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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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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信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与解决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帅  何叶玲 《人大研究》2005,(12):47-48
现代信托已成为一种以资财为核心,信用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关系区别于一般所说的委托、代理、交易、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其通俗解释,就是投资者出于对理财机构的信任,交付自己的财产,双方签署合同,委托理财机构运作管理,达到增值或其他目的。从1979年10月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信托业先后进行了五次大规模的治理整顿。原有的239家公司最终被批准重新登记的将只有60家左右。目前,我国信托业还处于初级阶段,信托品种尚不丰富,尤其缺少期限长的信托品种,总体市场规模不够大(只有140亿…  相似文献   

2.
根据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的差异,有必要分别讨论"商事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和"民事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商事信托是一种财团,因此,商事信托的财产权利应当归属于"商事信托"本身。民事信托的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于受托人。同时,在信托财产是对某物之所有权的情况下,受托人对该物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受益人之受益权的限制——这种限制既可能是债权,也可能是物权。  相似文献   

3.
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对这种赔偿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但受托人违反分别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更好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应以受托人未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作为判断其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具有过错的标准.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范围除包括受托人违反信托而导致的信托财产本身的损失之外,还应包括受托人违反信托而获得的利益以及如果受托人不违反信托时信托财产可得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论信托财产上的利益冲突及其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柳 《岭南学刊》2001,(6):94-97
信托作为一项财产移转与财产管理的制度 ,其核心和载体不言而喻便是信托财产。本文从分析信托财产利益冲突的两种形态入手 ,并结合英美信托法、大陆法系的日韩信托法及我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从比较法的角度论述法律对信托财产上利益冲突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有价证券是一种金融资产,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繁荣,有价证券在种类上趋于多样化的同时,其管理和运用的形式也将多样化,有价证券信托正是在追求有价证券管理、运用的效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发展起来。本文拟对有价证券信托的法律特征。构造及有关的立法问题作一探讨。有价证券信托是指以有价证券为信托财产,并以使受托人将管理和运用该项财产所取得的收益交付给信托人或者所指定的其他人为内容的信托。(参见张淳:《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3页)作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种类,在各国法律中一般未作特别的限制,日本的…  相似文献   

6.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国家对信托业和信托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信托起源于英国,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增益或其他特定目的,委托他人管理或处分财产的一种制度。  相似文献   

7.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养老信托是以解决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而开展的信托业务,其主要采用信托模式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或养老资产。从养老信托资产来源的形式上主要可以分为:资金信托、财产信托(养老资产信托)和遗嘱信托三类。而其中的养老金信托是养老信托业务最主要的形式,是建立在各国养老金制度的基础上的。对美国、瑞典、智利三个国家的养老信托业务从宏观的制度环境、监管环境和微观层面的业务机构和产品进行比较研究。期望为我国未来解决养老问题另辟蹊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8.
在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受托人受信托财产所有人的委托管理信托财产。对信托受益人和委托人负有忠实义务,而在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行为中,自我交易行为是对忠实义务最明显的违反。从信托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出发,以美国法律相关规定为参照,探讨自我交易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定,以及在绝对和相对忠实义务之下分别应该怎样举证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我国慈善基金的发展蒸蒸日上,但其内部也暴露出信用危机。公益信托制度在国外被广泛运用,其法律监管模式比基金会更严密。公益信托的监管结构由监察人、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三个要素构成。从法律地位、监管制度和实践价值三方面比较分析可知,公益信托比公益基金更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相似文献   

10.
信托成立要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关系的设立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前提.委托人基于合法的目的,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民事活动是要式行为.信托的合法设立是信托成立的基础.  相似文献   

