(7):46-46
问:如果在校园内发生了伤害案件,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答:校方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其校园安保的实施情况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后校方的应急行动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三庭针对破产、破产重组企业增多,职工集体上访增加,且企业破产案件是一审终审,对假破产没有纠错渠道的现状,与市总工会密切携手,依靠广大职工,依据《工会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破产审理程序更加规范、公开、公正、透明,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国有资产,支持了企业改革,促进了社会稳定。一、规范破产审理程序,统一全市执法尺度。对目前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涉及的立法上的“盲点”问题,参照《破产法》、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先后制定了《破产案件中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8.
构建和谐有序、稳定安宁、生活幸福的美好社会,是古往今来人类孜孜以求的共同社会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命题的提出,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和”思想的汲取与借鉴。  相似文献   

9.
海玲 《重庆工运》2003,(10):32-35
2002年4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了建国以来第一起因女性家庭暴力而引发的婚内凶杀案,被告陶自平终审被判死刑。4月29日,合肥市中院对陶自平执行死刑。陶自平系安徽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水工班班长,因不能忍受妻子长期的家庭暴力,竟用水果刀把妻子穆远松杀死!穆远松的妹妹也惨遭杀害。  相似文献   

10.
张勇 《农村青年》2006,(10):12-14
下面一组文章记录的都是真人真事。当事人虽然值得同情,但无法得到法律的“宽恕”。 他们的行为以及后果,在犯罪学当中被称为“弑亲类型”的案件。法律界认为:杀亲事件多发生在夫妻之间、恋人同伴之间、父母和孩子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这种案件的发生都有一定的原因,大多存在某种严重的家庭暴力或者家庭虐待现象。 法律不相信眼泪。不管是什么理由,我们的行为都不能越过法律的界限。但是,在面对忍无可忍的暴力行为时,有什么办法能够及时消融、化解“激情杀人者”或者“大义灭亲者”的愤怒和绝望呢? 施暴者有“生命权”,被施暴者也有“生命权”。当二者发生矛盾时,法律应该倾向那一边?当一方的生命受到另一方严重威胁时,受威胁的一方到底应该怎么办?社会又应该如何应对?让我们读一读文中当事人的经历,看一看专家们的说法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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