11.
古老的信托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管理和持有财产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中归复信托更是英美信托制度中极具灵活性和概括性的法律设计,被英美法国家广泛的运用于解决财产转移和管理过程中的权属纠纷问题。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实施,标志着信托制度被正式引入我国,成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家庭财产制度、民商事交易法以及财产制度的重大举措之一。如果能够继续引入归复信托制度,并将其明确规定于《信托法》之中,将会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财产权纠纷提供更加公平、有效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12.
信托制度凭借其成熟的财产管理优势,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从英美法系国家移植并为其所用。由于英美法系的财产法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和债权法存在本质的差别,因此有关国际信托的法律冲突较其他领域就更为复杂。本文结合国际法中的相关理论对国际信托领域存在的法律冲突之原因及现状进行了阐述并针对国际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详细论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广泛性,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不足、准据法分割的复杂性以及《海牙信托公约》通过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笔者在研究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国际信托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对我国第一部信托成文法提出了修改或增加司法解释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民主与法制》2013,(26):22-23
1.信托法混淆了委托与信托 我国信托法混淆了委托与信托,导致了信托财产归属上的错误。双重所有权并不是大陆法系引入信托制度的障碍,从法理上说,  相似文献   

14.
离岸信托不断对法权规则突破的倾向,有利于对特定主体实现财产管理最大化追求的同时促进金融创新。我国大陆本土的离岸信托发展较缓,既存在异质法域间法权制度不同的表征性障碍,同时也有离岸信托规则欠缺的实质性挫伤,主要涉及本土公权管制对离岸信托财产闭锁的风险冲击、现行私法规则对离岸信托条款有效性的桎梏、税赋环境的不完备以及专业性管理资源的亏空。解决之道需要回塑离岸信托的本质目的,虚化形式阻滞的同时增补实体法规则,为离岸信托的本土化发展提供表征性障碍破除、路径设计和法律软件的协调与配套供给。  相似文献   

15.
邓君 《前沿》2011,(23):15-18
长期以来,无论理论还是实践中,我国对信托的认识都存在诸多误解与模糊,甚至错误,从而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托业在我国畸形发展。而金融信托,一直是新中国自从有信托业以来最主要的信托类型,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及其高风险性,金融受托人始终受到政府的监管。本文通过探讨信托与金融信托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入手,希望能澄清一些事实,还信托以本来面目;针对金融受托人在我国信托业的独特地位,分析目前金融受托人的种类及其法律规制现状,并揭示其不足,提出制定我国《金融受托人法》的设想。  相似文献   

16.
兰玉玲 《求索》2007,(2):79-81
在国外的私人银行服务中,信托以其在财产管理中具有的独特优势而被广泛运用,但信托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萌芽状态。本文紧紧围绕私人银行、信托的自身特点及其特有功能,结合我国社会、法律制度现状,深入分析了我国运用信托开展私人银行服务可能受到的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笔者从制度层面上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以期有益于我国信托业务的开发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童星作为娱乐圈中的未成年人群体,其利益经常受到雇主、新闻媒体及其监护人的侵害。在人身利益方面,通过实行工作许可制和小时制,可以保障他们身体健康权;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及限制新闻媒体与表达自由,可以有效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在财产利益方面,通过设立相应信托账户并明确童星本人为其财产唯一所有权人,可以保证他们的获得报酬权;而合同解除权的赋予也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防范监护人侵害,维护自己的自由意志。  相似文献   

18.
陈贵阳 《前沿》2002,(5):60-62
信托与行纪作为不同的法律制度 ,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我国学界对于二者并未作严格区分。本文通过对二者在概念、法律构成、财产关系以及权利义务方面的比较 ,弄清信托与行纪的区别 ,这对于我们更好的掌握和运用信托这种制度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19.
累积信托收益,指收益产生后由受托人累积于信托财产本体(本金),其具体归属受益人暂不确定的信托收益。对它如何及时课征所得税,学术界提出了后续调整说、代扣代缴说、强制归户说和分离课税说等理论。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采用了互不相同的课税模式。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所长,结合我国实际,我国应采信托实体理论,将信托拟制为纳税主体,由受托人代表信托纳税。在征纳方式上,宜采分离课税模式,在与一般所得税制相衔接的前提下,设计累积信托收益课征所得税的税基、税率和纳税期限制度。  相似文献   

20.
吴晓灵 《中国人大》2009,(23):28-29
造成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很好的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使执行时找不着财产,不知道有没有财产转移等问题。我国应该建立完备的财产登记制度。从法院执行来说,有财产登记制度,今后要找这个人的财产时,就比较容易了。有了财产登记,才能更好地反映社会信用状况,“执行难”的问题才能解决,腐败的问题也好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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